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合格证抵、质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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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机动车合格证质押方式可行性探讨机动车权利的移转不依靠合格证的已转为条件,机动车合格证的移转是车辆权属移转的一项构成内容。因此,机动车合格证本身没有市场交换价值,不是一项财产,仅能证明机动车质量合格这一客观事实。机动车合格者证不是一相财产,依据物权法、担保的规定,它不是质押权的标的物,不得进行质押,因此质押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根据民法适用原则中“法无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合格证质押合同并非完全无效。但是,机动车合格证质押并不产生车辆质押的后果,不会对车辆的权利产生任何的法律上的影响。机动车合格证质押后,不对抗任何第三人,对债务清偿也无优先权力。只要车辆的权利人在车辆上设立质押权或车辆被查封,机动

2、车合格证质押的质押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律保障,所以合格证质押应配合其他工作,在出现清偿情况第一时间请求法院对质押合格证对应车辆查封,保证对我公司债务的第一顺序清偿。以车辆抵押配合合格证质押可行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

3、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二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

4、利。根据以上两点,第一点,我公司办理抵押目的并非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而是其他债权人,保证我公司受偿顺序。第二点,作为汽车销售企业,车辆是以销售为主,如被办理抵押登记,车辆便无法销售,所以企业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可能性很低,而根据担保法53、54条,物权法第195条,担保法解释第55条,我公司能根据抵押合同配合车辆合格证质押保证优先受偿,且并不影响企业车辆正常销售,并防止被其他债权人抢先申请执行。而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3条,车辆合格证为车辆从物,抵押权设立前为抵押物从物,效力及于从物,如我公司未将车辆抵押,其他债权人抵押了车辆,将十分被动。相关规定:担保法第4l条至第43条,海商法第13条,民用航

5、空法第14条第l款、16条。关于已被抵押不动产再次签订抵押合同的效力探讨根据物权法第15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即成立并生效,抵押合同本身并不需要办理登记,物权登记办理与否,并不能反过来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体现在抵押人必须依约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将构成违约。办理抵押登记效力体现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暨生效。虽按担保法规定合同未生效,但根据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并不适用。因现有房产抵押合同将在我公司担保权届满之前到期,是否能在合同中约定对方现有抵押登记注销之后将现有全部或部分房产与我公司进行抵押登记。并以抵押合同对对方恶意拖延登记以违约责任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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