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论文案例教学视角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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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教学视角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案例教学视角下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周俊/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当代中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靠高校教师的传统式讲授,这种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存在许多亟待改革的问题。而启发式案例教学能使理论联系实践,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对法学人才技能的习得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案例教学;技能法学 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靠高校教师传统式的讲授是远远不够的,学生法律技能的习得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充分把握好教育时机,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围绕学生的主体性精心设计案例。而传统式教学的最大弊端是培养的法律人才脱离实践,不能适应社会。

2、法学是一门比较特殊的学科,它既是科学也是技术,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而实践能力的提高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用柯克爵士的话来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我国法学人才教育首先承担的任务是将具有中等知识水平的高中毕业生培养成具有较高知识深度的知识阶层,可是学习时间和教育资源有限,加之“中国近代法学知识的积累和发展主要来自法律的翻译性移植,而不是从法律特别是司法职业中逐渐产生出来”。中国法定的规范性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由众多差异,这些现实矛盾都为法学人才教育提出了许多挑战。 一、案例教学适合我国实践教学模式 清末法律改革是以德国、日本的法律为蓝本,这奠定了中国法律的大陆

3、法系地位。而“大陆法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中国法学人才教育的基本属性,这是历史性的,也还是决定性”。大陆法系是在系统地法律条文和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任何实践性的方式也无法将大陆法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呈现在学生面前,教师只能是按照既定的逻辑对学生系统的讲述,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清楚整个法律体系。但是书本的知识是纯净的,它滤去了现实的繁杂,需要实践性的知识使学生接触社会,适应现实。但是我们现有的条件是有限的,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毕业的无任何法学基础的且自由中等文化水平的学生,教学任务是学习重要部门法,学习时间四年,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方向不单单是律师、还有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

4、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这种现实情况下,选择案例教学方式为主才能满足各方面的要求,通过案例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对各国有关专家意见的调查获得对案例研究、研讨会、课堂讲授、模拟练习等九种教学法教学功能的评价结果,案例研究对分析能力的培养居第一位,在知识的传授、学员对知识的接受程度、知识的保留的持久性这三方面占第二位,在态度转变和人际关系能力培养上占第三位,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方法的适用是极富成效的。 二、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重视学生在教育中的中心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使他们在自己的积极参

5、与中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在生动活泼的案例教学中,学生开动脑筋、分析问题,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这样的话,学生既获得了知识,又锻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杜威主张“一切学习都来自于经验”,真正的教育从经验中产生,师生之间应相互合作,教师在教学中应诱导、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得到知识。大法官霍姆斯也曾说过:法律的灵魂从来不是逻辑,而始终是经验。其次能够引起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的兴趣,并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掌握法律的思维方法。 案例能给人一种真实感、具有直观性,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故事、纠纷和结果的分析、研究,通过亲身探索、思考,发现其中的基本原则,并在

6、教师的不断追问、启发、和引导下认识法律、掌握法律、体验发现知识的兴奋感。再次对教师的教学能力也是一种促进和提高。首先教师要在大量的案例中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案例,这些案例要有针对性、恰当,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应具有逻辑性和启发性,能够提高学生的思维和分析能力。同时教师应考虑学生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回答。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和反应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思考问题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这就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最后案例教学不仅使学生学习到了法学理论,还使他们提高了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当众

7、说话的机会,在表达自己的观点过程中,既是宣示自己和说服别人的过程,也是自信心得到提高的过程,这在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的同时,也有利于个性的培养。案例教学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在案例教学中,课堂气氛活跃,师生互相配合,平等的分析和探讨问题,交流频繁,这无疑会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有利于师生关系的融洽。 三、案例教学模式遵循的方法 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称:“就像婆罗门的等级制度一样,案例教学法是今天一流法学院的标志。”基本做法大致分为三步:第一步教师在课前安排布置案例的讨论;第二步学生根据一定的判例索引摘录相关的判例的内容;第三步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

8、采取的案例教学模式应该是有改进的教学方式,应该是以启发式为方法的。其内容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必须以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掌握为基础,纵观世界法治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法律的内在知识的取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训练和专业的法律教育才能完成;其二,在熟悉掌握基本理论之后的灵活运用,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一般原理,举一反三。因为我们培养的对象应该成为行业之内的具有思考反省能力的探寻者,而非单纯的技艺工匠。通过案例教学为学生创造接近生活的途径,使他们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调整自我。 四、案例教学凸显学生的主体性 首先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孔子曰:“不愤不启

9、,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因此启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愿望是进行启发式案例教学的首要环节,教师的课堂讲述能否有效展开,教学目的能否顺利完成,关键在于学生对教师的讲授是否感兴趣。 这就需要教师了解并尊重学生的年龄特征、心里特点、学习倾向、兴趣和爱好,有针对性地围绕学生学习的兴趣点开展教学。为了达到此目的,一方面需要教师以自身精湛扎实的学术功底和高尚的人格魅力为学生树立法律崇高的坚定信念和法律的正义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人应当具有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和对法律权威性的信任以及对法律博大精深的尊崇;另一方面,对案例的选材,要力求做到典型、疑难和更新。“典型”性是指代表性,

10、结合讲授知识的重点内容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和核心,而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也更能透析案例事实的本质和根源。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理解,有助于学生迅速、准确地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在典型案例所创造的真实的社会环境中,能使学生切身地、设身处地地转换角色,进入角色,进行分析、判断。吻合知识点的典型案例有利于学生领悟到这种学习模式的实用性与进步性,从而提高对案例教学的重视程度。所谓“疑难性”是指在对教学案例的选取和设计上切忌过于简单、直白,案例并不仅仅使对书本内容毫无疑义的重复,比如:在讲述合同的效力理论时,在介绍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的缔约能力、缔约人意识表示真实、合同的内

11、容合法后,举一案例:8岁儿童将父亲金表以200元的价格卖掉的合同是否生效?学生异口同声回答:无效。因为10岁儿童不具备缔约能力。这样的案例分析根本起不到案例教学所要求达到的启发性的效果。 对于案例教学情节与问题的设定应层层深入,环环相扣,学生在解决一个问题后,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等待解决,就如同寻找宝藏的经历中推开一扇门,还要再推开一扇门,直至达到成功的彼岸。具有疑难性的教学案例才能更吸引学生好奇与探索的兴趣。“更新”性,根据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茨基提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也可称之为发展性,启发式案例教学在处理教育和发展的关系上,坚持教育与发展的统一观,即教育的发展性原则。教师在组织教学过程时,

12、应发掌地看待教学与学生。进行案例的理性分析时,应考虑学生已达到的认知水平并要走在学生认知发展的前面。所选取案例的内容应紧跟社会法治发展的进程,适当选取一些与社会热点问题以及与法学前沿问题相关的动态内容,特别是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新问题是最能引起他们关注的。僵硬的、陈旧的案例是索然无味的,不断更新的、发展的内容才能引起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对案例的教学应适当介绍案例的发展背景,国外可供借鉴的成功制度和做法,启发学生联系中国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制度的设想,推动学生深刻领悟法律规定,理性地、正确地看待社会问题。 其次注重师生地位的合理定位。案例教学与课堂讲授的一个最大区别

13、表现在,讲授教学教师单方面传授知识为主,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教师所传授的现成理论。而案例教学注重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积极发言、充分参与和自主讨论,教师的作用是宏观上驾驭讨论的进程,引导讨论的方向,控制和推动讨论的进程,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设计者,对于学生的知识水平、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应该有全盘的考虑和把握。学生针对课堂讲述提出问题,毕竟是从各个不同水平出发提出的,比较零碎和分散,有些问题不一定与课堂教学的目标相吻合。 最后注重讨论后教师的总结。在以学生为主导的讨论进行到一定程度时,教师的总结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关键环节。而且这一环节也对教师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施案例教

14、学的教师不但要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和激发学生广泛参与讨论的号召力和亲和力之外,还要具有迅速的应变能力和反应力。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的思维是活跃且发散的,对其观点的评价要准确到位,对的要予以适当的肯定,错的要予以及时的纠正并说明理由。教师的总结是对知识系统化整理的过程,也是一个提高的过程。通过总结将学生混沌、不清晰的思路进行梳理,水到渠成地将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技巧灌输到学生脑中,使学生认识到自身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也肯定学生以取得的进步,鼓励他们以励再战。 参考文献 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法商研究,2006,(3:)34 苏力:司法解释、公共解释和最高法院J,法学,2007,(8:)29. 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粱治平译,北京:三联出版社,2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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