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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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鼎诚大厦业主临时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结合鼎诚大厦(以下简称大厦)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大厦各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维护大厦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订鼎诚大厦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公约对大厦全体业主、房屋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并同意签订本公约共同遵守。第一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 业主的权利1、 对其名下的专有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 依法合理使用本物业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3、 业主有权按规定程序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 对物

2、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5、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或建议;6、 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或投诉;7、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8、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9、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备、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修缮;10、 有权监督物业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11、 业主专有房屋建设毗连部位需要维修时,在确定维修责任后,有权要求

3、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二、 业主的义务1、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2、 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3、 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水、电等其它费用;4、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租赁、转让手续,将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把相关资料报管理处备案;5、

4、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6、 对其家属、雇工、承租人及其他使用者的疏忽或错误损害到其他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7、 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处对共用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保证金予以退还,若发现有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清运装修垃圾,还应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共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

5、偿费用;8、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9、 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10、 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40条规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11、 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1)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墻、外

6、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2)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3) 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设施;(4) 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5) 在天面、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安装任何私用器具;(6) 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7) 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8) 随意停放车辆或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9) 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7、性物品,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10) 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自开门窗、公共地方(包括楼层公共通道墙面)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11) 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12) 不得在所购房产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荷载的物品,在将重物搬进大厦之前,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安排合理场所放置;(13) 未经批准,任何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水、用电的负荷;(14) 饲养宠物;(15)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 业主大会的召开与业主委员会组建1、 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

8、2年的,可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2、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临时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3、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4、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二、 业主大会职责

9、1、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4、 决定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5、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业主委员会职责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 代表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服务合同;4、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5、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具体规定一、 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10、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观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 业主对物业自用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三、 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1、 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公司认 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2、 应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3、 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

11、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公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四、 业主应按房屋设计要求安装使用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五、 业主的专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同时承担产生的相应责任。六、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七、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

12、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八、 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九、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负使用物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设有专人对自用单位消防安全实行日常管理检查,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十、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十一、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

13、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十二、 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房屋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十三、 物业管理公司进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当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应急维修;业主不履行或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房屋使用人

14、,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章 违约责任一、 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二、 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等,为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有关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本业主公约和

15、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催交;连续六个月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第五章 附则一、 本物业用途:商务公寓。二、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三、 本公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四、 业主同意将其名下物业产权转移(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馈赠、遗赠)或互易时,需取得承让人在本公约签字的文本,并在产权转移后一个

16、月内将已签字的文本交物业管理公司。此外,并同意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关于单元拥有人的变更及承让人的姓名、联系地址及其它有关资料。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公司收到承让人签字的公约前,如上述承让人有违反本公约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管理费或其它费用),其法律责任将由该业主及承让人双方承担,如有拖欠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五、 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六、 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业主所拥有物业:物业位置:层号(房)住宅电话:办公电话:手机号:业主(签章):日期: 年 月 日注:本公约内容如有与政府新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政府的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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