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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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八二宪法制定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转型,宪法上人的形象,也出现了变迁。一方面,个人不在依附于组织,获得了主体性格,独立、自由的人的形象,得到彰显;另外一方面,社会转型之后,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弱者,这导致了社会弱者范围的扩大。私法、公法和刑事法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变迁之后的宪法上人的形象。一、宪法上人的形象法律上的人的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就是法律对人的想象和设想,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的形象,它决定了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1

2、 具体而言,法律对个人赋予权利、设定义务,鼓励人们从事一些行为,禁止从事另外一些行为,它规定各种程序、设立各种机构和制度,使得公共生活有章可循。所有的法律规定,无论其具体规定了哪些规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直接或者间接体现了对人的看法:个人的本质是什么?应当保护个人不受何种危害?哪些领域应当鼓励个人自由发挥个性?个人不应从事哪些行为?人的形象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也体现在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以及相关哲学基础中。2 人的形象和法律之间,存在辩证关系:一方面,每一时期对人的看法,决定了法律制度的风格和方向3;另外一方面,法律制度本身,又影响、塑造、改变人的形象4,尤其是法律的立、改、废能够直

3、接导致人的形象的变化,即便法律文本不发生任何变动,人们往往随着情势的变化而调整对法律的解释,这也会导致人的形象发生变化。法律和人的形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人的形象和法律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这一原理,也适用于宪法。任何一部宪法,都体现其独特的人的形象。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这一形象还必然发生变迁。现行宪法于1982年制定,当时的文本体现了一定的人的形象。在宪法实施三十年过程中,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了31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文本进行了诸多修改。此外,过去的三十年,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使得宪法规范的含义,在措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往往发生了变化。基

4、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我国宪法上的人的形象,在过去三十年中必然发生了重大的变迁。鉴于立法者应当遵守宪法、具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宪法上人的形象的变迁,应当也体现为部门法上的一些变化。本文尝试勾勒宪法上人的形象的重大变迁,并考察这一变迁在多大程度上在部门层面得到了实现。二、宪法上人的形象的变迁(一)独立、自由的人的形象得到彰显从文本上来看,在82宪法之下,个人是自由的。这突出地表现在宪法第二章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中。个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等等。从1982年至今,宪法第二章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除了第33条中

5、增加了人权条款以外,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没有发生任何改动。这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即八二宪法从一开始,就确立了自由的人的形象,而且这种形象,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宪法上自由权条款,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要结合相关宪法条文来理解。个人的自由,以其人格上的独立为必要前提。那么,其他宪法条文是否保障了公民的独立人格呢?在1993年修宪之前,八二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个人仅仅以成员的身份,隶属于某一组织,而有关组织又隶属于一个更大的组织,所有组织最终隶属于国家,这意味着个人最终也隶属于国家,没有独立人格。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权威与虔诚服从加献身的宗

6、教关系”5。个人的非独立地位,尤其突出地表现在经济领域:计划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个人服从国家对经济生活作出的安排,个人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其任务是服从国家的经济计划对其作出的安排,而不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经济生活中,个人作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高度依附于其所在组织。在劳动就业、福利待遇等各个方面,个人都依赖于所在的组织。离开了组织,个人几乎没有任何生存空间。6 总之,在八二宪法实施的初期,生活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个人不具有独立人格,尽管宪法上规定了诸多自由权条款,宪法上的人的形象,仍然是以各种组织和单位的成员身份出现的、不自由、不独立的个人。在三十年宪法实施过程中

7、,宪法上这种消极被动的人的形象,逐步得到修正。历次修宪之后,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越来越大的生存空间。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全改变了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国家不再以计划者的身份来安排经济生活,主要由市场自动调节经济运行。个人也不再依附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为个人提供了许多机会。即便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也越来越简单化,两者之间只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从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退出。经济生活中的这些变化,引发了社会结构上的深层次转型,个人在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各个领域,其作为组织一分子的身份逐渐淡化,越来越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这种意义上,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也可以用&l

8、dquo;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来归纳。(二)新型社会弱者的出现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不同,八二宪法在规定了平等权、自由权之后,规定了大量的社会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就此而言,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需要保护的弱者,构成了八二宪法上人的形象之一。在宪法实施三十年过程中,宪法上的弱者形象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主要体现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新的弱势群体。在原有经济体制之下,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者,享有单位提供的各种保障,事实上的终身就业制度,使得人们没有失业风险。在农村,农民通过耕作自留地,能够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对社会救助的需求不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个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由于人们在能力、机遇等方面享有的条件不同,公民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一些人无法适应经济生活。尤其是在城市中,国有企业改制打破了铁饭碗,导致大量职工下岗失业7,他们失去了原来由单位提供的保障,成为救助对象。所有这些群体成为新型的社会弱者,宪法对于这一现象作出了反应,即在2004年修宪时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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