论破产财产出售的程序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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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破产财产出售的程序规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克莱斯勒破产案中原克莱斯勒公司附义务出售破产财产的做法改变了债权人的受偿顺位,引发了破产财产出售与绝对优先权原则的冲突。出售破产财产可以使债权人受偿额增加,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应当支持,但也存在如何准确估值破产财产的问题。可供参考的实体性解决途径有司法估值和市场检验。司法估值耗时长、耗资大,不可取,市场检验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估值的准确和衡平。以露华浓规则为代表的程序性规则因符合程序正义和避免主观性的特质,成为结合实体性途径进行财产估值的最佳方法。程序性规则的内容是:董事会要符合勤勉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管理层必须将财产出售的详细情况通

2、报给董事会。克莱斯勒公司是自 1933 年斯图贝克公司(Studebaker)后寻求破产保护的美国第一家大型汽车制造企业,也是经济危机从虚拟的金融业蔓延至实体的制造业的体现。克莱斯勒从宣布进入破产重整到破产法院的初审再到巡回法院的上诉,每一环节都跌宕起伏,紧紧抓住人们的眼球。该案给美国破产法理论带来了深刻影响,并对此后的通用破产案等产生一系列连锁效应。本文拟对克莱斯勒破产案的法律争点进行梳理,剖析出售破产财产与绝对优先权原则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破产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一、案情回溯与争点梳理(一)案情回溯1克莱斯勒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破产重整举步维艰。为支持其重整,美国财政部通过不良资

3、产救助计划(TARP)与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共同出资 70 亿美元设立了一个壳公司——新克莱斯勒公司,2用于资产的收购和债务的承担。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 363 条,原克莱斯勒将包括工厂、商标、某些零售商以及营销网络等在内的所有营运资产打包出售给新克莱斯勒,新克莱斯勒向原克莱斯勒支付 20 亿美元,还要 支 付 给 汽 车 工 人 联 合 会 (United Auto Workers)346 亿美元并给予其 55% 的股权以换取联合会免除对原克莱斯勒 100 亿美元的债权。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工人联合会的债权是无担保债权。接下来,原克莱斯勒将得到的 20亿美元分配给印第安纳州

4、警察养老信托基金(Indiana State Police Pension Trust)等高级有担保债权人以清偿其 69 亿债权。交易结束后,新克莱斯勒的股权结构是:提供资金援助的美国财政部、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提供管理经验和销售平台的菲亚特公司以及汽车工人联合会分别占有 8%、2%、20%和 55%的股权。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 363 条(f)的规定,新克莱斯勒只需要承担对汽车工人协会的特殊义务,而对原克莱斯勒所负的其他债务则不再承担。(二)争点梳理从表面上看,本案仅仅是附带义务的财产出售,但细细品味后却暗藏玄机——在一系列复杂制度设计的背后,新克莱斯勒在菲亚特、美国财

5、政部资助下,将原克莱斯勒的破产财产在汽车工人联合会和有担保债权人之间加以分配:汽车工人联合会 100 亿美元无担保债权得到了 46 亿美元的清偿,清偿率为 46%(46 亿美元/100 美元),考虑到其在新克莱斯勒占有55% 的股权,因此只要新克莱斯勒继续运营,汽车工人联合会获得的清偿比例恐会更高;高级担保债权人持有的 69 亿美元债权得到了 20 亿美元的清偿,清偿率为 28.9% (20 亿美元/69亿美元);初级债权人清偿率为 0%。高级担保债权人即使对破产财产的出售不满意,也无济于事,因为美国破产法典第 363 条并没有赋予有担保债权人对出售财产有异议的权利。克莱斯勒案中附义务出售财产

6、的判决一经做出就引发了巨大争议。事实上,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早在克莱斯勒破产案进行一半的时候便断定:克莱斯勒的破产实践导致了优先权原则被摒弃,会干扰未来的司法实践。4要弄清克莱斯勒破产案是否绕过破产重整计划以达到规避优先权原则,首先要厘清何谓绝对优先权原则。绝对优先权原则是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的核心,该原则要求有担保债权应先于无担保债权得以受偿,债权应先于股权得以受偿。5也就是说只有在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以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才能实现。重整计划若不满足绝对优先权原则,即使法官也不能“强裁”(Cramdown)。6克莱斯勒破产

7、案中,汽车工人联合会的债权是无担保债权,却得到了 46% 的清偿,反倒是高级有担保债权人却仅仅得到了 28.9% 的清偿。也就是说通过适用美国破产法典第363 条出售破产财产而回避美国破产法典第11 章重整计划的适用,法院使得无担保债权人“合法侵蚀”了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甚至获得了比有担保债权人更高的清偿率。二、立场之争对于克莱斯勒破产案,理论和实践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即支持论和反对论。支持论认为出售破产财产对所有债权人都有好处,与清算程序相比,所有的债权人都获得了更多的受偿额,因此改变清偿顺位的做法未为不可。反对论则认为破产债务人与他人的合同无权改变债权人的受偿

8、顺位,因此应当禁止企业出售破产财产。(一)反对论及其驳斥1.反对论复杂的财产出售一般都需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7于是解决破产重整计划与出售破产财产矛盾的最直接方法莫过于禁止任何涉及到重整计划的财产出售。8一旦禁止出售任何涉及到重整计划的财产,那么法院将被迫适用重整计划,当然也就不会有违背绝对优先权原则的可能。2.对反对论的驳斥禁止破产财产出售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容易滋生问题。在理论上,任何财产出售都或多或少的与重整计划有联系,判断哪些财产出售该被禁止将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毕竟,重整计划是否可行,不仅要注意到公平性和程序性,更为重要的是还要注意科学性。9虽然最大程度地体现了对债权人的公正,也充分实现了重整计划制定和执行的程序正义,但一概禁止出售财产的做法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并没有真正实现对资源的科学分配,也没有发挥重整制度的最大价值。此外,在重整计划没有通过而被法院“强裁”的情形下,法院仍需诉诸司法评估程序出售破产财产,因此完全摒弃出售破产财产在理论上不可行。在实践上,出售作为一种商业处理模式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以至于许多破产企业都愿意采取这种模式。因此如果禁止出售涉及到重整计划的财产,可能会受到来自企业界的阻力。10因此,一刀切式的禁止任何涉及重整计划的出售破产财产在实践中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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