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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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解读2012-11-29摘要:今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25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并决定于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这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是水运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对于促进水运行业管理转型,推动水运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 积极作用。本文,将从政策出台的背景入手,从产生原因、主要内容和现实意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深入的解读。一、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水路运输是以船舶为运输工具、以港口或港站为运输基地、以水域(海洋、河、湖)为 运输活动范围的客货运输方式。水路运输具有成本低、能耗省、

2、过程长和运量大等与其他几种运输方式相比较的明显优势。据统计,我国水运完成的货物周转量约占 社会货物周转总量的一半,其中,外贸运输有近九成是通过水运完成的。水路运输正以其巨大优势显示出它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在水路运输向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水路运输立法工作却明显滞后,一是酝酿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虽然计划于2012年内完成起草,但至今尚未形成初步的轮廓,使得现有水路运输法律规范仍然空白;二是现有的水路运输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制定的年代太久,其内容比较陈旧,亟待加以修改。二、旧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局限于1987年5月12日颁布的

3、旧条例,反映了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发展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颁布以来已近20年几乎未作修改(1997年仅修改罚则部分),其中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首 先,旧条例的许多条款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限制了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其次,旧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多,许可条件不明确,程序 相对复杂,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设置不太合理,如其规定除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应经审批外,从事水路运输代理等运输服务业务也要审批,但对行政审批程序未作 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另外,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

4、合平衡的规定,以及港口应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反映计划经济要求 的规定,实际已不适用;再次,旧条例缺乏完备的市场监管制度,条文的规定也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最后,旧条例的规定基本没有涉及水路运输安全 管理、节能减排、运力调控等内容。同时,新形势下,水运发展面临新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水运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优势地位和作用,也日益成为水运科学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破除旧条例的局限,加强、加快水路运输立法,将水路运输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就显得刻不容缓。三、新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内容及意义2012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625号令,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

5、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共6章46条, 分为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新条例主要围绕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这 一主线,通过完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市场动态监管及退出机制,规范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安全保 障义务和优质服务意识,明确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保障和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安全发展。表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主要内容1、变革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提升公共管理水平;2、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推动水路运输科学

6、发展;3、健全水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水运市场秩序;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主要思路条例修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强化政府宏观能管住、微观搞活的作用。主要制度1、确立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2、精简行政许可制度;3、新设运力宏观调控制度;4,新设节能减排、结构调整政策;5、新设诚信管理制度;6、新设服务质量管理制度;7、新设应急运输保障制度;8、健全市场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9、保留国内水路运输市场保护制度;10、新设客运船舶强制保险制度。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新条例较旧条例的改进主要

7、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在旧条例中,存在审批事项多、审批效率不高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在市场许可制度上,减少了3项 经营审批范围,即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除船舶管理业务因直接关系船舶和人身安全,须符合必要的专业技术条件,依照行政许可 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外,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只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进行备案。另外,新条 例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实体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时效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 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交通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

8、职能。首先是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新条例规定了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和船舶管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其次,规 范了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新条例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者须保证船舶适航,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禁止超载运输,提供良好服务,为客运船舶投保承 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履行班轮运输的相关告知义务,依法优先运送急运物资、人员和保障军事运输,以及报送统 计信息等。再次,新条例明确了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 履行义务;最后,新条例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违法经营活动进行了规

9、定。三 是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首先,新条例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其次,新条例对运营的船舶进行了规定,船舶须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件,满足船型技术标准 和船龄的要求;最后,新条例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运输企业进行了限制,企业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水路 运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不符合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撤销其经营许可。除此之外,新条例还对重点保障紧急运输、重要的军事运 输作了规定。要求水路运输

10、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 害的人员。这些规定的实施,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法律义务。根据交通运输研究院的初步测算,在相同运距运量情况下,水运能源消耗为铁路的50%、公路的40%;二氧化碳排放为铁路的33%、公路的7%;运输成本为铁路的25%、公路的7%。从运输量看,水路运输每马力运量是火车的4倍、汽车的50倍。 但近年来,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过于杂乱,严重影响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能力,也不利于保障安全和节能减排,大

11、大降低了部分主要内河航道 的通行效率。对此,新条例明确表示要制定并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 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同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新 条例作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业内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统一全社会认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业发展 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和前进的动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是一件将 对水路运输行业发生长远影响的大事,对水路运输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不仅将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还 将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同时,新条例的颁布将进一步推动节能 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实现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有助于水路运输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行业有 序良性发展,通过行业调控实现水路运输结构调整,通过依法监管实现发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综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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