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承包合同(控制区新设置)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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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安高速公路(泉州段)广告承包经营权总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位于金安高速公路62座(用地内14座,建筑控制区48座)广告牌承包经营权 “整体打包”事宜,经甲方公开招商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标的位置、广告牌形式及规格1、乙方向甲方承包的广告牌位于金安高速公路,现场桩号(或位置),广告牌形式、规格及面积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2、广告牌由乙方出资建设,广告牌地面以上设施均由甲方指定厂家品牌及标准。广告牌版面钢结构必须为镀锌件,广告牌柱体为乳白色,广告照明

2、外打灯安装在版面下边缘向上方向,每盏灯间距为2米。 第二条 经营期限1、62座广告牌建设招商期为120日: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3年 3 月 13 日止。2、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第三条 承包经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1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给甲方。承包经营管理费(含路政部门广告设置占用费)为人民币每年 万元整(¥ ), 五年总计人民币 万元整(¥ )。2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成交确认书的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每座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含维护保证金壹万元/座)。合计壹佰捌拾陆万元整(¥:186

3、0000)。3、乙方在合同经营期内无违约,获得控制区广告位土地十年租地转租权,与甲方签订广告位土地租赁协议并将广告位用地完整、无任何用地纠纷的移交甲方使用期满一年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4付款方式承包经营管理费分五次支付,每年支付一次。4.1、 2012 年11 月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一年( 2013 年3月14 日起至 2014年 3 月 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4.2、2014年 3 月 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二年( 2014 年 3月 14 日起至2015 年3月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4.3、

4、2015年3 月 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三年( 2015 年 3月 14 日起至2016 年3月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4.3、2016年 3月 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四年( 2016 年 3月 14 日起至2017 年3 月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4.3、2017年 3 月 14 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第五年( 2017 年 3月 14 日起至2018 年3 月13 日)合同经营管理费计人民币(大写): (¥: );4.6、乙方应以转账方式将承包经营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银行账户名称:户

5、名: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账号:591902995010501开户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东水支行第四条 产权归属广告位(含基础及牌架)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对广告位享有承包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条 广告牌安全鉴定、维护及保险1、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每年以甲方名义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负责广告牌(含基础及架体)安全检测及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应将广告牌检测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送呈甲方,由甲方送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办理年检审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年检审批不能通过的,责任由乙方承担。2、承包经营期内,承包的广告牌架(含基础)由乙方负责进

6、行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护的,则甲方有权派人维护并收取维护费用(含本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单立柱双面体为6300元/座年,立柱三面体为10000元/座年,其它形式广告牌另行按实收取费用),具体维护事项为:广告牌架及柱体除锈防腐、刷漆及附属设施的加固、版面毁损修复及更换等事宜。 3、乙方负责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等相关险种,但仅限于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金额,因赔偿不足以抵消损失的,由乙方独自承担。4、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未按以上规定与要求做好广告牌维护及安全检测鉴定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

7、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1.2 在接到乙方书面或电传形式的验收通知后,甲方有权自行安排验收事宜。1.3 甲方有权将路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传达给乙方,乙方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1.4 提供广告招商经营报批所需的证明性等文件资料。2、乙方权利、义务 2.1承包方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承包权。承包方擅自转让经营承包权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收回经营承包权,广告牌产权及附属设施归甲方所有。2.2 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

8、责任。2.3 甲方已进行62座广告牌路政设置申请,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申请所需的广告牌图纸,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无法获得审批的,甲方收回广告位经营承包权,并退回乙方已缴纳的款项。2.4 48座广告位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乙方须在建设期内自行解决广告位十年用地事宜并支付十年用地租赁费用。自广告牌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提供有效租地合同,并获得土地转租权利,乙方与甲方签订广告位用地转租协议,未签订广告位用地转租协议的,甲方收回广告位经营承包权,广告位(含基础及牌架)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2.5 乙方设置广告牌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规范标准进行设置,所设置施工过程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9、;乙方在广告牌建设施工前(含基础施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图纸等材料给甲方,根据甲方同意方可施工;甲方根据广告牌建设进度派员进行质量抽查,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广告牌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委托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120日建设招商期限内完成62座广告牌的施工、设置,并在每月一号前以书面或电传形式通知甲方进行已建成广告牌验收。完工后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工程内业资料(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材料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等),合同签订后每月一号,甲方根据乙方报送的竣工内业资料,组织进行广告牌内页资料审核及外业现场鉴定工作,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待出

10、具合格的质量鉴定报告及内业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后,确认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版面发布。检测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2.6乙方自行负责合同期内的广告招商、工商登记等一系列工作。2.7 合同期限内,乙方应自觉接受路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乙方在施工、发布版面过程中,涉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广告版面审批及因树木遮挡影响广告牌或其他原因影响广告牌经营的,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后,方可施工、发布;施工、发布期间应遵守甲方及所属路政部门现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路路产,不得擅自污染、损坏路产。在施工、发布过程中可能对路产产生破坏的,应事先向路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损坏或占用路产的,乙方须根据路政部

11、门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2.8乙方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发布版面现场的废弃物清理以及因施工、发布造成的原有设施(包括绿化、地貌)破坏的恢复。2.9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要求发布广告;不得发布有损高速公路形象的内容广告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广告内容。乙方发布的版面内容经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件须报甲方及所辖区域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存档。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发布版面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广告位招商期内乙方可发布招商广告或公益广告,不得出现空版现象。2.10因乙方发布广告引发的各类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

12、用、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也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11 乙方应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其在施工、设置、发布版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包括工人人身安全等各类法律责任。2.12 乙方对广告牌进行维修、维护时不得改变广告牌安全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版面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广告牌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高速公路行车眩光。(在高速公路建筑物上方设置广告牌的应装有防雷设施)。2.13 乙方应加强广告牌的维护与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广告牌及附属设施(如灯具、电缆及其相关设施)被盗窃或造成其他损害的,由乙方负责修复

13、并承担一切损失。2.14 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破坏(如盗窃等)造成广告设施的损失;在台风来临前应加强对广告牌的检查,并将广告版面拆卸,并应对广告牌(架)采取加固措施。喷绘版面未及时拆卸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座广告牌5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卸,所发生拆卸费用由乙方承担。台风登陆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广告牌进行巡视,对破损版面及时进行更换,发现广告牌架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在发现隐患之日起5日内予以修复。未及时修复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15甲方开展重大公益活动、接受行业检查或发现广告版面破损、影响交通安全、损坏高速公路形象的,

14、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完成广告牌维护、清洁工作。2.16 乙方不得在全省高速公路所辖地域周边设置违章广告或广告牌。 2.17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各类费用。2.18 应建立广告牌日常巡视管理制度并实施,并将巡视管理制度及维护方案报甲方备案。2.19 乙方应在广告牌版面右下角悬挂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号、广告牌管理编号及广告经营者名称和联系电话标识小牌。悬挂版面规格为42,版面样本登陆甲方网站下载进行制作喷绘。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未按照本要求制作、悬挂标识小牌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000元/座制作费用。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5、。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广告牌设置的(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收回未完成部分广告牌承包经营权,没收该部分广告牌的履约保证金。广告位(含基础及牌架)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获得路政审批的除外)。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经营管理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有权拆卸版面;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有权收回广告牌承包经营权重新招商,同时没收

16、乙方履约保证金。3、乙方在全省高速公路所辖地域周边设置违章广告或广告牌,侵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的,乙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0.3%承担违约金直到整改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15日内整改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承包经营权,没收履约保证金。5、 承包经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年金额50%的违约金。6、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抵违约

17、金。第八条 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的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十日内,提供事故详细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义务将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应

18、与该中止期相等,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须为此付出任何费用。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都不负赔偿责任。双方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受影响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第九条 经营期限顺延及收回1、 若发生下述情况,经双方协商并签字确认,可以顺延乙方承包经营权期限:1.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1.2乙方发出并经甲方同意暂停施工或暂停发布或要求减慢进度。2、 承包经营权期限顺延的,合同单价及总价不予调整。3、乙方应在期满、终止或解除后五天内将版面拆卸并将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含灯具、电缆)完好无损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归

19、还的,广告牌上的留置物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另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合同期内,因政府或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及其他原因造成广告牌需迁移或整改的,具备迁移条件的广告牌架,乙方负责迁移设置,由此产生的迁移、设置费用由乙方承担,迁移期间,本合同按实际迁移设置完成天数1:1的比例给予合同期顺延;不具备迁移条件的广告牌架,乙方应无条件拆除,本合同终止,已履行部分即为履行完毕,未履行部分按比例退还乙方预付的承包经营管理费。5、若甲方需要在乙方使用的广告位上发布政府公益广告,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实际版面制作的费用由甲方或公益广告发布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补偿费用,但顺延本合同期限,顺延期限与

20、公益广告发布期限相等(1:1)。 第十条 其他事项1、甲方在合同届满前60日内,对本合同内广告位进行新一轮公开招商并书面告知乙方,届时甲方将公开招商信息并组织相应招商会。甲方根据信息公布响应情况,组织相应的公开竞价。乙方在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签约权。 2、以本合同确认的地址为双方之间往来函件的送达地。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寄往本合同约定的地址的,寄出3天后视为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3、乙方如需要路段管理部门提供用于广告牌设置、施工、维护或灯光的电源时,在路段管理部门条件许可下,另行签订广告牌供用电协议,并且其电费计量表必须安装在路段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电价统一按电业局核定的单价计算,并加收10线耗费用。乙方用电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必须服从所在地监控中心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陈静联系电话:0591-87078293联系地址: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1#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福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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