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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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 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

2、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

3、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

4、彻底整改。二是安全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隐患堪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燃气的普及,各类燃气设施不断增加,燃气用户大幅度增长,燃气安全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但原有政府规章对涉及燃气安全管理的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管理等方面缺乏制度上的规范,致使许多燃气工程,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有些企业无资质运营,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些站点工作人员连起码的安全常识都不具备;许多燃气供应站点未经许可,随意设置,违规倒灌倒卖,违规充装,违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其危险程度触目惊心;许多城市存在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现象。这些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亟待通过

5、立法,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燃气是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易中毒,一公斤液化气形成密闭空间,其爆炸当量相当于46公斤TNT炸药,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而且所有的燃气事故都发生在一瞬间,往往一家出事,邻里遭殃,祸及无辜。当前,燃气安全管理的形势相当严峻。近年来,我省连续发生了三起燃气事故。2002年11月26日,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办事处孙家村一住户因瓶装液化气使用不当,发生泄漏引起爆炸,造成9死1伤;同年12月27日,枣庄市万泰纺织有限公司一居民楼发生燃气泄漏爆炸,造成7死7伤;2003年1月27日,章丘市人民医院宿舍楼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

6、21人死亡,3人受伤。针对这些事故,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我们“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消除各种隐患,把安全生产的措施抓实、抓到位,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加强燃气管理方面的立法是极为迫切的。(三)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另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移动。为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

7、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等。为了解决偷、盗气问题,维护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对偷、盗燃气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燃气管理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燃气经营企业重收费、轻服务现象较为普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态度差、服务水平低,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只收费,不管理,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用气规则宣传力度不够,提前停气不通知等。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

8、权益,保障其知情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另外,条例对燃气经营企业降压或者停气时规定了告知义务,并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义务,以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二、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本条例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目前,由于在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燃气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

9、们还参照了建设部的四个部门规章,分别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令第10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同时,我们还在总结原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82号)实施6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并借鉴了其他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立法的成功做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

10、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一、本条例的空间效力由于条例属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适用范围为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区域,即整个山东省行政区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二、本条例对人的效力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本省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省和外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11、与燃气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单位,对燃气设施负有保护义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燃气管理活动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单位的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相关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条例的时间效力关于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了如下

12、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于在附则一章中对条例的时间效力问题要做专门介绍,在此不再赘述。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18号),规定,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据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为全省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就各市的情况来看,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不统

13、一。其中,枣庄、济宁、威海、日照、东营等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部门,青岛、烟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济南、淄博、潍坊等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市政公用部门,临沂、聊城等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则由建设、市政公用两部门共管;具体到各个县(市)的燃气管理工作,绝大部分又都是由建设部门主管。基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杂性,条例规定,燃气管理工作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凡是确定由建设部门主管的,相应的建设厅、建委、建设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凡是确定为由市政公用部门主管的,市政管理局、公用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凡是确定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的,城市管理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值得注意的是,设

14、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所辖区没有燃气管理权,其燃气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区与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燃气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燃气管理方面的基本职责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燃气管理方面的四项主要职责。一、逐步普及燃气使用近几年,我省燃气行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0年底,全省共有19个城市通了管道煤气,年供气总量为41903.9万立方米;济南、泰安、聊城等十几

15、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年供气总量为34709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应用,年供气总量为349743吨。据统计,城市非农业用气人口1395.4万人,用气普及率达91%。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省的燃气用户主要分布在城市,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条件限制,使用燃气的用户较少,农村用气普及率较低,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燃气供气管网的覆盖面,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用气普及率。二、推广清洁能源推广清洁能源是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燃气是一种清洁能源,发展燃气事业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在燃气事业发展中,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起

16、推广清洁能源的重要职责,对采取清洁能源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各方面的优惠,鼓励和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居民使用燃气这种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三、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方面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要针对燃气行业的特点,加强对提高燃气安全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提高燃气经营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以科学技术提高燃气行业的发展水平。政府应当从资金、税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二是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燃气科技研究成果,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发挥起应有的作用。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和

17、个人,应当从推动燃气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采用先进的技术;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四、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支持、督促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管理职责,对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技术人员,加大燃气管理投入,确保燃气管理职责到位。还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的,要提出批评,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18、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方面的基本职责的规定。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燃气安全宣传职责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使用不当,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近几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事故的发生多数是由于燃气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据不完全调查,用户对燃气安全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的危险性缺乏认识,有的对钢瓶随意加热、摔、砸、倒卧,有的将钢瓶置于卧室,有的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

19、废的钢瓶,还有的在使用完燃气后忘记关掉阀门等等,这些都是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用户对燃气安全知识的贫乏,一部分原因归结于用户自身,一部分原因在于有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用户了解燃气安全知识的渠道太少。因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以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警示画展等方式加以宣传,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二、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的燃气安全宣传职责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仅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还不够,还需要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方面

20、的协助义务。当前,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燃气安全方面的知识编入中小学辅助教科书中,并安排一定的课时专门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也要做好燃气安全的公益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的规定。一、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

21、我们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对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本条例。对这些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燃气安全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对燃气设

22、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要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在降压或者停气时,履行告知义务等等。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尊重科学、探求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经营、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的现代化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考虑到燃气安全知识专业性比较强,用户获悉燃气安全知识的渠道比较少,用户安全知识过于贫乏,燃气经营企业重收费轻服务等现状,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使用燃气进

23、行指导,以提高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点对燃气用户的燃气基本常识、正确使用各类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应急事故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指导。二、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向用户发放。为了保证用气安全,用户必须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盗用、损坏燃气设施;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不得加热、摔、砸燃气钢瓶;不得在使用时倒卧燃气

24、钢瓶;不得倾倒钢瓶残液;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等等。用户违反了安全用气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确保燃气使用安全是十分必要的。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本章共八条,对燃气的规划和工程建设作出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燃气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燃气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以及瓶组站的建设管理等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释义】本条是对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和

25、变更管理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燃气规划属于一类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于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不限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了与专业规划相区别,将燃气的规划称为燃气专项规划。一、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1)确定耗气定额、气化范围及供气规模。(2)气源规划。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选择近期合适并兼顾远期的气源方案,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

26、的位置和规模,选择和确定主要设备。(3)燃气输配系统规划。包括确定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和供气方式;布置燃气管网;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进行管网的压力计算,确定管径;选择管材及防腐方式;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4)消防规划。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等级、消防间距、消防水量、消防设施等。(5)环保规划。包括“三废”和噪音的防治以及环境的综合评述等。(6)职业安全卫生规划。包括安全措施、劳保卫生设施等。(7)投资概算及规划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二、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燃

27、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燃气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兼顾农村用气实际,贯彻近远期结合、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应当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为前提。规划期限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承担城市燃气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规划及燃气设计资质。规划成果包括:(1)规划文本;(2)规划说明书;(3)基础资料汇编;(4)图纸。三、燃气专项规划的批准燃气专业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其批准程序适用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序。城市规

28、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第一款)。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二款)。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三款)。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9、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燃气专业规划的批准程序适用以上规定。但总体规划中的燃气专业规划在规划深度、内容、涵盖范围等方面,远远达不到本条例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燃气专项规划实际上是对燃气专业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因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的审批适用于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进行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报政府审批之前,城市燃气专项规划还应当按山东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论证审批。设区的市城市燃气规划由省建设行

30、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县级市和县城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规划、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燃气专项规划的变更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这有利于维护燃气专项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防止擅自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现象的发生,避免人为造成的燃气工程无序建设及燃气安全隐患的产生。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释义】本条是对配套建设燃气

31、设施的规定。一、燃气设施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一)城市管道燃气设施1、管道燃气设施包括:(1)低压、中压、高压等不同压力的燃气管网;(2)城市燃气分配站或压缩机站、调压计量站或区域调压室;(3)储气站;(4)电讯与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中心。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皆可经城市管道燃气设施供应用户,其工艺流程如下:管道煤气的工艺流程为:焦炉煤气焦化厂荒煤气煤气净化(除尘、脱硫、除焦油等)煤气储气厂加压城市煤气中压管网区域调压站低压供气管网煤气用户管道天然气的一般工艺流程为:天然气田(净化、加压)长输管线城市门

32、站(调压、计量、加臭)城市燃气高压或中压供气管网调压站低压供气管网天然气用户用户调压器液化气气化站工艺流程为:液化气储罐内液相液化气过滤器强制气化器调压器用户管道系统液化气混气站一般工艺流程为:储罐内液相液化气过滤器稳压泵气化器高中压调压器比例式混气机稳压罐中、低压调压器用户管道系统引射式混气机低压贮气罐压缩机城市管网系统2、城市燃气管网:(1)燃气管道。我国城市燃气管道根据输气压力一般分为:低压燃气管道(压力小于5千帕);中压燃气管道(压力为5千帕-0.4兆帕),(中压管道A压力为0.2-0.4兆帕,中压管道B压力为0.005-0.2兆帕);高压燃气管道A(压力为0.8-1.6兆帕);高压燃

33、气管道B(压力为0.4-0.8兆帕)。(2)燃气管网。燃气管网根据所采用的管网压力级制不同分为:一级系统,仅用低压管网来分配和供给燃气,一般只适用于小城镇的供气系统;两级系统,由低压和中压或低压和高压两级管网组成;三级系统,包括低压、中压和高压的三级管网;多级系统,由低压、中压和高压管网组成。3、城市燃气区域调压室或调压计量站。在城市燃气管网系统中,燃气调压室是用来调节和稳定管网压力的设施。通常由调压器、阀门、过滤器、安全装置、旁通管及测量仪表等组成。4、压缩机站。压缩机是用来压缩燃气,提高燃气压力或输送燃气的机器。压缩机的种类很多,城市燃气系统中使用比较广泛的是往复活塞式、回转罗茨式、螺杆式

34、及离心式压缩机。5、燃气储配站。储配站的主要功能是储存燃气、加压和向城市输气管网分配燃气,分低压和高压储配站。低压储配站主要设施有:低压储气柜(湿式或干式)、加压机及加压机房、变配电室、控制仪表、站区燃气管道、给排水、油料库、消防水池及生产、生活设施等。高压储配站主要设施有:高压储气罐、调压器、除尘器、油气分离器、计量装置等,其它与低压储配站相同。(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主要设施有:液态液化石油气储罐、烃泵、压缩机、气液分离器、计量装置、槽车装卸台、变配电室、控制仪表、残液倒空装置、给排水、仓库、消防及其它生产与生活设施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除接

35、收储存、加压和向其他各种供气站转售外,还具有灌瓶的功能。2、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户使用液化气的气瓶供应点。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构成。二、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依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依据是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对于上述规划中包含的有关燃气设施,应当与相关工程进行配套建设。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三、燃气设施配套

36、建设的实施凡属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都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配套建设,是指在一定的开发区域或改建区域内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到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各种需要,进行相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正常运作,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

37、道配套设施。”另外,条例规定:暂不具备(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这一规定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顺利进行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二是避免重复拆建所造成的损失。这里所称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指进行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改作他用,而非一定要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一、燃气工程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燃气设施,是指

38、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压气站等等。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属于燃气工程的范畴。二、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主要审查是工程的选址、气化范围、供气规模、输配系统、消防规划、环保规划等内容。二是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三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专业审查。

39、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一)燃气管道的敷设。城市燃气管道宜沿城市非主干道路、人行便道敷设,也可敷设在绿化地带内,一般采用地下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系统由用户引入管、干管、立管、用户支管、燃气计量表等组成。用户引入管与城市或庭院低压管道等连接,在分支管处设阀门;燃气立管一般应敷设在厨房或走廊内;由立管引出的用户支管,在厨房内其高度不低于1.7米,敷设坡度不小于0.002,并由燃气计量表分别接向立管和灶具。室内燃气管道应为明管敷设,且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通风机室、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燃气管道必须穿过卧室或浴室时,该管段的长度应尽量短

40、,且必须设置在套管内。(二)城市燃气区域调压室或调压计量站。调压室为二级防火建筑,与周围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距离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25米。调压室内部的布置,要便于管理及维修,设备布置要紧凑,管道及铺助管线力求简短。(三)燃气储配站。储配站总平面应满足如下要求:(1)储气柜之间的距离及储气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储配站应设置坚实的围墙。(3)站区燃气管道的布置和阀门的设置应满足燃气安全调度、操作方便及储气柜之间燃气互换的要求。(四)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1)供应站的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当瓶库为非敞开

41、式建筑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2)从防火安全出发,瓶库用电负荷为三级。(3)站内应设置便携式检漏报警器,用以巡视检测。(4)供应站应有直通外线电话。(5)供应站内及瓶库内应设有干粉灭火器。三、燃气工程的审批条例所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是指燃气工程作为一类建设工程所需办理的工程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消防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

42、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释义】本条是对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的规定。一、从业资质燃气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

43、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建筑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关系密切,同时,从业单位条件的高低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因此,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从业许可制度,即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均需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

44、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其资质证书,并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制定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令第87号),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

45、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燃气工程施工资质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序列。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分为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包括各类燃气工程。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燃气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储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燃气工程的施工,即总储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储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

46、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发布的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

47、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属于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专业的一类,其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

48、担的工程项目范围和地区不限;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管道燃气、气源厂:1030万立方米日;液化气0.53万吨年)、小(管道燃气、气源厂:10万立方米日;液化气0.5万吨年)型燃气工程设计任务,承担工程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燃气工程设计任务,承担工程任务的地区限定在本省范围内。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发布的第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二、资质管理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无资质或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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