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宪法准则含义及落实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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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守精品文档主页地址:人民主权宪法准则含义及落实意见一、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人民主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有,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人,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为人民服务。它排除了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具体又派生出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机关超越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的行为即为非法和无效;政府或国家机关根据人民通过法律的授权和委托代表人民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政府或国家机关的权力要受到人民的监督。林肯提出的“民有、民治、民享”,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一种很好的概括和表述。1尽管人民主权的

2、思想和与之相关的实践,在人类社会中早已出现,但真正开始从理论上来阐释人民主权的是英国着名的思想家洛克,他曾直接提及了人民主权的问题,并强调了人民主权的重要地位。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将人民主权思想系统成为一种理论。根据他的学说: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统治者只是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权力,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推动了资产阶级的革命,奠定了北美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179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

3、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在现代,西方各国的宪法中一般都承认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并将其作为他们民主制度的一项首要原则。我国宪法中也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中

4、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或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为什么现代各国都把人民主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其主要原因是人民主权原则作为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人们反对专制统治,实现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产物;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和根本保证。在我国,人民主权的原则也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二、当前制约我国人民主权宪法原则充分实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民主权的

5、原则,但实践中在具体落实人民主权宪法原则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主权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一)人民主权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具有民主内容的基本制度体现出来,并予以保障,而人们对以人民主权原则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的认识还不十分清晰,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制度在很多地方还不很完善虽然很多人对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众人之治”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对为何要实现民主、何为现实生活中的民主、如何实现民主等有关民主制度的很多基本内容和具体问题并没有更深入的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民主权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使得人民主权的思想和宪法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纸上。即便是在我国

6、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已有的为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很多不足,如违宪审查制度的虚置、人大代表作用的有限性、选举在很多时候仅仅具有形式意义、人民(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仅停留在法律制度的规定上或仅具有理论意义等都在不同层次上制约了人民主权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同时,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宪法仅仅是一部国家的组织法。宪法规定着国家权力的产生方式,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国家权力的制约等。然而,它主要记载的应当是人民管理国家的程序性规范。只有这样它才能为宪法规定的实体内容的具体落实指明道路和创造条件。而在我国宪法中实现人民主

7、权原则的程序性制度和具体操作方式很不完善甚至缺乏,这也影响了人民主权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对此已有学者认识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比较而言,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则不免有轻视之嫌。从中国现行宪法条文上看,需要改进之处的确不在少数,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宣言倒未见得与西方的章句相区多远。问题是,这些权利义务根据什么标准和由谁来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包括程序法的各项具体内容和实体法中的程序性配件)却一直残缺不全。”2正是这些具体的制度的缺乏导致人民主权的原则在很多时候、很多地方仅仅存在于专家的理论层面上、人

8、们的肤浅认识中和印刷精美的纸张上。这主要是因为,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只是确认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但它并未解决国家权力的实际运作问题,在实践中很多时候人民仅有权力之“名”而无权力之“实”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保障国家权力按照人民的意愿运作的制度的缺失。(二)我国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和违宪审查及处理机制,这不仅影响到了宪法制度的具体落实也影响到了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命运与规定该原则的宪法的命运息息相关。宪法是否具有权威性、宪法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决定着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能否得到实际有效地落实。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如何?宪法的作用和价值能否得到实现?很大

9、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宪法遵守和执行情况,而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又依赖于宪法的监督机制和对违宪活动的审查与制裁机制。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有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制度,但由于这一规定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违宪审查的主体方面、违宪审查的范围方面等存在的诸多问题,加之我国宪法诉讼机制的缺乏。因而严格来说,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现行宪法实施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由于最高权力机关在行使违宪审查方面不尽人意,几乎没有行使过违宪审查权,”3这些正是人民主权原则并未得到真正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中国有违背宪法的事例,却无宪法诉讼的客观现象,也有人指出:“在新中国几十年宪政史上始终存在着任何一个讲究宪制与法

10、制国家所没有的奇异现象: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出一部又一部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在公开场合全国上下又好像都不存在违宪行为,哪个国家机关和哪个国家领导人都不违反宪法,不存在为实施宪法而引起的任何争论和纠纷,当然也更不存在由谁来裁决这些争议和纠纷是否合宪的权威机关。一句话,建国以来没有一件宪法诉讼案件,也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宪法诉讼活动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长期以来,什么是违宪或合宪的界限不清,其后果是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在全国公民心目中江河日下,公民的宪法意识日趋淡薄,许多人认为宪法可有可无,甚至有人认为它没有什么意义和用处。”4公民对宪法的这种冷漠态度不仅由于对宪法内容失望,而且是对宪法的

11、有效实施的状态失去了信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状况下怎么能使宪法规定的原则得到落实呢?(三)人民主权原则必须以法治作为其实施条件和保障手段,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本身还正在进行之中因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条件,它承认了民主政治的原则、规范;规定着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实现民主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同时还为民主政治提供着有效的保障措施。在新中国实践人民主权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上,由于忽视了保障民主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给我国带来了灾难性的破坏,教训非常深刻。对此后来的学者深刻地分析道:“毛泽东同志的误区在于他只注重民主的最本质的属性(即人民当家作主),而忽略了要实现这一本质,必须借

12、助于一系列的具体的民主制度建设,忽略了对于人民权力实现方式以及监督方式的制度性探索;认为用群众运动这种大民主方式就可以解决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问题。”然而“不幸的是,毛泽东的民主观是排斥法制、无视秩序的大民主观,是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这种大民主观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形态便是人人起来负责,人人都来管理的混乱无序状况。这种大民主观及其实现方式群众运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导致了一场全国性的大灾难。”5在我国历史上由于长期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受传统“礼法文化”和“权力至上”等观念的束缚,这不仅影响到了我国法治的建设,也最终影响到了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真正实现。(四)民主思

13、想的缺失、公民意识与理性精神的匮乏和公民政治素质的欠缺等也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相对于人的行为来说,人的思想和意识具有先导性和根本性,人们的主要活动都是在其一定的思想和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的,一个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通常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实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对民主政治的内心需求和公民政治参与的态度和信念。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和长期封建专制统治形成了人们被奴化的惯性,加之受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既缺乏政治参与的思想意识,也缺乏政治参与的习惯,当前我国有关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在一

14、定意义上又伤害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虽然现在孕育专制统治的自然经济土壤和封建专制政治制度早已离我们远去,但原有的经长期积淀下来的思想观念和思维定式依旧在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因为“一种具有广泛社会基础和深层心理背景的思想观念,一俟形成,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性质和自我延续的功能,即使当时的社会背景已经消失,它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在无形中左右着人们的行为。”6人民主权的主体是人民,但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政治概念,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的集合体,因而人民主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公民成为国家主人和公民主权。而作为人民成员的公民“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摆脱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的独立人;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具有政治权能的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独立地位、独立人格的政治权利(权力)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之中的;明确意识到主体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事务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作为公民的角色责任,并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进而积极参与到政治活动中来,“尊重和遵守经合法程序制定的、体现人民意志和权益、旨在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促进正义、提高效益的法律、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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