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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宪政建设的核心,这是我国宪政发展的终极目标,但在我国目前由于宪法运行机制的某些缺陷导致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保障上仍存在着不足。关键词 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 宪法诉讼宪政的核心价值基础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终极目的。基于此,在权利交易的一级市场中人民通过宪法将自己的主权权利委托给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所支付的对价理应是合理配置权利并且规范权利有效行使,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约翰罗尔斯曾断言,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很容易成
2、为非正义的那些得到利益的人以保证他们处在一个有力的位置的工具。因此,为避免基本权利遭受国家机关的侵害,现代宪法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以具体的个人人格不可侵犯为原则,认为每个具体的个人的尊严应受到尊重,自由与生存应受到保障。总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终极精神,也是现代宪政的逻辑起点。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在“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这一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其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这些权力大致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
3、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进一步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以说,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和领域。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参加签署各种人权保障公约,不断促进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
4、目,做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4年3月14日,国家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从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来看,国家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提供了保障。全体公民都能平等地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普通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比较完备的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二、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不足与缺陷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与缺陷我国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体系在日趋完善,体现在权利主体的广泛性、权利客体的多样性、权利内容的扩大化和较为全面性,但这些权利还缺乏
5、法律制度保障。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规定和保障依然存在着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日渐暴露。(一)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仍不完全,对违宪的法律法。规难予纠正 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是权利保障的首要前提,如果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制度规定,那么权利自由的保障则根本无从谈起。例如关于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就是公民享有在国境以内选择居住地以及出入境的自由,这也是传统人权保护中的重要权利,通常归入居住自由权中,为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普遍认可。我国 1954 年宪法第 90 条曾确认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1975 年宪法及以后的各部宪法均无规定此项权利。
6、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特别是社会对人才自由流动的现实要求,迁徙自由的重新入宪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许多学者认为,迁徙自由有利于社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满足公民个人发展和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的实际需要,同时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和科技发展,因而迁徙自由应该成为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二)因淡化国家义务而公民权利被淡化,反映出制宪者重国家。权力之行使而轻国家权力之责任的宪法观 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就赋予了国家和政府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我国宪法文本看,立法者在强调国家权力和政府管理职能的同时,弱化了国家机关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强制性义
7、务和责任。政府未能充分履行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义务。例如,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政府就应当提供相应的就学条件,保证受教育者接受相应的教育,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缺乏救济制度。按照法律自身的规律及立法者的本意,任何法律被违反都应有必要的司法救济途径,以使被违法行为侵害的秩序得到恢复,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受害者得到物质的或精神上的补偿,否则,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这就引出宪法的司法化问题,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目前,宪法的司法化已经被许多
8、国家普遍采用,而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却长期处于被虚置的尴尬境地,宪法被违反常常无法获得司法救济。三、完善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的建议(一)必须完善并落实相关的基本权利立法。经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逐步趋于完善,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一些权利和自由迫切需要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 如这几年呼声很高的迁徙自由。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 将迁徙自由纳入到宪法保障的权利体系中,并通过法律建立一套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人事档案制度和户籍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权利从来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立法必须紧跟时代的发展,反映时代对权利提出的要求,充实并完善相关的权利立法。(二)建立宪法诉
9、讼制度。无救济即无权利,我们应当建立宪法救济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以确保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够得到救济,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点:首先,从宪法诉讼的途径或依据上看,应当在宪法第33条中再增设一款,明确规制公民基本权利具有直接的、可以援用的司法效力。确保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够通过宪法诉讼得到救济。其次,应当另行设置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平行并列,即在中央设立国家宪法法院,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地方宪法法院,可在设立普通中院地区设立地方宪法法院派出法庭,直接受理宪法诉讼案件。宪法法院的管辖,比照普通法院应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审级应实行两审终审制。最后,对违宪行为以经济制裁和政
10、治制裁为主要手段。(三)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司法的救助和保障。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其中一部分基本权利已由法律具体化,使之变成了公民的具体权利,公民在其具体权利被侵犯时,可以依据具体法律提起司法救济。但是,另一部分基本权利暂时未能通过法律具体化,这就要求国家应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使这部分基本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司法的救助和保障。众所周知,人类自从有法律以来,就有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和监督制度。宪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同样也不例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违宪审查机制。因此,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我国也应尽快建立起违宪审制度。(四)降低诉讼成本,疏通司法救济途径。目前的诉讼立法对原告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受案范围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这显然限制了公民诉权的行使,笔者建议抛弃传统对案件类型的区分,将权利救济作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应侧重对权利的救济,同时对法院的收费制度进行改革,减少不必要的收费,降低诉讼门槛,以便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都有权并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济。(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1谢维雁.论宪法的司法化,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12期.2李 忠.宪法监督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