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公司法之研究 —以法国公司法为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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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画 计画名称:比较公司法之研究 以法国公司法为中心 编号:90-2414-H-002-031 执行日期:九十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计画主持人:王泰铨 研究助理 :吴宗谋 徐心兰 2 第壹章 序论.9 第一节 基本问题.9 1 法国民法上的公司概念.9 2 公司概念的诸面向.10 3 商事公司与民事公司的区别:商事性.12 4 各种民事公司.15 5 各种商事公司.16 6 民商之间的灰色地带:民事不动产投资公司.24 7 其他组织型态.27 第二节 企业法制的变迁.27 8 民法典与商法典.27 9 企业法制立法沿革:商法修正.28 10 企业法制

2、立法沿革:民法修正.32 11 企业法制的立法架构.34 12 共同体法的落实.35 13 影响企业法制的外部因素.38 14 法国企业法制发展新趋势.42 第贰章 公司的性质.45 3第一节 公司的一般性质.45 15 契约说.45 16 制度说.47 17 组织说.49 18 其他公司定性的学说.51 第二节 公司的营利性质.52 19 公司作为营利事业.52 20 公司与非营利社团法人之区分与实益.53 21 合作社与互助社: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公司?.56 22 实务的检讨与立法的演变.58 23 公司的经济性.60 24 经济性的检讨.62 25 狭义的营利目的组织.63 26 经济利益

3、团体.64 27 保管性经济组织.67 第三节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68 28 企业的概念.69 29 企业的组织.71 第参章 公司的法律概念.75 4第一节 集资.75 30 集资的概念.75 31 多数出资人.76 第二节 分担成果.77 32 分享利润:金钱盈余、经济效益、现物盈余.77 33 分摊损失与巧取利益条款.78 34 各种不同巧取利益的类型.80 第三节 组织公司之意思(AFFECTIO SOCIETATIS).84 35 组织公司之意思的概念.84 36 学说争议.85 第四节 公司的法人人格.88 37 关於法人人格之学说争议与实定法演变.88 38 公司筹备阶段的法人格

4、.90 39 公司发起无效时之法人格.91 40 公司清算阶段之法人格.92 41 关系企业的问题.92 第五节 公司的分类.92 (一) 有限风险公司与无限风险公司.92 42 与我国法相同之区分.92 5(二) 股份公司与股权公司.93 43 要因权与无因权的区分.93 44 区分的再检讨.95 第肆章 公司治理.97 第一节 学说界对新立法的评论.97 第二节 股东.102 45 取得资讯的权利.103 46 投票权与股东会.105 第三节 董事与监察人.106 (一) 一元式管理董事会及董事长.106 47 董事会之组成.106 48 董事之选任.107 49 董事之报酬.108 50

5、 董事会之运作.108 51 董事长及总经理.109 52 管理者之权限.110 53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之责任.111 54 管理人与公司间之交易.113 (二) 二元式管理-执行团与监察人会.115 655 执行团.115 56 监察人会.117 (三) 签证会计师.118 57 签证会计师之选任.119 58 签证会计师之地位.119 59 签证会计师之任务.120 60 签证会计师之责任.121 (四) 员工.122 61 员工资讯取得.123 62 员工参与经营.124 第四节 公司筹资.126 63 有价证券种类.126 64 无实体化.128 65 发行程序.129 66 自由转

6、让之原则与例外.129 附录 法国企业概观.132 67 法国企业组织分布概况.132 68 公司组织数量的变化.133 69 有限公司的增加.135 770 企业规模与企业寿命.136 71 关系企业的发展.140 72 小型关系企业.145 73 关系企业与税捐.149 9第壹章 序论 本文目的在於从比较研究的观点概要介绍法国的公司企业法制。为了能更清楚掌握企业法制的内容与运作实态,拟先就法国公司企业法制的演变与法国公司企业目前的概况进行介绍,随后分析法国实定法上公司的基本概念,以实务见解加以参照,并与其他特徵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 第一节 基本问题 1 法国民法上的公司垢拍?法国法上的公

7、司(socit)概念,首先由民法典第1832条到第1877条所规范。而定义公司的1832条第一项又经历两次修订1。根据最原始版本,公司为两人以上,为分享可能实现利润,筹集财富所缔结之契约2。新版本则规定为公司由两人以上缔结为分享因此可能达成之利润或经济效益,而提供财物或生产力予共同事业的契约所建制3。 若分析原条文设定的概念,公司是一种契约,契约当事人包括两人或两人以 1 分别是1978年1月4日78-9号法(D. 1978. 69, Rect. 260),以及1985年7月11日85-697号法(D. 1985. 393)。 2 ? la socit est le contrat par l

8、equel deux ou plusieurs personnes conviennent de mettre quelque chose en commun dans la vue de partager le bnfice qui pourra en rsulter. ? 3 ? la socit est institue par deux ou plusieurs personnes qui conviennent par un contrat daffecter une entreprise commune des biens ou leur industrie en vue de p

9、artager le bnfice ou de profiter de lconomie qui pourra en rsulter. ? 10上。契约特性在於当事人间为了获得利益,聚集并运用各当事人提供之财物。虽然无法直接从字面上读出,但当事人聚集起来的财物,应是作为生产、交易或兼而有之的用途。透过经营活动若是取得利润,其一部或全部亦可分配予契约当事人。 新条文下的公司仍然是一种契约,当事人至少也要两人或两人以上。除了分享经营所得的利润之外,契约当事人还可以分享藉以实现的经济效益。同时,为经营事业而聚合的财物不仅限於物(chose),也包括生产力(industrie)。在用字遣词上的变化,还

10、包括了建制(instituer)的概念,亦即倾向於将公司从契约这种隐密的私人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外在可见的制度。 2 公司概念的诸面向 在法律制度整体中,可以从许多不同角度切入公司概念。 民法将公司定位为契约关系。然而,公司不同於其他多数仅以双方关系为限的契约,通常包括两人以上。甚至股份有限公司(socit anonyme)要求至少应有七人。因此契约关系的一般理论不足以适当说明公司之处所在多有。虽然如此,由於民法典对公司的法律定义仍然有效,加之以私法学界中长期由民法学者独领风骚,法学教育迄今仍然从契约的观点出发。 制定过程草率、内容又嫌粗糙的商法典直接援用了民法对公司的定义。但由於民商分立

11、的制度特徵,商法典中特别强调的是公司的商事性(commercialit), 11亦即商法典中的公司,以目的事业具有商行为的性质为最主要特色4。 民法典与商法典适用范围的区分,乃是民商分立制度中首先出现的问题。就其规范层级而言,民法乃是普通法,适用於所有私人间的法律关系。而商法之适用,则以法律关系之当事人具有商人身分为要件。然而,除自然人之外,法人亦可能具有商人身分,而成为商法典所规范的对象。由於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不因其股东的身分受影响,因此只需公司之目的事业属於商行为,即成为商事公司;至於成立商事公司之当事人,是否皆具商人身分,在所不问。换言之,即使不具商人身分的普通市民,亦得筹资成立商事公

12、司。因此,商法典中的公司,既然与一般独资事业同具商人资格,因此也适用所有商法典的特别规定。包括商业登记与商业会计之义务,特殊的重整与破产程序,诉讼上受商事法院管辖,证据法则较为自由等等。 相较於民法的契约观点,商法著重的是公司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与从事的活动。若从公司扮演的角色作静态的说明,商法规范了各种形式之商事公司的成立要件,包括人数、资本额门槛、股东之出资、章程(statut),乃至於股东会、董事会(conseil dadministration)或执行团(directoire)等公司机关之职权等等。 自从1950年代以来,位居法国西部的Rennes(Bretagne省首府)大学,陆续生产

13、了数篇博士论文。这批青年学者以公司制度是一种经济活动的技术为 4 关於民商分立的基本问题,参见:王泰铨,公司法新论,三民,1998,页5-15。 12中心思想,挑战向来支配法国公司法论述的契约观点。此种法律机制(mcanismes juridiques,参见18)的思想,主要受到法国近代重要私法学者G. Ripert的影响。氏於1946年所著现代资本主义的诸法律层面一书5,堪称为二十世纪中期法国民商法学界的经典之一。 相较於承继欧洲社会科学传统、从资本主义运作的角度出发观察企业法制的Rennes学派,受到美国法影响,法国商事法学界亦出现管制(”regulation”)的观点,认为企业法制是国家

14、为维护市场正常运作而行使的干预手段。此种看法因2001年新经济管制法(la loi de ? nouvelles rgulations conomiques ?, NRE,详14)的通过,被论者认为得到实证法的肯定。 3 商事公司与民事公司的区别:商事性6 在民法典甫公布施行的十九世纪初期,通说认为商事公司之商事性的判断标准,在於其目的事业是否为商行为;反之,民事公司之目的事业则属於民事行为。然而当时有力的反对说认为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一样匿名的组织型态,由於股东个人不对公司之债务负责,不得定性为民事公司。此说一度为废弃法院所采,并据此认为目的事业为民事行为的公司,若以商事公司型态组成,应由最

15、高行政 5 G. Ripert, Aspects juridiques du capitalisme moderne, LGDJ, 1946. 6 Cf. : B. Mercadal, Le critre de distinction des socits civiles et commerciales, RTD civ., 1982, 511 et s. 13法院审核其章程后,由主管机关特许方得成立7。 在废弃法院做成上述判决之前一年,亦即1856年,在海峡对岸的英国废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特许制。法国受此影响,於1867年七月二十四日法中正式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由成立。自此之后,废弃法院见解为之

16、一变,依循通说而认为公司定性的判断标准乃其目的事业的性质,至於公司组织的型态究竟由民法典或商法典规范,在所不问。因此目的事业为民事行为者,纵然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态组成,不仅不受商事法院管辖8,不受破产(faillite)宣告9,更不负制作会计帐册之义务。废弃法院甚至认为1867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完全不适用於任何目的事业为民事行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此等公司之董事10或发起人11皆不受系争法律之刑事罚制裁。然而相对於此,废弃法院贯彻民法典旧1863条之一般规定,驳斥民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意图仅负有限责任的主张12(参见后注59)。 废弃法院此一见解由於一重大政治丑闻而划下句点。1878年,当时的哥伦

17、比亚政府决定由法国在巴拿马地峡兴建一条连结大西洋与太平洋的运河。此一工程由1869年苏伊士运河的主任工程师Ferdinand de Lesseps组成之巴拿马联洋 7 Cass. civ., 13 mai 1857, DP, 1857, 1, 201. 8 Req., 27 mars 1866, DP, 1866, 1, 428. 9 Cass. civ., 18 dcembre 1871, DP, 1872, 1, 9. 10 Cass. crim., 28 novembre 1873, DP, 1874, 1, 440. 11 Cass. com., 21 octobre 1895, DP

18、, 1896, 1, 417. 12 Cass. civ., 21 octobre 1895, DP, 1896, 1, 417 ; Cass. civ., 13 juin 1904, DP, 1905, 1, 25, obs. Percerou. 14运河联合公司(Compagnie universelle du Canal interocanique de Panama)承揽。该公司於1880年十月成立,资本额高达十三亿三千五百万法郎。由於在地峡区域兴建运河的难度高,所需经费甚钜,该公司不得不公开募股。开工后第十年,亦即1887年,由於原始设计不良,无法继续进行工程,de Lesseps氏

19、於是邀请艾菲尔铁塔之设计师Gustave Eiffel主持工程。然而先前投入之资金已尽付东流,该公司为筹措资金,欲公开发行彩券。由於彩券之发行必须由国会立法特许,巴拿马公司因此向国会议员与数家主要报社行贿关说,遂使国会表决通过其彩券发行案。许多法国重量级政治人物皆有涉入,包括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会的总理Georges Clemenceau。全案受贿国会议员竟达104名。然而,虽然获得彩券发行权,巴拿马公司仍於1889年倒闭。受害投资人达八十万名。因此1891年起本案进入刑事预审程序(instruction)。 由於巴拿马公司正属於民事股份有限公司13,国会在此事件后决定立法禁止此一混合类型。1

20、893年八月一日法规定:无论目的事业之性质为何,依商法典与1867年七月二十四日法组成之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皆属商事公司,受商事法律与习惯规范。 在此新法公布施行之后,废弃法院据此推论认为:商事公司之行为,属於商 13 CA Paris, 8 mars 1889, DP, 1890, 2, 233. 15行为14。向来以目的事业之性质决定公司之商事性的见解被推翻;公司目的事业的商事性自此之后一概取决於公司的组织型态。 1925年三月七日法亦将此一原则适用於新设之有限公司。至於无限公司与普通两合公司则依1966年七月二十四日法适用之。仅合夥(socit en participation)继续依

21、其目的事业性质定性为民事性或商事性。1978年一月四日法则规定:除法律依其形式、性质或目的事业另有定性者,公司皆具民事性。亦即:依商法典或其他特别法成立之公司,若法律特别规定其商事性,则属商事公司;反之,则属民事公司。 4 各种民事公司 民事公司由於仅凭当事人间的契约即可成立,因此包含种类较为复杂。然而,较具重要性的并非仅依民法第1832条第一项成立之普通民事公司,而是受到其他特别法规范的公司,包括:以保管、维护与经营一笔或多笔不动产而成立之民事不动产投资公司(socits civiles de placement immobilier, SCPI);由自由职业(professions lib

22、rales)组成的民事专业公司(socits civiles professionnelles, SCP)15,例如律师事务所、民间公证人(notaire)事务所、民间执达员(huissier) 14 Req., 17 juin 1909, D, 1909, 1, 413 ; Req., 21 octobre 1931, JS, 1932, 541 ; Cass. soc., 20 janvier 1945, JCP, IV, 38 ; Cass. com., 4 novembre 1953, III. 241, n 345 ; Cass. com., 2 avril 1957, JCP, 1

23、958, II. 10356. 15 1966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关於本法的修正见1972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与199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 16事务所,此外又例如诊所、民间护理师主持之护理站、会计师事务所等等,由於公司本身被视为执行其成员所执行之业务,因此被称作民事业务公司(socit civile dexercice)16。另外,不以实现盈余为目的,而是为了联合购买、共同分摊成本以发挥节约效果的民事工具设备公司(socit civile de moyens),亦属於一种民事专业公司。最后则是各种农业公司,例如林地团体(groupements forestiers)17,农业共同垦殖组织(Gr

24、oupement agricole dexploitation en commun, GAEC)18与农地组织(groupement foncier agricole, GFA)19。 5 各种商事公司 法国法上主要的商事公司,有无限公司(socit en nom collectif, SNC)、普通两合公司(socit en commandite simple)、有限公司(socit responsabilit limite, SARL)、股权制两合公司(socit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股份有限公司(socit anonyme, SA)及简易股份有限公司(s

25、ocit par actions simplifie, 16 关於民事业务公司,主要的争执在於这种公司中股东以本身的专业知识与劳动力出资(apport en industrie),远较现金出资(apport en numraire)更为重要,因此这种公司之组成是否仍应以某一最低资本额为要件,学说上颇有争执。Cf. : Goldsmith, A propos du projet de loi sur les socits civiles professionnelles, D, 1966, Chr., 37 ; F. Terr, Les socits civiles professionnell

26、es, JCP, 1967, I. 2103 ; La rvision de la loi sur les socits civiles professionnelles, JCP, 1973, I. 2554. 17 1954年十二月三十号施行细则(dcret)。林地团体就其性质而言与普通民事公司并无二致,但本於森林复育的立法意旨,法律授权农业部得要求林地之遗产继承人、公同共有人或相邻畸零林地的共有人以此一形式组成公司,林地团体并得享有租税优惠。 18 1962年八月八日法。此种共同垦殖组织旨在透过类似家庭式农场共同垦殖的作业方式,提高产能与竞争力,并由组织成员分摊昂贵的机具、肥料、药品等费用。共同垦殖团体除依民法之相关法条规范外,其特徵在於成员之责任限於持分价值的两倍与税捐优惠。 1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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