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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 为加强对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按照烟草管理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烟草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三.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件、备案说明书等有关材料,直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汇编形式报送。 四.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烟草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制定的烟草工作方针、政策相一致,并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如不符上述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将结果报送政府法制部门。 五. 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