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80935957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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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

2、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

3、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4、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

5、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第九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

6、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一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

7、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第十三条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第十四条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

8、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

9、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八条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

10、失。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

11、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

12、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

1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第四章移民安置第二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

14、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15、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三十一条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三十二条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第三十三条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

16、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第三十四条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第三十五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

17、、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第三十六条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五章后期扶持第三十八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

18、施。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第三十九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第四十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

19、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十二条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

20、条件的移民就业。第四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第四十四条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第四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

21、支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第四十八条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

22、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五十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一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

23、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从事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五十二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三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

24、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25、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第五十六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26、的;(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

27、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

28、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29、的刑事责任。湖北省移民局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库初步设计阶段征地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直接费概算)的批复(国调办征地2009215号)的精神,为了保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阳光操作,增加移民工作的透明度,现将丹江口水库移民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移民个人补偿标准(一)农村居民房屋补偿单价。正房:框架735元/、砖混530元/、砖木479元/、木394元/、土木384元/;偏房:砖混530元/、砖木359元/、木296元/、土木288元/,附属房210元/。附属建

30、筑物补偿单价。砖石围墙53元/、土围墙41元/、门楼506元/个、烤烟房438元/、混凝土晒场49元/、三合土晒场33元/、散畜圈150元/处、粪池100元/处、地窖180元/口、水池150元/m3、压水井350元/眼、大口井1000元/眼、沼气池1200元/口、有线电视150元/个、电视接收器50元/套、电话316元/部、农用车辆75元/辆、炉灶150元/个、旗杆10000元/根,村组副业设施和设备补偿费7000元/处按权属关系补偿。移民搬迁费。农村移民搬迁费为途中食宿费县内45元/人、出县外迁95元/人,途中医药费10元/人、路途意外伤害保险25元/人。搬迁运输费、搬迁损失费、车船补助费、

31、误工补助费、临时住房补助费,按照搬迁远近计算,每人不尽相同。零星果木。果树中,结果80元/株、未结果10元/株;经济林木中,成树50元/株、幼树10元/株;用材林木中,成树15元/株、幼树8元/株。外迁移民奖励标准对按时完成搬迁安置的外迁移民,从库区耕地占用税中按人均2000元安排移民奖励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外迁移民院墙和房屋装修补助标准的通知: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文件鄂移指办201026号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外迁移民院墙和房屋装修补助标准的通知为提高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外迁移民新村建设水平和房屋建

32、设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按每户5000元标准补助移民的院墙建设和房屋装修,其中:每户1000元用于弥补院墙建设投资的不足(鄂移指办20106号每户已安排3000元),每户4000元用于移民房屋仿瓷涂料、厨房、卫生间、灶台瓷砖和楼梯间扶手等装修材料的补助。对在移民建房协议中已经明确的装修项目,各地不允许用装修补助款予以抵扣,可用于房屋其他方面的装修。此项专款由安置区县级政府统一掌握,不得增补建房施工单位的合同单价,不发给移民个人,执行结果将进行专项检查验收。请各地结合移民房屋建房的实际,专款专用,抓紧落实。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搬迁安置指挥部办公室 二一五月二十七日移民补偿标准一、

33、 (一)永久用地 1.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土地补偿亩产值标准:水浇地1737元亩,旱地1389元亩,菜地2715元亩,园地2252元亩,林地1606元亩,其他农用地中养殖水面2387元亩,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中晒谷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坑塘水面及未利用地中荒草地、其他未利用地1389元亩。 土地补偿补助倍数:永久用地范围内的耕地和园地补偿倍数为该耕园地被征用前3年(2001200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倍数为该耕园地被征用前3年(2001200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共计16倍;永久用地范围内的有收益的非耕地(牧草地、有林地、其他林地、农田水利、坑塘水面、晒谷场、农村道路、特殊用地、水

34、利设施用地)补偿倍数为年产值的5倍,安置补助倍数为年产值的4倍,共计9倍;未利用地中荒草地、其他未利用地用地补偿倍数为年产值的5倍,不计安置补助费;其他农用地中养殖水面补偿倍数采用耕园地用地补偿倍数;其他农用地中畜禽饲养及建设用地中公共设施用地、建制镇、城市、独立工矿用地补偿倍数采用相邻土地的补偿倍数;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交通用地及未利用地中河流水面不计用地补偿。 畜禽饲养、建制镇、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独立工矿用地一般是副业单位或企业用地,补偿标准根据迁建方案确定:迁建按新址地类,补偿按相邻地类。 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根据各类土地亩产值和补偿补助倍数计算补偿补助标准,林地另计林木补偿费。 2.青

35、苗补偿 水浇地、旱地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一半补偿,普通菜地按年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园地按一年产值计列,牧草地按年产值的一半补偿,养殖水面按一年产值计列。 3.林木补偿 有林地林木补偿按初设批复的1493元亩计列,其他林地林木补偿费按初设批复的1736元亩计列。 (永久用地补偿补助标准汇总表见附表一) (二)机井及零星树木补偿 1.机井 对永久用地范围内田间灌溉机井进行补偿,按初设批复单价13850元眼。 2.零星树木 果树成树70元株,经济树木成树50元株,用材树木成树20元株;幼树根据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稿2003年)中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果树幼树10元株,经济树木幼

36、树8元株,用材树木幼树5元株。2004年调查时登记为幼树的,均按相应成树标准补偿。 (三)城市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汇总表见附表二) 二、人口自然增长率 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规划水平年为2009年,增长年数为5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采用国家批复初设标准为9。 三、生活安置和生产经营用地标准 (一)居住区用地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国家批复结果,小区住宅楼按六层,人均用地控制指标为25m2人。 (二)生产经营用地 根据国家批复,生产经营用地标准为:按规划总人口的75%,以每人20m2计列。 四、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投资包括用地补偿费

37、(土地权属不属企业的不计列)、场地平整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搬迁费,对规划迁建的企业,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外围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按“三原”原则恢复计算,并计列原址未占压土地复垦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补偿标准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汇总表。 五、单位 单位迁建补偿投资包括用地补偿费(土地权属不属单位的不计列)、场地平整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搬迁费。计算标准同企业。 六、专业项目复建投资单价标准 (一)影响道路恢复 道路用地采用水浇地补偿补助标准加青苗补偿标准,混凝土路、沥青路、碎石路、土路及路上小桥的工程建设投资单价

38、分别为85元m2、70元m2、50元m2、15元m2和666元m2。 (二)输变电工程投资和变压器搬迁运输费单价汇总表 项目 输电线(万元km) 变压器(万元台) 10KVA 35KVA 50KVA 100KVA 180KVA 250KVA 单价 13.24 20.48 0.43 0.51 0.63 0.65移民解答8.库区生产安置标准是什么?答:一是移民搬迁后的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二是保证人平均拥有1.5亩以上耕园地.三是居住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移民群众就医、子女上学方便。9.库区移民安置原则?答:移民安置原则:坚持“两为主”的原则,即以农业安置为主,以外迁安置为主,不搞二、三产业安

39、置。10.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的职责是什么?答:迁出地地方政府的职责是:做好移民群众的思想教育、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配合设计部门做好移民实物指标复核,将搬迁安置任务落实到户到人;负责填写移民户实物指标兑付和兑付移民户个人补偿投资;与设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安置区地方政府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去向对接和居民点规划工作;组织做好移民村组集体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处理;办理移民搬迁手续;组织做好移民搬迁工作;负责移民搬迁后库区剩余土地管理和库底清理工作。安置区地方政府的职责是配合设计部门做好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搞好居民点“三通一平”,帮助指导移民建房和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帮助移民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建房、土地

40、划拨等手续;负责兑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房屋补偿等费用;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落实移民后扶政策、扶持移民发展生产。11.哪些移民补偿投资在库区兑付?答: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坟墓、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费、移民外迁奖励费、外迁移民渔船、渔具、网箱、库汊网具补助费,由移民区县人民政府直接兑付。12.哪些移民补偿投资在外迁安置区兑付?答:移民补偿投资在外迁安置区兑付有:外迁安置区基础设施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包括:新址地费、居民点外基础设施补偿费、居民点内基础设施补偿费)。外迁专业项目增容费、移民新村双瓮厕所、沼气池、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临时搬迁道

41、路补助费。13.征地补偿投资中哪些兑付给集体?答: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文件精神,征地补偿投资兑付给集体有: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恢复生产补偿、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4.移民个人补偿费用包括哪些?如何兑付?答:移民个人补偿费包括房屋、围墙、门楼、烤烟房、晒场、牲畜栏、粪池、地窖、水池、水井、沼气池、有线电视、电视接收受器、电话、农用车辆等补偿费,农副业补偿费和搬迁运输费(不含路途意外伤害保险费)。省移民局统一印制分户实物指标补偿兑现卡,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补偿投资由迁出区

42、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分期兑付给移民,主要用于移民个人建房、搬迁运输及其它生产生活设施的恢复。第一期在搬迁前兑付,兑付金额为移民户补偿总额的30%;第二期在移民户到达迁入区开始建房前兑付,兑付金额为移民户补偿总额的40%;第三期在移民户建房封顶时兑付,兑付金额为移民户补偿总额的20%;第四期在移民户完成建房后兑付剩余补偿的10%。16.再次搬迁如何享有后期扶持政策?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再次搬迁的大中型水农村移民扶持政策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752号,按照现行后期扶持政策,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起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每人每年直补600元,连续扶持20年。17.移民如何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答:

43、移民依法享有国家补偿补助的权利;享有对移民安置有关政策、补偿补助项目标准、安置去向等的知情权;当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申诉控告的权利,同时移民也具有服从国家大局、支持国家建设、服从国家移民安置规划的义务。实行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移民的亲切关怀。首先,所选择的安置地是区位优势好,交通便利,经济相对发达,土地容量、质量较高,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的地区,有利于外迁移民安得稳,逐步能致富,移民应该积极主动搬迁。水库移民是非自愿移民,移民工作是政府行为,应采取宣传、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式,做好移民思想工作,凡属搬迁安置的移民必须服从国家移民安置规划。18.移民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答

44、: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移民基本权益:一是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合法权益。安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土地和房产权属发证等,并提供方便。二是移民有权享有移民安置优惠政策,种植业安置的移民有权得到调整安置的土地,同时还能了解移民安置政策、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三是享有后期扶持的权利。关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移民安置相关规定摘录一、人口(一)移民人口变动截止日期为开展实施规划工作的前1个月底。郧县库区人口变动截止到2009年7月27日。以2003年调查实物指标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对2003年至

45、人口变动截止日期之间的人口变化进行核实。(二)人口核定方法为了实事求是地反映市辖区淹没线下区域的人口增长情况,维护库区社会稳定,确保移民工作顺利进行,人口核定方法严格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条例、国办发200312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实物指标调查大纲、规划设计大纲、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划计划局关于开展丹江口库区“大纲”规定之外人口调查的批复(规计规2003175号)、试点规划报告及省、市、县(区)有关文件的规定。1、属下列情况的人员,在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出示相关证件,经审核后,随原户主登记:(1)新生婴儿:出具计划生育证、父母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所在村委会的

46、同意入户证明。(2)超计划生育的无户口子女:出具父母结婚证、计生罚款单、经乡计生部门核实。(3)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出具县(市、区)武装部门提供的证明。(5)判有期徒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出具判决书。(6)离岗、退休回原籍的国家、集体单位职工,住宅在淹没区,本人要求随同家人搬迁的:出具户口本、退休证、房产证。(7)截至移民人口变动截止日期,居住在移民村的法定婚入人员、户口手续不完备的:出具结婚证和男女双方所在村、乡镇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其中,无男孩居民户招婿仅允许登记1名。(8)没有生育能力夫妇抱养的小孩: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抱养证和所在村、组证明,允许登记1名。(9)农转非后一直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出具房产证、土地承包证或粮食直补证。(10)婚后带入的未成年子女,在具备亲生子女、户口已迁入、随父母在淹没区生产生活等3个条件下:出具父母结婚证、户口本、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明、土地承包证或粮食直补证,并经生产组公示和本组居民户主签字同意。(11)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确需居民赡养(或被赡养)的人员(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出具村(居)委会证明及乡(镇)民政部门优扶对象证明,并经主管乡(镇)领导签字、生产组公示和本组居民户主签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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