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论黄岩岛主权归属(免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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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了”领海基线法案”,这一举措试图以法律形式把黄岩岛和我国南沙部分岛屿划入菲律宾领土范围之内,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对于黄岩岛而言,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其主权归属于我国这一事实是有着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的。下面从几个角度对黄岩岛主权归属问题进行论证。从领土取得方式来说:(一)发现因”发现”而对”无主地”拥有主权这一国际法规则,已于18世纪后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被摒弃。现代国际法所规定的领土取得方式包括占领(又称先占)、时效、征服、割让和添附这样几个方面,并不包括”发现”。但菲律宾却总是以”发现”这一过时的国际法规则为由来主张对我国南海部分岛屿的主权,这是没

2、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发现”这一规则仍有效,我们也可以通过大量的史学材料来证明我国是最早发现黄岩岛的国家。在我国尚处于元朝时期,元世祖就曾派天文学家郭守敬进行”四海测验”。据考证,其在南海的测量点就是黄岩岛。自1935年以来,我国公开的地图中早就确定了对黄岩岛的主权。而菲律宾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提出的。在此之前,我国的黄岩岛主权从未受过任何质疑。 (二)占领(即先占)占领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可见,占领的客体应当是”无主地”,即不处于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占领的客体可以是曾经一度属于某个国家而后被放弃的土

3、地。占领的露素有两点,其一是真正的占有,即将土地置于一国主权之下;其二是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对于我国而言,我国是最早发现黄岩岛的国家,发现它并对它行使主权时其必然属于”无主地”,我国在元世祖时期进行的”四海测验”,以及20世纪30年代以来我国的地图和史学教材中都确定了我国对黄岩岛的主权。而且我国于1935年、1947年和1983年,先后三次对外公布了对黄岩岛的命名:1935年1月,中国水路地图审查委员会将黄岩岛(当时的”斯卡巴洛礁”)列入中国版图;1947年底,中国内政部正式编制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将黄岩岛(当时的”民主礁”)划在”断续国界线”内;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公布的我国南海诸岛部

4、分标准地名将黄岩岛定为标准名称。2(p19)可见,我国一直对黄岩岛行使主权行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对于菲律宾而言,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开始主张黄岩岛主权的,而此时的黄岩岛正处于我国的领土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对于菲律宾方面而言,这并不符合占领的客体要求。同时,我国一直没有主动放弃过对黄岩岛的主权,这就意味着菲律宾无权以”先占”为由主张黄岩岛主权。 (三)时效。奥本海国际法中关于时效问题,是这样定义的:”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3(p88)在国际法上,并

5、没有对”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给予具体规定,要视情况而定。但关于时效的条件要求主要强调的是”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对于黄岩岛问题而言,自菲律宾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提出主权要求之后,我国一直对此进行抗议,我国并没有放弃对黄岩岛的主权。所以,菲律宾的”夺岛”行为不是”不受干扰”的。即使菲律宾以时效为由对黄岩岛提出领土要求,其理由必定是不成立的。对于领土取得的其它方式(即征服、割让和添附)与黄岩岛主权问题的关联性不大,一般不会作为菲律宾”夺岛”的理由,因而本文不再对其加以阐述。从国际社会承认角度一直以来,国际社会都普遍承认黄岩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对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其比较权威的书籍中或对外公

6、开的地图中都有这方面的记载。例如,1961年前苏联测绘总局科学编图社出版的菲律宾地图中,有”民主礁(中国)”的标记;1973年前苏联测绘总局出版的菲律宾地图中也再次注明:”民主礁(斯加布罗)(中国)”。除此以外,菲律宾也曾承认黄岩岛是我国领土的组成部分,而不在其领土主权范围内。”1935年菲律宾宪法、1961年菲领海基线法、以及菲政府公开的文件中也重申了这一界限。菲政府出版的地图也明确标明黄岩岛不在菲领土范围之内。”可见,黄岩岛主权归属我国,这是得到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后来,菲律宾政府为缓解能源短缺的压力,开始把目光转移到能源丰富的我国南海诸岛的部分岛屿上,并寻找各种借口来提出

7、对其领土要求。就黄岩岛而言,菲律宾觊觎已久,主要是冈为黄岩岛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以及重要的战略意义。菲律宾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与我国争取黄岩岛主权的,到1999年5月菲律宾政府才将黄岩岛载入其新版地图中。在此期问,我国不断与其进行交涉,不断表示抗议,使菲律宾的”夺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收敛。但是随着2009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案审议工作的临近,菲律宾便完全不顾中方的抗议,通过”领海基线法案”,迫不及待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对黄岩岛的主权,以期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菲律宾政府由承认我国对黄岩岛的主权转变成为觊觎黄岩岛主权、进而抢夺黄岩岛主权的态度和做法,违反了国际法中的禁忌“反言”原则,造成了对我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是不可能赢得国际社会承认的。综上所述,本文从领土取得方式、国际社会承认角度对黄岩岛主权归属所进行的论证,进而得出这样的结论:黄岩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其主权归属我国是有着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的。”菲律宾领海基线法案”的提出以及其对黄岩岛主权的主张,侵犯了我国的领土主权。同时,它为”夺岛”而寻找的依据也违背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面对菲律宾政府的无理要求,我国应尽快采取相应对策来捍卫黄岩岛主权,这样才能很好地维护我国主权以及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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