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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大 连 市 物 价 局大 连 市 司 法 局 大价发【2012】98号 签发人:齐永宏 李 新转发关于修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司法局、各先导区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2】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时收费标准,可根据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业时间的长短、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在每小时3000元以内协商
2、确定。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之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事律师业务的时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有效期延至2012年7月31日。三、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各律师事务所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司法等有关部门和监督检查。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8月1日抄送:省律师协会、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
3、8月9日印发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4%;(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3%;(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2%;(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0.5%1%;(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
4、方协商确定。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三、代理刑事案件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3、担任报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