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加强反倾销立法的思考及展望.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006969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我国加强反倾销立法的思考及展望.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浅析我国加强反倾销立法的思考及展望.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析我国加强反倾销立法的思考及展望.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我国加强反倾销立法的思考及展望.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浅析我国加强反倾销立法的思考及展望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入世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反倾销方面的立法以更好地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本文通过新、日反倾销条例的比较对之进行分析,并指出了我田反倾销立法仍需完善和改进之处。 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立法;反倾销条例;WTO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中国的媒体上,“反倾销”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的今天,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措施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我们对国际反倾销游戏规则十分陌生,而

2、国内反倾销立法又不完善,因此外国反倾销的达摩克利斯剑频频高悬在我国企业头上,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在中国成为WTO一员之后,要想在纷繁复杂、处处陷阱的世界大市场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实现加入WTO的初衷,就必须深人研究WTO反倾销规则,熟悉和掌握这一游戏规则,在借鉴和吸收国外反倾销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反倾销立法。 一、从新旧反倾销条例之比较 看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加强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第30条为我国最早的反倾销法律条款。1997年3月25日,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97条例)

3、,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反倾销法律制度。2001年底,为了适应加人WTO的新形势,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2002年11月又颁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无不表明我国在加入WTO后对反倾销立法正在一步步加强和完善。 与97条例相比,新条例具有明显的完善性。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新条例对倾销的认定更为具体和完备(1)新条例对倾销概念重新下了定义:“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在对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的规定中也强调了&ldquo

4、;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这样就避免了97条例因缺乏此规定而使得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对诸如“正常贸易情况”的运用时于法无据的窘境。 (2)97条例中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即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无前述可比价格的,则按第三国可比价格;相关产品的结构价格。其中对第三种方法没有说明应按哪国的生产成本来计算,从而使确定正常价格难以进行;新条例则明确了“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计算正常价值,因而具有可操作性。 (3)新条例中增加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及其比较原则。97条例中只是含糊地提

5、到“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这样就在赋予反倾销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亦潜藏着随意性及暗箱操作的嫌疑和可能性。而新条例则将其具体化,规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等,这样既增强了条例在倾销认定方面的可操作性,又使条例更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精神。 (二)新条例对反倾销各个程序和阶段的主管部门的规定更明确、精简 按照97条例,在我国反倾销程序中,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决定立案与否;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进行调查;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

6、部门对损害进行调查,并分别作出初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建议作出征收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决定,并由海关执行。处理一个反倾销案件有这么多的部门不同程度地参与,而且一个程序至少有两个部门共同完成,难免会造成人员浪费,工作效率低下及拖延时间等问题,实在有悖于反倾销立法初衷。另外,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这里的“有关部门”指向不清。新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定改进。比如,新条例明确了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

7、出初裁或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这样就使两机构能各司其职。提高办案的公正性和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因而更符合WTO规则。 (三)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反倾销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时间和期限 (1)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反倾销案件立案时间,即反倾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对这项内容,WTO反倾销协议未作规定,但各国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各自的立案时间。如欧共体现行反倾销规则中规定,“经商

8、议后,如果明显地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开始调查程序,委员会应在提交申诉的45天内进行调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规定提交起诉书后20天内,部长裁决起诉理由充分,就应当发动一项调查…。立案时间的确立不仅防止了反倾销机构对案件的任意拖沓,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新条例还明确了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为4个月,最多不超过9个月;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采取等。 (四)新条例着重在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调童程序更具透明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1)在申请人资格的问题上,97条例只是规定相同或相似产品生产者或

9、者有关组织,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显然,这一条款将其他的生产者或有关组织以及自然人排除在外,而且还会引起一定的不利后果:由于缺乏究竟应有多大比例支持提起调查,才具有该行业、该产品的代表性的规定,因而可能会导致反倾销调查发起的随意性;另外,如果在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人不愿意申请或者被人收买利用而放弃申请的情况下,就只能任倾销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影响后再采取补救措施,而不能事先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以至于得不偿失。新条例则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既将申请人资格的范围扩大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又明确了代表国内产业申请人资格代表性的比例,指出表示支持申请的生产者产量只有达到总量的25,才能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样规定,也是与WTO反倾销协议保持一致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