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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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考试大作业考试科目:国际私法一、简答题:1、简述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10分)答:区别是,双边解决的是普遍性的问题,单边只规定特殊问题应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例如,继承适用死者死亡的本国法,这条双边冲突规范就明确回答了一切涉外继承关系应以什么作准据法这样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而“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住所,仍依德国法”则只规定了德国人的继承应适用什么法律,而对于在德国有住所的外国人的继承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未作规定。而单边和双边冲突规范的联系则表现在: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在适用过程中都可以分解为两条相应的独立的单边冲突规范,而单边冲突规范亦可通过法

2、院的类推,推导出与之相应的另一个单边冲突规范,并可将两者结合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10分)答: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它只是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被冲突规范援引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才是最终应适用的法律。可见,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3、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10分)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3、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其规定为:(1)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3)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4、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10分)答: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5、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

4、10分)答: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用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但缺陷是一个人的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6、简述我国法律对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10分)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

5、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对于实质要件,要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则在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任选其一。此外,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但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二、案例分析(20分)A国的布莱克先生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

6、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问 :(1)布莱克签订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应认为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三、案例分析(20分)李某是加拿大籍华人,居住在美国纽约。回国探亲期间病故在北京,未留下遗嘱。李某在北京有商品房一套,存款若干;在美国有公寓房一套,存款若干。其在北京的亲属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北京某法院。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受理这一案件?为什么?答: 遗产中的动产一存款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 商品房和公寓房等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分别是中国法律和美国纽约州法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 所地法,但不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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