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密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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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涉外保密管理,保障秘密安全,维护国家、集团公司海外业务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涉外保密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秘密及秘密管理与保密管理规定定义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指: (一)外事业务,包括外事接待、外事会见和会议、外事社交等活动。(二)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国际会展、对外科技交流及合作、对外提供材料及

2、项目谈判口径、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培训、信件往来等。(三)对外经济技术及商务活动,指境外项目的投融资(直接或间接投资),国际货物及技术和知识产权贸易,工程技术和工程建设项目等的交流、谈判、签约、实施、运行、管理、交付、诉讼等。(四)在境外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分支机构或实体,以及其日常运营管理。第五条 集团公司涉外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体制。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集团公司保密委下设保密部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日常工作;保密部门下设保密工作机构,由科技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和国际部组成,侧重业务领域的保密管理

3、,同时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委交办的任务,接受保密办领导。第六条 集团公司国际部作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机构归口负责外事工作和海外业务保密管理,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涉外保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对所属单位的涉外保密管理进行监管、审核、支持与协调。第七条 所属单位应明确涉外保密管理部门,其职责为: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涉外保密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单位或本专业领域的涉外保密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和执行;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办及涉外保密机构交办的任务;指导、督促和检查所辖单位建立完整的涉外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与其所辖单位承担涉外保密管理连带责任。第八条 涉外保密管理应遵循以

4、下基本原则:(一)内外有别。在涉外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介绍和公开传播。(二)涉密信息最小化控制。在涉外活动中,必须涉及的秘密事项,应严格限制在与涉外活动确实有关的范围之内,并应视情况由涉外主办单位保密委员会或由其指定的保密办公室审核,将保密控制方案报集团公司国际部备案;重大涉外项目秘密事项的保密控制方案应经该项目涉外主办单位保密委员会主管领导审签意见后,报国际部备案。(三)全员保密。所有涉外单位员工都应严守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守法依规,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秘密。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 所属单位涉外保密管理要落实涉外保密工作领导责

5、任制,基本要求如下:(一) 对涉外保密管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二) 定期研究涉外保密工作重大问题,支持分管涉外保密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展保密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等工作。(三) 落实对所属境内外分支机构涉外保密管理工作监管职责。(四) 结合工作实际,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涉外保密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报备国际部。(五) 专设的涉外保密工作机构,应配以专人、专岗、专项资金履行涉外保密管理职能;对涉外保密管理的专职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遴选、专业培训,支持其按照涉外保密规定履职。(六) 组织本单位涉外保密管理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国际部。第十条 对涉

6、密人员的管理应做到:(一)所属单位涉外秘密管理机构对涉外工作中的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分类、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对离岗涉密人员要进行清密和脱密管理。(二)所属单位涉外保密管理机构对涉密人员出国(境)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上报国际部备案,并负连带涉外保密监管责任。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予批准。(三)对特定项目相关人员还必须签订相关项目要求的保密协议。第十一条 对涉外保密管理人员的管理应做到:(一)涉外秘密管理岗位人员要经过集团公司的系统培训,取得资质后方可上岗。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外保密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保密业务、技能和资质更新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涉外保密管理工作的要求

7、。(二)建立和完善对涉外保密管理人员的监管制度,使涉外保密管理人员在上岗、在岗、离岗时,受到制度的严格制约和监督。第十二条 定密的全过程管理要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的要求,针对本单位业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定密的范围与密级、涉密载体、标识、鉴定全过程管理。第十三条 国密管理应做到: (一) 国家秘密一般不得带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国(境)的,应通过外交信使传递。(二) 带出国(境)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存放和保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应在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场所使用或处理,并在集团公司驻外机构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带到其他场所的,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三) 对外合作、交流、交易需要向对方提

8、供信息的,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需向对方提供的,应由本部门、单位对范围和内容进行审定,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在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四) 需要知悉国家秘密文件时,驻外机构的领导利用回国休假、出差、开会的机会,到公司机要阅读室阅读,阅读文件确需要在中方内部传达涉密信息时,中方领导在境外中方驻地口头传达,不摄像、不录音,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载体、会议、传递、外宣等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应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商业秘密的管理应做到:(一) 对外合作、交

9、流、交易需要向对方提供信息的,一般不得涉及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确需向对方提供的,应由本部门、单位对范围和内容进行审定,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在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二) 驻外人员携带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文件出境时,不得在行李箱中托运油商密文件,做到文件与人员不分离。商密文件保存在中方驻地,由中方人员专人、专柜保管。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的涉外专项保密管理,实行“谁派出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坚持内外有别专人负责、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一)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派出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对其所携带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人员出境前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二)

10、 对掌握国家秘密或核心商密的人员出国(境),应由派出单位组织严格审批,并报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三) 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涉外保密制度对出国境涉密人员、材料、物品等实行分层级专业管控的要求,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出国期间,由团组长负责落实对所带涉密资料、物品、计算机、通信手段等各项保密措施的责任,并于团组在境外活动期间监督实施。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的保密管理,应按照集团公司涉外保密管规定,加强驻外机构三防工作。(一) 开展驻外人员保密知识、保密意识教育,增强驻外人员的敌情意识,掌握保密技能。(二) 加强中方驻地的保卫措施,增加监控措施、配备碎纸机、保密柜。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防窃听、防窃视探测工

11、具,对重点保密部位定期进行检查。(三) 加强技术防范。境外单位有条件的,要接入中国石油海外骨干网,在广域网上处理中方事务,不得使用外方或合资方单位网络或办公设备处理中方事务。在处理涉密文件时,文档要加密保存;文件标题要进行模糊处理。连接互联网和广域网的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商业秘密信息传输必须采取保密防护措施。涉密笔记本电脑要安装保密管理软件,严控文件输入与输出。(四) 境外单位雇佣本土员工要按照当地法律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相关保密规定签署劳务合同及保密协议。第十九条 外部人员到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参观或参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明确提示对方保密事项,按照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不得随

12、意变更内容和范围,不得允许外部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录音和摄像。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需参观的,应报上级保密管理机构批准。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应根据集团公司涉外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第二十一条 涉外单位在涉外保密工作中出现泄密问题,应立即报集团公司国际部,由其商集团公司保密办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第二十二条 违反集团公司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发生失、泄密事件或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发生泄密未及时上报、又未采取应对措施、并给国家和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按照国家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 与所属单位订立保密协议的员工、外部单位或人员,在协议期内违反涉外保密义务,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涉外单位在涉外保密工作中做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突出贡献者、先进集体、先进经验和事迹可报国际部,由其商集团公司保密办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备案并予以奖励。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部和集团公司保密办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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