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文浅谈规避的合理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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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期末论文论文题目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任课老师张利民姓名刘荟学号20125211006年级2012级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学院王健法学院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刘荟内容提要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出于人类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对本国法律威严的捍卫,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来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但对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尚未有统一规定。关键词 法律规避 构成要件 性质 效力 一、 法律规避概述法律的统一性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现实生活,法律往往很难作出全面的规定,总有一些现象会处于法律秩序的“灰色区域”,在国际私法领域尤为如

2、此。所以,只有首先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有了充分的研究,才能在法律实践中,正确处理好相关的现实问题。(一) 法律规避的历史渊源、概念鲍富莱蒙王子妃离婚案:原告鲍富莱蒙王子的妃子鲍富莱蒙夫人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富莱蒙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来,鲍富莱蒙夫人欲离婚以便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王子结婚。但是,当时的法国法律禁止离婚,而当时德国法律则允许离婚。于是,鲍富莱蒙夫人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离婚的目的,只身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随即在德国获得离婚判决,然后在柏林与罗马尼亚的比贝斯哥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她在德国的入籍、离婚以及再婚

3、无效。虽然法国冲突法规定,离婚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富莱蒙夫人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国法律禁止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了法律规避,判决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都属无效。该法院认为它无权受理她入德国国籍的问题。法国法院根据这一判例便确定了一条原则,即在国际私法中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由此产生一项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制度,法律规避制度。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或欺诈设立连接点,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参见黄亚英:国际私法,厦门大学出版

4、社2011年版,第112页。(二) 法律规避的特征国际私法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 趋利性,即主观上,当事人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第二, 避害性,即客观上,当事人逃避了对己不利的法律的适用,并且对其适用的是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第三, 作为性,即当事人通过制造或改变冲突规范、规定的连接因素来达到目的,不作为不构成法律规避;第四, 既遂性,即当事人客观上达到了目的,未遂行为不构成法律规避。(三)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在理论界存在着“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五要素说”等其他不同的争议。其中“三要素说”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1)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2

5、)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3)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点的手段实现的。 参见韩德培:国际私法(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87页。而“四要素说”认为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参见黄进: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载百科知识1995年第10期。主张“六要素说”则认为以下六个要件:(1)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2)当

6、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4)法律规避必须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5)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6)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 参见余先予: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95-96页。从上述主张中,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法律规避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的立场是一致的,即法律规避的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这一构成要件被法国学者视为“法律规避的特有因素”,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的首要标志。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方式通常都是利用冲突规范通过改变连

7、结点来实现的。当事人制造连结因素的方式具体来讲有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直接制造构成连结因素与具体的事实状况,以逃避对其不利的准据而法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在实践中,法律规避行为大多是通过这一途径实现的。当事人直接制造连结点的方式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改变客观事实状况,如改变住所所在地、行为地等;其二是改变法律事实状况,如改变国籍。第二种途径是间接制造连结因素的具体事实状况,即当事人通过直接改变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范围(亦称连结对象)的具体事实状况,经识别过程得以逃脱本应适用的冲突规范,而使指定对其有利的法律的冲突规范得以适用。至于客观结果,笔者认为应具有既遂性,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

8、律规避的事实,其所希望的某个实体法才能得以适用,对其不利的准据法才能得以排除,其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四要素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二、 法律规避的性质(一) 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在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问题混为一谈。因为两者虽然都常常产生不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的结果,但两者的性质却不相同,因公共秩序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因法律规避不适用外国法,却是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另一种意见却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问题,是后者的一部分,因为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

9、维护内国法的权威。赞成后一主张的学者指出,法律规避只是公共秩序的一种特殊情况,其特殊性在于外国法的适用可能导致的“社会混乱”是由当事人通过欺诈行为引起的。 参见法巴蒂福尔、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510516页。目前理论界更倾向于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并不附属于公共秩序问题,因为:(1)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当事人故意通过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后者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2)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3)对当事人来讲,法律

10、规避和公共秩序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仅不能达到,还可能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二) 法律规避的合理性 1. 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的牵连关系,法律规避现象得以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有意思自治自由,只有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法律规避现象才得以存在。在鲍富莱蒙一案中,法国法院认定鲍富莱蒙王妃先前一系列行为属于规避法律而判决其无效就有把法律规避扩大化的嫌疑,事实上,它是一种对意思

11、自治的直接限制。当事人采取一定行为规避法律以实现其意思自治并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理性的,那么,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之间就有了一种这样的关系:适当限制的意思自治是法律规避的前提,而其又是法律规避的最终结果,法律规避在当事人实现其意思自治的过程中只起着一种相当于媒介的作用。因此,适当限制的意思自治这一制度安排应当优先于法律规避,即使要以法律规避为由宣告当事人先前的法律行为无效,也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适当的意思自治因素。 参见霍霄:法律规避效力问题探讨,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1月。2. 法律规避与法律选择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间接的择法行为,但是事人能否进行法律选择呢?选择法律一向是由国家进行的:

12、国家制定冲突规范的立法行为,法院决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对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行为就是国家择法的典型表现。但是,涉外合领域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动摇了国家选择法律的垄断地位,赋予了合同当事人选支配他们合同的法律的自由。这一原则已被各立法普遍采纳,而且它的适用现在也不仅限于合同领域,还包括继承、婚姻家庭、侵权行为等领域允许当事人自主地进行法律的选择,虽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最终可以决定法律的适用,但是它极大地促进了跨法域民商事交流。从广义上讲法律适用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直接择法行为,就是一种法律规避。 参见黄进: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3. 法律规避合理性判断依据首先

13、,规避主体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判定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要看其规避当时是否想要摆脱良法善俗的规制并对其想要规避的法域的公共秩序产生特别重大的不良影响,而不能仅仅看其追求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其次,规避行为是否预示或促进法律的进步。既然法律有不正当的法律,则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就有可能是正当的。只要能够充分地判定其所规避的法律是不正当的,就可以充分地肯定其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正当的,而且也说明其所规避的法律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这就也同时说明当事人的规避行为预示着或将有可能促进所规避法律的进步。再次,规避的理由是否正义。各国的法律也是它们各自主权的象征。这就要求每个国家的法院要平等地对待他国法律、

14、尊重他国法律,只要他国法律是正当的。各国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多以这种标准来判定当事人的规避行为是否正当、合法。这是有实践基础的。所以,无论内国法外国法,只要其不正当,当事人都有规避的理由和逻辑基础。三、 法律规避的对象与效力(一) 法律规避的对象1. 国内法与国外法法律规避的对象是仅限内国法,还是既包括内国法也包括外国法。对此各国立法和实践也存在分歧。有些国家主张法律规避仅限规避内国强行法(即法院地法),规避外国法的不构成法律规避。而有的国家则主张法律规避既包括内国强行法,也包括外国强行法。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规避内国法的现象大量存在,规避外国法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因为不管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只要

15、当事人发现对其不利,都可能借助冲突规范加以规避。因此,从现实和法理学研究的角度出发,我们都不得不承认法律规避的对象不仅包括内国法,也包括外国法。2. 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规避的对象是仅指实体法,还是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分歧。法国学者巴迪福尔就坚持把规避实体法看做是对冲突规则有意利用的结果,根本不承认有规避冲突法的行为。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是对实体法和冲突法两者的规避,因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规避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实际上就是规避指定本应适用的实体法的冲突规范的适用。 参见马瑞丽: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探析,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9月。

16、(二)法律规避的效力1.关于规避内国法的效力各国为了维护本国法律秩序的稳定,以及捍卫本国法律的威严,普遍把规避本国法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并认为这种规避不发生法律效力。欧洲大陆的学者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大多主张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希望援用的法律得以适用的法律后果,而只能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并且,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规避法院地国法律的行为决不容许。但是一些英美法系的学者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则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就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就应该由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有所规定。因而在英美

17、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不承认法律规避。不过在事实上,英美国家法院如果不让国法为当事人所规避,它可以通过对冲突规范作某种解释等其他方法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从而达到同一目的。例如,一个完全意欲在英国经营业务的公司,由于某外国规定公司成立的条件宽些或者所得税比英国低些,便到该外国去成立。对此,英国的解决办法很简单,即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就是“外国”公司,但如果该公司的管理中心在英国,就必须服从英国法规,特别是英国有权把它清算。恰如它是在英国营业的任何其他未登记的公司一样,至于它在外国成立是否有欺诈的目的,则无关紧要。目前,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学说业已开始重视法律规避问题。2.关于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各国在

18、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理论上,法国的尼波叶等人认为,法律如果被人以欺诈的方法窃用,应该予以惩罚;对利用国际私法之适用法则造成与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不能予以承认;这样做将使人不敢作非法之想。法国学者亨利巴迪福尔则进一步明确指出:“合法的目的不能使非法的行为合法,目的不能为手段辩护。但是,非法的目的却使本质上合法的行为无效。”然而,德国的萨维尼等人,却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他们根本不赞成将法津规避行为视为违法行为,甚至认为,如果将法律规避行为视为违法行为的话,那将使不公平的法律不能废除,这不但妨碍了法律的进步,甚至有碍于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四、 我国关于法律规避制度的规定(一) 我国

19、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在法律规避问题上,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即,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据此可以看出,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的范围限于本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法律规避的效力是该规避行为无效,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对于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的行为,我国一律坚持规避国内法无效的原则。(二) 我国现有法律规避立法存在的缺陷在法律规避内容上,我国法仅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如何则未涉及。由于我国法院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给具体的司法操作留下了灵活运用的空间,

20、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判决的不一致性。理论上存在不足,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很难掌握断,但认定所有被规避的外国法一概无效在实践上操作上是有难度的,为了使“凡规避非特定外国法的行为,原则上不作审查,应视为有效”的做法不令非成员国感到带有歧视性,还是应该在具体案例中做出合理的解释。根据以上分析,法律规避制度由最初被认定为欺诈、非法到当前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及对其合理性的认定,可见规避制度已经取得进步,但尚有许多问题仍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3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13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为适

21、应科学知识的加速增长和人的持续发展要求而逐渐形成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称为( )。A. 终身教育 B. 普通教育 C. 职业教育 D. 义务教育2.提出“泛智教育思想”,探讨“把一切事物教给一切人类的全部艺术”的教育家是( )。 A. 培根 B. 夸美纽斯 C. 赫尔巴特 D. 赞科夫3.将课程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这是( )。A. 从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制度角度划分的B. 从课程的功能角度划分的C. 从课程的组织核心角度划分的D. 从课程的任务角度划分的4.( )是指根据各级各类学校任务确定的对所培养的人的特殊要求。A. 教育方针 B. 教育目的 C. 教学目标 D. 培养目标5

22、.( )是教师最为常用的研究方法。A. 观察法 B. 访谈法 C. 实验法 D. 行动研究法6.( )是指视觉系统分辨最小物体或物体细节的能力。A. 视角 B. 视敏度 C. 视野 D. 明适应7.考察被试个体差异,用于衡量被试相对水平,用于以选拔为目的的测验是( )。A. 常模参照测验 B. 标准参照测验 C. 目标参照测验 D. 团体参照测验8.新课程改革中提出的课程“三维目标”是( )。 A.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B.知识、情感、意志 C.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 D.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9.作为传统教育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了教育的最高目的是道德和性格的完善的

23、教育学者是( )。A. 杜威 B. 卢梭 C. 赫尔巴特 D. 夸美纽斯10. 在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中,主导性的因素是( )。A. 教育者 B. 受教育者 C. 教育措施 D. 教育内容11. 马克思指出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方法是( )。A. 理论联系实际 B. 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C. 知识分子与工农相结合 D.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12. 某学生在研究事物时,容易受他人态度的影响,这位学生的认知方式很可能属于( )。A. 场依存型 B. 场独立型 C. 冲动型 D. 沉思型13. 人们对自己能否成功地从事某一行为的主观判断称为( )。 A. 自我期待感 B. 自我归因感 C. 自我

24、预期感 D. 自我效能感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请把答案填在题中横线上)14. 教育是对教育专制性、等级化和特权化的否定。 15. 教育学作为一门课程在大学里讲授,最早始于德国哲学家。16. 对学生是人的属性的理解包含三个基本的观点:学生是主体,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17. 感觉对比是同一感受器接受而使感受性发生变化的现象,分和。18. 自我控制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和,使之达到自我的目标。19. 教育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种,是的交叉学科。20. 奥苏贝尔指出,一切称之为学校情境中的成就动机,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驱力决定成分,其中被看作是学习的最重要和最

25、稳定的动机。21. 课堂气氛作为教学过程中的软情境,通常是指课堂里某种占优势的与的综合表现。三、辨析题(本大题共3道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22. 动机强度越高,越有利于取得成功。23. 智力高者,创造力必定高。24. 人类学习和学生学习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道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25. 教学26. 学校课程27. 有意注意28. 社会抑制29. 学习策略五、简答题(本大题共5道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30. 为什么说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31. 促进学生学习迁移的策略有哪些?32. 简述影响社会知觉的特点。33. 简述韦纳的归因理论。34.

26、简述桑代克的三条主要的学习律。六、论述题(11分)35.试述小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七、教育写作题(16分)36. 先贤苏格拉底有句名言“美德即知识”,后人对此提出质疑“道德可教吗”。请以“道德是否可教”为话题进行写作。文体不限,诗歌除外。2010年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理论综合知识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A解析 终身教育主张在每一个人需要的时刻以最好的方式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终身教育思想成为很多国家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终身教育是为适应科学知识的加速增长和人的持续发展要求而逐渐形成的教育思想和教育制度。2.B解析 在大教学论中,夸美纽斯用一句话概括了他的泛智教育思想,那就是“把一切事物

27、教给一切人类的全部艺术”。3.D解析 (1)从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制度角度,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从课程任务的角度,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从课程功能的角度,可分为工具性课程、知识性课程、技能性课程、实践性课程。()从教育阶段的角度,可分为幼儿园课程、小学课程、初中课程、高中课程。()从课程的组织核心角度,可分为学科中心课程、学生中心课程、社会中心课程等。4.D解析 略5.A解析 观察法是教育科学研究最基本、最普遍的方法。观察法是指在自然情境中对人的行为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观察和记录,然后对所做记录进行分析,发现被观察者心理活动和发展的规律的方法。6.B

28、解析 视敏度在医学上称为视力,视敏度的大小通常用视角的大小表示。7.A解析 被试在常模参照测验中的成绩必须放到所在团体中,以被试在该团体中的相对位置来评估其能力水平,这一团体即为常模团体。8.A解析 新课程改革中提出的课程“三维目标”是: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9.C解析 赫尔巴特最主要的教育观点是:教育的最高目的是道德和性格的完善。10. A解析 教育者是构成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教育活动的主导因素。11. D解析 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学说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途径和方法。12. A解析 场依存型者的知觉倾向难以摆脱环境因素的影响,从题干可以看

29、出该同学容易受他人态度的影响,很可能就属于场依存型。13. D解析 自我效能感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能力能否胜任一项任务的判断与评价。二、填空题14. 民主化 15. 康德 16. 能动的 17. 不同刺激同时对比继时对比 18. 监督调节19. 教育学与心理学结合而产生 20. 认知内驱力 21. 态度情感三、辨析题22. 答案要点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通常动机强度和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线性关系,而是成倒“U”型曲线关系。即在中等强度动机的情况下,个体的工作效率是最高的,动机的最佳水平随任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在比较容易的任务中,工作效率随动机强度的增强而提高,随着任务难度的增加,较低的动机水平有

30、利于任务的完成。23. 答案要点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智力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认知方面的稳定心理特点的综合;创造力是应用新颖的方式解决问题,并能产生新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心理能力。二者的关系十分复杂。智力高的人虽然可能比智力低的人更有创造性,但高的智力并不是创造力的充分必要条件。创造力还受到一些非智力因素,如坚持性、自信心、意志力、责任感、兴趣等的影响。创造力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结晶。24. 答案要点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人类学习和学生学习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学生的学习既与人类的学习有共同之处,但又有其特点:首先,以间接经验的掌握为主线;其次,具有较强的计划性、目的性和组织性;

31、再次,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四、名词解释25. 教学是在教育目的规范下,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活动,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的基本途径。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根本目的;(2)教学由教与学两方面活动组成; (3)教学具有多种形态,是共性与多样性的统一。26. 学校课程即各级各类学校为了实现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学习科目及其进程的总和。包括以下具体含义: (1)是某级某类学校所要进行的全部教育内容的总和;(2)不仅包括各门学科的课内教学,还包括课外活动、家庭作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3)不仅规定各门学科的目的、内容及要求,而且规定了各门学科的安排顺序、课程分配、学年编制和学

32、周的安排。27. 有意注意:有预定的目的,在必要时需要作出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28. 社会抑制:即个体在从事某一活动时,他人在场干扰活动的完成,抑制活动效率的现象,又称为社会干扰。29. 学习策略是指学习者为了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有目的、有意识地制订的有关学习过程的复杂方案。它包括学习者在学习活动中有效学习的程序、规则、方法、技巧及调控方式,可以是内隐的规则系统,也可以是外显的操作程序和步骤。五、简答题30. 答案要点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学生这一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定型的关键时期,是一个人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成长发育时期,也是一个人生长发育特别旺盛的时期。对于

33、学生来说,他们身心各个方面都潜藏着极大的发展可能性,在他们身心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各种特征都还处在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31. 答案要点(1)把各个独立的教学内容整合起来;(2)强调简单的知识技能与复杂的知识技能、新旧知识技能之间的联系;(3)注重学习原理、规则和模型等方面的重要性;(4)对学生应用其他学科知识解决问题予以鼓励。32. 答案要点(1)认知者本身的特点。主要包括认知者的经验、认知者的性格和认知者的需要。(2)认知对象本身的特点。认知对象本身的特点是指该对象对于认知者所具有的价值及其社会意义的大小。(3)知觉的情境方面。在社会知觉中,除去知觉的主体、客体之外,知觉的情境也具有

34、重要作用。(4)逻辑推理的定势作用。定势在对人的知觉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对陌生人形成初步印象时,这种作用特别明显。33. 答案要点韦纳等人认为,对于构成人的行为的原因,除去按照控制所在分成内在的个人因素和外在的环境因素,还可以按照另一维度即稳定性划分。在内部因素里可以分为稳定的(如能力)和易变的因素(如努力程度)。在外部因素里可以分为工作难度,这是稳定的;机会和运气,这是不稳定的。34. 答案要点(1)准备律。在进入某种学习活动之前,如果学习者做好了与相应的学习活动相关的预备性反应(包括生理的和心理的),学习者就能比较自如地掌握学习的内容。(2)练习律。对于学习者已形成的某种联结,在实践中正

35、确地重复这种反应会有效地增强这种联结。因而对教师而言,重视练习中必要的重复是很有必要的。另外,桑代克也非常重视练习中的反馈,他认为简单机械的重复不会造成学习的进步,告诉学习者练习正确或错误的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在学习中不断纠正自己的学习内容。(3)效果律。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所得到的各种正或负的反馈意见会加强或减弱学习者在头脑中已经形成的某种联结。效果律是最重要的学习定律。桑代克认为学习者学习某种知识以后,即在一定的结果和反应之间建立了联结,如果学习者遇到一种使他心情愉悦的刺激或事件,那么这种联结会增强,反之会减弱。他指出,教师尽量使学生获得感到满意的学习结果显得尤为重要。六、论述题35. 答案要点

36、(1)德育方面: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和爱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感情,初步具有关心他人、关心集体、诚实、勤俭、不怕困难等良好品德,以及初步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的行为习惯。 (2)智育方面:使学生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一些自然、社会和生活常识,培养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自学能力,以及有广泛的兴趣和爱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3)体育方面:培养学生锻炼身体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体魄。 (4)美育方面:培养学生爱美的情趣,具有初步的审美能力。 (5)劳动技术教育方面:培养学生良好的劳动习惯,会使用几种简单的劳动工

37、具,具有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小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学龄初期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提出来的。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因此,在这个阶段为学生今后全面和谐充分地发展打下了“初步”基础,是小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特征。七、教育写作题36. 参考例文道德养成途径之我见古希腊教育家苏格拉底将美德与知识等同,由知识的可教而得到美德可教。但是美德又不仅仅是知识,美德可以是“知识”以外的东西,是一种人们践行道德的“见识”。这样,美德就不可能仅仅通过德育的说教与学习就可以获得。在普罗塔哥拉斯中苏格拉底也曾提出过“美德不可教”的命题,前后矛盾。道德究竟可教吗?我认为,道德不是单纯由“教

38、”得来的,但道德是在有教育的环境中养成的。我认为道德养成途径有三条:基本知识的传授;专门的道德知识的教授;榜样的树立与环境的习染。这三条途径的地位是不同的,其中占首要地位的是榜样的树立与环境的习染。由于人的社会属性,无时无刻不处于社会化进程和受到社会各个方面(如家长、教师、同伴、媒体等)的影响,社会氛围无疑在个体道德认识和情感体验及价值判断中占重要地位。关怀理论注重人的情感的关注与培养,通过关怀与理解营造一个充满温情和人文精神的环境,经验会在个体的心理发展中起重要作用,使个体更有可能在看待和对待他人时充满温情。其次是基本知识的传授。这里的基本知识是指除专门的道德知识以外的知识,并且是指在学校中

39、进行的有组织地学习知识,既包括学科知识,又包括活动课程知识。虽然各个学科有各自的主要教育目标,但道德教育必然会不可避免地隐含其中普通课程的学习可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给学生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其对道德的情感体验。如对汉语的学习,使个体常常会沉醉于其优美的文字,产生对祖国独特文化的热爱,这种热爱极有可能在社会行为中转化为维护社会公德的言行,体现了一个人的道德。对一般知识(非德育知识)的学习,可以开阔一个人的眼界,转变其思维方式,使其自然而然处于一种高姿态。因而,对社会甚至整个世界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更宏观的把握,而不是只看到表面的、暂时的利害和个人的得失,从而提高了个人的道德境界。活动课程不仅可以获取知

40、识,同时也把道德实践包含在内,使课程的道德教育功能更全面。再次为道德知识的教授。道德知识偏重于“教”而非“育”,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总结与体系化,是独立的德育过程。这种专门知识自成体系,是有意的研究结果,对于培养受教育者道德意识,规范受教育者行为有一定作用,但易流于教条主义和口号化,使人产生厌烦甚至抵触情绪。道德是每个人所应追求的品质,但其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生要做的功课。学校是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对于学生的道德养成,应提供良好的氛围。不但在知识传授、课程设置以及学校氛围营造上下工夫,而且要给学生道德发展创造适宜的环境。教育心理学案例分析案例1一位热情而热爱教育工作的教师为了使学生更好地

41、学习及提供一个更有情趣的学习环境.新学年开始了,他对教室进行了一番精心的布置,教室内周围的墙上张贴了各种各样,生动有趣的图画,窗台上还摆上了花草,植物,使课室充满了生机.请你判断,它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为什么分析 这位热情的教师出发点虽然很好,但事与愿违,反而产生分散学生注意,影响学生集中学习的效果.根据无意注意的规律,有趣的图画,室内的花草,植物这些新异的刺激物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尤其对低年级学生,他们容易把注意转移到欣赏图画,花草植物上,而影响了专心听课.案例2教师在板书生字时,常把形近字的相同部分与相异部分分别用白色和红色的粉笔写出来,目的是什么 符合什么规律分析 目的是加大形近字的区别,使

42、学生易于掌握形近字.(1)符合知觉选择性规律:知觉对象与知觉背景差别越大,对象越容易被人知觉.(2)符合感觉的相互作用中同时性对比规律:红白形成鲜明的对比,使学生容易区别形近字.案例3教学生识字有很多技巧,有一位教师告诉学生如何区别买卖两个字时说:多了就卖,少了就买.学生很快记住了这两个字.还有的学生把干燥写成干躁,把急躁写成急燥,老师就教学生记住:干燥防失火,急躁必跺足.从此以后,学生对这两个字再也不混淆了.这些教法有何心理学依据分析 这些教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心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凡是有意义的材料,必须让学生学会积极开动脑筋,找出材料之间的联系;对无意义的材料,应尽量赋予其人为

43、的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识记,记忆效果就好.简言之,教师应教学生进行意义识记.案例4教师在检查学生知识掌握的情况时,其试卷为什么不单纯用选择和判断题,而常常求助于填空,问答题分析 选择和判断主要通过再认解答;填空,问答主要通过重现来解答.由于再认和重现的水平不同,人的再认记忆优于重现记忆,而且能再认的不一定重现.因此仅靠判断,选择难以说明记忆已达到牢固保持的程度,往往借助于问答,填空等题型.案例5在实际的教学中,有的教师对学生作业采用漏一补十错一罚十的做法.你怎样看待这一现象 请运用记忆的有关规律加以分析.分析 这种做法违背记忆规律,也是行之无效的.学生识记的效果和识记材料的性质和数量有关,

44、在一定的时间不宜过多,否则,易引起学生过度的疲劳,降低记忆的效果,同时,漏一补十错一罚十的做法易使学生丧失学习兴趣和记忆的信心和主动性,对进一步学习制造一些心理障碍.案例6在课堂上,教师让学生列举砖头的用处时,学生小方的回答是:造房子,造仓库,造学校,铺路;学生小明的回答是:盖房子,盖花坛,打狗,敲钉,请问小方和小明的回答如何你更欣赏哪种回答 为什么 请根据思维的原理进行分析.分析 小方回答砖头的用途都是沿着用作建筑材料这一方向发散出来的,几乎没有变通性.而小明的回答不仅想到了砖头可作建筑材料,还可作防身的武器,敲打的工具,这样的发散思维变通性就好,其新的思路和想法,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展.教

45、育学练习一.选择题:“以僧为师”,“以吏为师”是古代什么时期的教育特征? A中国 B埃及C希腊 D罗马 ( B)以培养有文化修养和多种才能的政治家和商人为教育目的的是古代 A斯巴达 B埃及C希腊 D雅典 ( D)以培养忠于统治阶级的强悍的军人为教育目的是古代 A希腊 B埃及C斯巴达 D雅典 ( C )以注重身心的和谐发展,教育内容比较丰富,教育方法比较灵活为特征的是古代 A希腊 B埃及C斯巴达 D雅典 ( D )以强调军事体育训练和政治道德灌输,教育内容单一,教育方法比较严厉为特征是古代 A希腊 B埃及C斯巴达 D雅典 ( C )初等义务教育普遍实施于 A古代 B文艺复兴后的欧洲C近代 D现代 ( C )以“教育的终身化”为教育特征的是 A古代 B文艺复兴后的欧洲C近代 D现代 ( D )以“教育的民主化”为教育特征的是 A古代 B文艺复兴后的欧洲C近代 D现代 ( D )以“教育的多元化”是为教育特征的是 A古代 B文艺复兴后的欧洲C近代 D现代 ( D )反映孔子教育思想的文献是 A学记 B论语C礼记 D中庸( A )在教育史上主张“有教无类”的教育家是 A孔子 B孟子C墨翟 D荀子 ( A )在教育史上提出“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的教育家是 A孔子 B孟子C墨翟 D荀子 ( A )在教育史上主张“不愤不启,不悱不发”的教育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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