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9月版)(最新整理阿拉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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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国际私法法规中国国际私法法规汇编汇编 单海玲单海玲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01 11 1 年年 9 9 月月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7(二)(二)中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中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7 1 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8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 条:.8 2 2、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原则.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 条、第 2 条、第

2、3 条.8 民法通则第 8 条:.8 民法通则第 142 条,海商法第 268 条,民用航空法第 184 条,票据法第96 条.9 3 3、识别、识别.9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8 条.9 4 4、反致制度、反致制度.9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9 条.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78 条.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条.9 5 5、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1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 条、第 5 条.10 民法通则第 150 条、民用航空法第 190 条以及海商法第 276 条.10 合同法第 126

3、条.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 条.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 条.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 条.11 7 7、关于指定适用存在不同法域的国家的法、关于指定适用存在不同法域的国家的法律:律:.1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6 条.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2 条.11 8 8、关于外国法查明及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关于外国法查明及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12 最高人民

4、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3 条.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 条、第 10 条.12 9 9、关于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关于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1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9 条、第 20 条.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2 条、第 183 条、第 185 条.13 1010、关于自然人的能力问题:、关于自然人的能力问题:.1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13 民法通则第 142 条.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

5、见第 179 条、第 180 条、第 181 条.14 1111、法人的属人法:、法人的属人法:.14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4 条.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 条.14 公司法第 10 条、第 18 条、第 199 条、第 203 条.14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5 1212、人、人格权格权.1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5 条.15 1313、涉外代理、涉外代理.1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6 条.15 1414、涉外婚姻、涉外婚姻.16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

6、、第 26 条、第27 条.16 民法通则第 147 条.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8 条.17 1515、涉外扶养:、涉外扶养:.1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9 条.17 民法通则第 148 条.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9 条.17 1616、涉外监护:、涉外监护:.1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0 条.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0 条.17 1717、涉外收养、涉外收养.1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8 条.18 收养法第 21 条.18 1818、涉外遗产继承:、涉外遗产继承:.18 涉外民事关

7、系法律适用法第 31 条、第 31 条、第 33 条、第 34 条、第 35 条.18 民法通则第 149 条.19 继承法第 36 条.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1 条 .19 1919、涉外物权:、涉外物权:.19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6 条、第 37 条、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 条.19 民法通则第 144 条.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6 条.20 2020、涉外合同:、涉外合同:.2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1 条、第 42 条、第 43 条.20 民法通则第 145 条.20 海商法第 269 条.21

8、 合同法第 126 条.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1 2121、涉外信托、涉外信托.2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7 条.23 2222、涉外破产、涉外破产:.23 企业破产法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23 2323、涉外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24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8 条、第 49 条、第 50 条.24 商标法第 17 条、第 18 条.24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7 条、第 12 条.24 专利法第 18 条、第 19 条.25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4 条.25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

9、 99 条 第 116 条.25 著作权法第 2 条.30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7 条、第 8 条,第 33 条、第 34 条、第 35 条、.30 2424、涉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涉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等运输工具:.31 海商法第 270 条、第 271 条、第 272 条.31 民用航空法第 185 条、第 186 条、第 187 条、第 188 条.31 2525、涉外票据:、涉外票据:.32 票据法第 95 条、第 97 条、第 98 条、第 100 条、第 101 条、第 102 条.32 2626、涉外侵权行为:、涉外侵权行为:.32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4 条、

10、第 45 条、第 46 条、第 47 条.32 民法通则第 146 条.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7 条.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5 条.33 海商法第 273 条、第 274 条、第 275 条.33 民用航空法第 189 条.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34 2727、诉讼时效:、诉讼时效:.34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7 条.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5 条.34 合同法第 129 条.34 2828、关于国有化、关于国有化.35 全

11、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 5 条 35(三)(三)中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或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中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或国际)民事诉讼方面的立法.35 1 1、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35 民事诉讼法第 4 条、第 237 条、第 238 条.35 2 2、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36 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237 条、第 238 条、第 239 条、第 240 条.36 民诉法实施意见第 308 条,第 309 条.36 3 3、国际民事案件法院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法院管辖权

12、:.37 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21 条.37 民诉法实施意见.37 民事诉讼法第 22-33 条、第 243 条,第 244 条,第 245 条,第 246 条.37 民诉法实施意见第 305 条、第 306 条.39 民诉法实施意见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至 6 条.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

13、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0).41 4 4、送达:、送达:.41 民事诉讼法第 245 条.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42 5 5、期间:、期间:.44 民事诉讼法第 246 条,第 247 条,第 248 条.44 民诉法实施意见第 311 条、第 307 条.44 6 6、财产保全:、财产保全:.44 民事诉讼法第 249-254 条.44 民诉法实施意见第 317 条.45 7 7、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4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8 条.45 民事诉讼法第 255 条,第 256 条,第 257 条,第 25

14、8 条,第 259 条.45 民诉法实施意见第 145 条、第 147 条、第 277 条、第 278 条、第 313-316 条.46 8 8、司法协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协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47 民事诉讼法第 260,261,262,263,264,265,266,267 条.47 民诉法实施意见第 318 条,第 319 条,第 320 条.48 9 9、在涉外海事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于、在涉外海事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于 19861986 年年 1 1 月发布的关于涉外海月发布的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共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共 1717 条条 4

15、141 款;款;19941994 年年 7 7 月月 6 6 日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日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等。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等。.48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 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在国内法上,是由我国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

16、等广泛的民事权利。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二)(二)中中国国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国际私法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 我国国际私法

17、这方面的内容除了立法部门颁行的法律外,还有一些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为贯彻实施有关民商事基本法律而发布的各种条例或细则得到表现的。粗略统计,包括司法解释在内,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有 100 余条 120 余款。其中 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10 条 15 款,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约 18 条 20 款,198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0 条 3 款,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1条 2 款,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2 条,2007

18、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9 条 13 款,1994 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年修正)(以下简称票据法)8 条 12 款,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7 条 9 款,199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年修正)1 条 2款(以下简称著作权法),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 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2 条,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

19、法)2 条,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细则)2 条 2 款,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1 条 3 款以及 2011 年 4 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等。其内容如下:1 1、涉外民、涉外民商商事法律关系事法律关系 1988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的意见第 178178 条: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20、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2 2、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基本基本原则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 1 条、第条、第 2 2 条、第条、第 3 3 条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 1 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 2

21、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 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 4 条)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8 8 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42142 条,海商法第条,海商法第 268268 条,民用航空法第条,民用航空法第 184184 条条,票票据法第据法第 9696 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

22、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3 3、识别识别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8 8 条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4 4、反致制度反致制度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9 9 条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78178 条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 8 章的规定来确定适

23、用的实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的规定第 1 1 条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5 5、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 4 条、第条、第 5 5 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 4 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5 条)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50150 条条、

24、民用航空法第民用航空法第 190190 条条以及以及海商法第海商法第 276276 条条 “依照本章(即民法通则第 8 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合同法第 126126 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的规定第 7 7 条条 “

25、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的规定第 8 8 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

26、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6、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第 6 6 条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

27、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 7、关于指定适用存在不同法域的国家的法律:、关于指定适用存在不同法域的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6 6 条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第 192192 条条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28、”8 8、关于外国法查明及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关于外国法查明及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1010 条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93193 条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

29、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的规定第 9 9 条、第条、第 1010 条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 9 条)当事人对查

30、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第 10 条)9 9、关于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关于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1919 条条、第、第 2020 条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 19 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 20 条)最高

31、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82182 条、第条、第 183183 条、第条、第 185185 条条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第 182 条)“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第 183 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第 185 条)1010、关于、关于自然人自然人的能力问题:的能力问题

3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11 条、第条、第 1212 条、第条、第 1313 条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 11 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 12 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 13 条)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42142 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33、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79179 条、第条、第 180180 条、第条、第 181181 条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第 179 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第 180 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第 181 条)1111、法人的属人法:、法人的属人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1414 条条 “法人及其

34、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84184 条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1010 条、条、第第 1818 条、第条、第 199199 条、第条、第 203203 条条 “公司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 10 条)“外商投资的有

35、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 18 条)“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第 199条)“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 203条)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

36、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以及公司其他事务有关的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解决前款所述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12、人格权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1515 条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1313、涉外代理涉外代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1616 条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1414、涉外涉外婚姻婚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2 21 1 条条、第、

37、第 2323 条、第条、第 2424 条、第条、第 2525 条、第条、第2626 条、第条、第 2727 条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 21 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 22 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 23 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

38、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 24 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 25 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 26 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 27 条)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47147 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

39、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88188 条条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法地法律。”1515、涉外、涉外扶养:扶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2929 条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48148 条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

40、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89189 条条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1616、涉外、涉外监护:监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3030 条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90190 条条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

41、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1717、涉外涉外收养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2828 条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养法第收养法第 2121 条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

42、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1818、涉外、涉外遗产继承:遗产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3131 条、第条、第 3131 条、第条、第 3333 条、第条、第 3434 条、第条、第3535 条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 31 条)“遗嘱方式,符

43、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 32 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第 33 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 34 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 35条)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49149 条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继承法第继承法第 3636 条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

44、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91191 条条 “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1919、涉外物权涉外物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3636 条、第条、第 3737 条、第条、第 3838 条条、第

45、、第 3939 条、第条、第4040 条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 36 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 37 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 38 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 39 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第 40 条)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44144 条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46、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 186186 条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020、涉外涉外合同:合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第 4141 条、第条、第 4242 条、第条、第 4343 条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 41 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

47、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第 42 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第 43 条)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 145145 条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145 条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海商法第海商法第 269269 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合同法第第 126

48、126 条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第 3 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

49、的方式进行。第 4 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第 5 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

50、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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