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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与律师制度重点笔记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是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也就是公证机构根
2、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包括: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2、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
3、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公证与鉴证的区别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者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国境(包括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护照、过境通知书、边境公务通知证等)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
4、其出入境或者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证机构作出证明文书,在这方面二者是有联系的。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才可确定其效力;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
5、联系: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
6、;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区别: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
7、活动。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3、法律依据不同。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查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
8、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公证机构任务的内容: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根本任务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4、公证机构在业务实践中,对于那些假借公证之名,弄虚作假,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予以坚决的斗争和揭露,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
9、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
10、书。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1、公证员
11、的必须是中国公民。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5、实习或从业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公证员的排除条件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3、被开除公职的人;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公证员资格取得1、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2、考核: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
12、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公证员的任命程序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级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
13、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3、设区的市
14、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
15、违纪行为;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中国公证协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大会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16、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会章程享有下列职权:(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有以下职责:(二)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公证协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大部分职权。公证协会的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当是执行公证员,这条规定表明了公证协会的专业性和行业自治性。公证协会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3、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4、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5、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6、通过协
17、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7、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公证协会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4、交纳会费5、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荣誉第三章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意义: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合法原则: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的内容:1、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18、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4、有的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与经历公证等,这是合法原则的例外与特殊,应加以区别对待。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意义: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客观公正的原则的内容:1、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的目的。3、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19、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和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这说明公证机构办证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公证机构还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客观公正原则,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有关行为,办理了错证,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坚持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的原则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另一方面,也不能排斥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
20、济关系的高度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1、要亲自接触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亲自审查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听取并询问当事人办理公证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意图;2、要亲自审查具体公证事项,对申请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及有关材料,要亲自加以了解、审查和调查;3、公证员必须亲自断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如此,方可确保公证的质量,以维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信誉。回避原则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分为自行回
21、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也可以口头申请回避。对公证员申请回避,由公证处的主任决定;对公证处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且贯穿于公正的全过程。下列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1、公证员应回避办理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2、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3、公证员应回避办理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
22、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决定.内容:1、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其帮助公证的代理人、翻译人员在场外,其他任何外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2、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3、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4、公证人员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
23、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5、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6、对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便民原则: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内容:1、办证的手续简便。2、深入当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3、迅速办证,不失时效。4、大力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5、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公证费。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在涉外公证事务中,凡是不
24、通晓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外国当事人,公证机构应依法为其提供翻译,公证员不得直接运用外国的语言进行公证活动,也不得使用外文制作公证文书,而必须以中文制作的公证文书作为正本,然后将中文本的文书与外文本的文书同时加盖印章,给予当事人作证。意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民族自治地区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既是公证文书在使用文字上的变通和例外,也体现了民族政策和便民精神。第四章公证执业区域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执业区域不同,律师事务所可以不限地区地接受来自任何地区的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而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证法及上述公证法
25、律规范的现行规定,则不可在允许区域范围之外受理本应归属其他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业务。公证执业区域与法院诉讼管辖不同,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分,互相不隶属,所以公证执业区域没有执业区域级别的规定;而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院诉讼管辖相类似的是,公证执业区域有地域范围之分。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3、平等原则。4、均衡原则。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1、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
26、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特征1、这种机构非国家的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2、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3、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
27、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情形:1、使(领)馆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包括:1、检商机构证明2、管理机构证明3、商标管理机构证明4、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b、在野外的勘探队或者考察队队长及其野外工作组织的负责人,对其勘探队员或考察队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c、执行剥夺自由刑罚场所的负责人,例如监狱、劳改场所,对其管理的依法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遗嘱等出具
28、的证明书。d、部队的军官或政治机关对其所属军职人员的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第五章公证的普通程序公证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申请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2、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申请公证应提交材料范围的是:身份证明、代理权证明、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正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公证由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公证事项应当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
29、他人代理。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受理标志着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开始。经公证机构受理后,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形成公证法律关系,申请人开始成为当事人。受理的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2、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审查的内容1、当事人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2、当事人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3、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4、审查需要公证事项是否真实、合法;2、审查的程序公证机构享有核实权,应当进行核实的情形
30、包括:1、具体办证规则要求核实的,公证机构按照该办证规则进行核实;2、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假难辨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义。核实权既可以由承办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行使,也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进行。四、出证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是公证活动的结果之一,是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公证书:指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公证书的基本内容:、公证书的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出证日
31、期。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出证的条件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即该事实或文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将产生法律上的后果或影响。2、或文书真实无误。真实无误,是指事实或文书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与客观实际相一致,不得扩大、缩小或任意更改。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影响,因此,该事实或文书的内容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
32、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这类公证又称为认证公证。对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要求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即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是当事人本人签署或加盖的,而且签署或加盖是本人的姓名(名称)或印鉴;对于文书的文本公证,则要求文本内容与原本完全一致,它包括:证明原(正)本与副本相符,文书的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书的译本与原文相符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出证的程序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
33、并经过审查后,对于不符合出证条件或者有违法的申请公证事项,有权行使拒证权,即不予办理公证。对于符合出证条件的,承办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公证书拟好后,除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应将草拟的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一般的公证事项由审批人独自批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机构处务会议讨论后审批。公证书的形式要件公证书格式主要分为定式公证书格式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两种。公证书的送达一般以当事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为基本形式,公证书也可由代理人代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
34、领取有困难的,如当事人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或者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能到公证机构领取的,可由公证机构发送,公证书可以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派人直接送达。公证期限,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所要遵循的时间公证期限的意义:1、保证公证机构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各项公证活动2、督促公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物,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办证期限,即公证机构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公证机构应当从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计算不是连续进行,中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因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不齐全
35、而需要补充的时间以及公证机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时间也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其他办证期限例如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为5年;公证卷宗归档的期限为3个月等。终止公证: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理由致使公证机构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决定结束公证程序。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1、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3、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终止公证的程序规则当出现终止公证的法定事由时,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死亡的,
36、公证机构可免除通知义务。拒绝公证,即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证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公证机构拒绝公证适用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37、当出现拒绝公证法定情形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公证费用:指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公证费用的原则1、法定收费原则。2、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收费标准原则。3、根据公证事项不同,公证服务费实行按件收费和按比例收费原则。4、减免收费原则。5、过错方负担公证费用原则。在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谁有过错谁负担公证费用。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一、按件收费,1、证明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有无刑事处分等事项50-80元。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300-500元3
38、、不可抗力事件200-400元4、证据保全按标的收费5、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文书,500元6、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300-500元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50-100元7、民事协议100-20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8、收养关系,父母双方送养,300-500元,单方送养500-8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700-100元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股份转让,超额递减0.3%、0.25%、0.01%2、其他经济合同,超额递减1%、0.8%、0.05%3、财产赠与、继承、遗赠,受益额2%,最少收200元4、提存公证,标的额0
39、.3%,最低100元,代申请人保管费另收。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总额的0.3%三、按实际支出费用和有关差旅费标准收费公证费的减免交和退还减免收费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2、办理赡养、扶养协议的证明;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减免公证费,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机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是否减收或者免收的决定。退还收费1、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机构的责
40、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2、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责任大小,将所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一部分。3、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申请撤回事项,如未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公证机构调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外,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狭义: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这些公证事项应适用的特殊公证程序。广义
41、:指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中所有特殊问题适用的程序,包括狭义的公证程序、公证书复查程序及公证调解程序。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式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开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1、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迟在开奖7日前提出申请,2、受理3、开奖公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4、公证员在开奖活动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
42、书并发给当事人公证机构的开奖监督权:拒绝公证的情形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4、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5、主办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6、主办单位阻挠公证机构对开奖活动依法监督的公证员应当对开奖机构建议中止开奖的情况:1、发生开奖纠纷或秩序混乱的2、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3、中奖的彩票或奖票需核实真伪而未核实的4、中奖结果待确定的5、公证词涉及的中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
43、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2、审查3、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至少一名公证员)4、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拒绝招标投标公证的情况:(1)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2)受托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3)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4)招标文
44、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书未密封的;没有报价的;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投标书逾期送达的;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1)招标
45、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2)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1、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2、应当有两名公证员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3、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但是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4、公证机构必
46、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即公证人员在公证遗嘱生效前不得泄露遗嘱人遗嘱的内容。5、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6、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独立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即生效执行,必须对外公开。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的情况:遗嘱人年老体弱遗
47、嘱人为危重伤病人;遗嘱人为聋、哑、盲人;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机关应当出具公证书的条件:1、遗嘱人身份属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保证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5、办证程序合法。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公证机构负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不同的提存标的物保管期限是不同的,最长为5年;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