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民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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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县村民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村民议事程序和方法,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保证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我县村民自治整体水平,依据XX回族自治区村民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一致;民主协商、公平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第四条 县民政局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作为完善村民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常

2、抓不懈。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县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总结、推广有关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督促和检查全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应指导、支持和帮助各村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进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化、规范化建设。第二章 村民会议第六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撤销或

3、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的设立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第九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的5天内,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宜,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内容予以明确。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4、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农牧业税费改革后,本村兴办公益事业所进行的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的具体事项;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尤其是村级财务的管理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

5、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第十四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被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会村民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队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

6、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方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宣传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时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后的第二天,将村民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广播、明白卡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

7、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于此有关的问题。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或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做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第二十二条 在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占有适当份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代表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五人。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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