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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探析 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探析常 青( 山西医科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1)摘 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推广,数据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资源的主要途径之一。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数据库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规定。因此,我国应努力加强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结合中国国情,不应对数据库采取特殊有利保护; 并要加快数据库的法制建设,以便于创造良好的数据库产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数据库; 合理使用; 法律;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 6285( 2010) 12 0076 03 数据库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库,是指“存储于
2、计算机内的、有组织的、动态的、可共享的大量相关数据的集合”1。其具有存储信息量大,检索便捷,使用方便,操作简单等优点,为数据库使用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收集、查询所需资料的平台。但是,由于我国数据库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远远落后于产业信息较为发达的发达国家,从而不能很好的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利益。所以,本文拟就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我国法律对数据库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对数据库保护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采取多种法律制度重叠保护的方式。 ( 一) 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 数据库是各种数据的汇集,著作权法是将数据库归为汇编作品来加以保护的。著作权法第 14条规定,
3、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是对其内容的编排和选择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保护,对其内容不进行保护。而保护数据库的实质恰恰是其内容,而不仅仅是其形式。另外,由于著作权法对其“独创性”的要求,也有人将其称为“原创性”,指数据库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在数据的收集、组织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而不是简单的复制2,这必然造成一部分缺乏“独创性”的数据库作品游离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这类数据库的
4、保护。 (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具有弥补著作权法不能为缺乏“独创性”的数据库作品提供保护的缺陷,但是其保护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任何关于数据库的具体规定,只是做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如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等,而这些都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会由于法官的不同认识而产生不同判决结果。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商业竞争关系,因此,它对于数据库保护而言,只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权利保护,而不是如著作权法对财产权一样的排它性利益保护。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的数据库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无法可依是造成司法
5、机关与数据库制作者维权因难的重大障碍之一,这也造成了当事人不知其权利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原因之一。虽然在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中,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归责原则则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实践中当事人仍然会对举证、诉讼费用等问题有重重顾虑,不愿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 三) 其他法律对数据库的保护 合同法保护形式具有充分体现数据库制作者和使用者之间自由意志的特点,通过制定合同,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够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数据库的制作者,可以通过制定合同主动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较为全面合理,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但是,合同法主要是基于双
6、方当事人而言的,而对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则无所适从。民法通则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而进行保护的,其具有原则性保护的作用,但是,很明显,在具体事务中,其解决数据库纠纷的功能是有限的,二、国外法律对数据库保护方式探析虽然各国对数据库的保护方式、保护手段、保护力度存在很大差别,但对数据库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与此同时,区域性条约和国际性公约对数据库的保护也采取了积极的行动,这就极大地加快了各国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进程。 美国有: 1966 年颁布了信息自由法和 1976年的版权法,它们是保护资源共享的主要法律基础,数据库的保护也以此为基础。信息自由法的
7、主要目的是为了政府信息除免于公开的情况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所有人公开。版权法不仅对政府信息,而且对不受版权法所保护的社会信息资源都有较为宽松的规定,如该法 107 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按照该原则,对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所进行的评论、报道、研究、批评等的“合理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行为。 欧盟于 1996 年 3 月颁布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Council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 ,确立了对原创性的数据库进行版权法保护的制度和对其他可以表明其内容在数
8、据或者质量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的制度,并对此实行严格的对等原则。 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即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是国际著作权保护影响最大的公约,对国际著作权保护起主导作用。 1994 年 缔 结 的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简称为知识产权协议或者 TRIPs 协议) 提出了机器可读形式文献的保护。
9、1996 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 的主要贡献是为了解决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等数字技术而产生的国际版权保护问题。 在国际上,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持两种观点,一种是以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保护为主,辅以其他法律加以补充保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合同法、商标法等。另一种是以特殊权利加以保护,如丹麦、瑞典、挪威等国家,特殊权利保护虽然较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要更进一步,其保护对象是共享的内容,这与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有所不同,弥补了其缺陷和不足。但这种做法并不适应我国国情,具体理由将在下文有所表述。 三
10、、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立法构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为与国际接轨,信息的流通和共享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数据库的建设和保护就成为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提高人们尊重知识产权的认识数据库很大程度上是关于资源共享的问题,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才能促进数据库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科技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这就要求不仅要对共享活动中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进行法律保护,而且为权利人的利益,对其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确定合理使用原则、强制许可使用原则、法定许可使
11、用原则等,以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妨碍资源共享。其中,“合理使用”的范围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合理使用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 22 条,具体列举了 12 种不同情形。其内涵就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行使依法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在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且未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该作品。严格来讲,这种“合理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只是因为出于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 行 为,并 在 理 论 上 称 这 种 使 用 为“合 理 使用”3。数据
12、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文化传播形式,具有传播方法简单,迅捷,传播成本低廉,传播范围广泛等优点,于是,就有一些人认为,著作权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并不一定减少其物理性质作品的销售,而由于其特定传播的方式,极可能引起消费者对作品更大的需求。虽然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传播的这些优势,使文化传播成为一种无偿性的广泛传播途径,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77的经济利益。所以,虽然网络传播的方式提高了著作权人和其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在网络环境下,对科技文献平台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仍应该重新定位,这就必然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原则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在涉及数据
13、库问题上,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应适用“合理使用”原则,而应使用法定许可原则。即在数据库收集、整理他人作品时,除作者声明不得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并在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基础上,使用该作品。这样,即保护了著作权的经济利益,又不影响作品的传播,在著作权人的私权利和公众的公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平衡点。 ( 二) 不应对数据库采取特殊权利保护欧盟国家大多为发达国家,其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科技文化事业也较发达,一般是数据库产品的制作国或者输出国。他们制定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立足于本国利益而考虑的。而我国在该领域上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成果初见端倪,且我国又是一
14、个资源大国,如果也同欧盟国家一样采取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不仅不能更好保护本国信息资源和国家利益,而且也容易造成外来资源对本国资源的冲击,甚至垄断,压制了本国的发展。所以,纵观国际立法和条约对科技文献平台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在我国数据库发展尚不成熟情况下,不应对数据库采取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 三) 加强有关数据库的法制建设当前,我国有关专门保护数据库的法制建设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主要是将其归为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一方面,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仅限于其体系与结构,而不保护其内容。 由于计算机网络广泛覆盖,使数据库的资料复制成本较低廉,如
15、果任由其随意复制、使用,甚至出售,必然损害资料作者的经济利益,也将严重打击数据库产业不断创造发展的积极性,长远而言会对数据库产业造成错误的导向,助长投机取巧、盗版抄袭之风,最终导致数据库产业的萎缩和停滞。所以,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不能仅限于其体系和结构,应扩大至内容,为数据库提供从形式到内容的全面保护。另一方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保护。有些有价值的数据库并不一定符合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要求,但其也投入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样的数据库则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中具体列举的反不正当行为中,这种行为很难列入其中,所以,应该细化反不正
16、当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纳入保护范围,为数据库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数据库对信息市场以及其他领域的发展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推动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就需培养和保护对该产业投资的积极性4。这就要求要对数据库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机制,创造更好的信息产业发展平台和环境。 参考文献 1 黄瑞华 信息法M 北京: 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39. 2 杨 琴 信息法律制度前沿问题研究M 成都: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132. 3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18. 4 周红民,马海生 数据库法律保护比较研究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2005 年年会论文EB /OL http: / /www trusta-lawyer com / culture / WENCUI17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