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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具婚姻记录证明用户使用手册日期:2012年12月4日目录一、初始化查档开始时间2二、出具婚姻登记证明3、用户填写申请信息3、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类型:无婚姻记录证明、婚姻记录证明。3三、登记证明信息校对:6四、核对结果查询:7出具婚姻记录证明用户手册一、初始化查档开始时间各登记机关根据本单位电子档案完善时间,设定本单位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起始时间。二、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用户填写申请信息() 用户先填写出具婚姻证明申请声明() 登记员根据用户提供的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类型:无婚姻记录证明、婚姻记录证明。() 无婚姻记录证明只能是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未婚、丧偶、离婚,才可以出具无婚姻记
2、录证明。() 婚姻记录证明只能是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已婚、丧偶、离婚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具婚姻记录证明。具体操作如下:登记人员根据用户提供的信息填写完申请信息,点击受理,系统会自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审查。未婚:如果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电子档起始日期之后、并且在本登记机关进行有婚姻记录,那么当事人不能出无婚姻证明。否则当事人能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已婚:如果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电子档起始日期之后,有婚姻记录,那么可以出具婚姻记录证明,但审核的数据可能会出现有其它机关登记过,本登记机不能出具其它机关的婚姻登记证明。离婚: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当事人的查档起始时间从离婚之日起(此日期由当事人根据相关的纸制材料提供给
3、登记人员进行判定),系统审核没有婚姻记录才可出使无婚姻记录证明,否则不可以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出具婚姻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查档起始日之后,有婚姻记录,那么可以出具婚姻记录证明,否则不可以出具婚姻登记证明。丧偶: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当事人的查档起始时间从丧偶之日起(此日期由当事人根据相关的纸制材料提供给登记人员进行判定),系统审核没有婚姻记录才可出使无婚姻记录证明,否则不可以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出具婚姻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查档起始日之后,有婚姻记录,那么可以出具婚姻记录证明,否则不可以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姻记录,但系统未审查到信息,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纸制文件进行录入。点击按钮,出现信息录入界面。登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可以出具相应的婚姻记录证明。同时用户可以点击删除按钮删除相应的手工录入记录(系统中审核出的数据是不能被删除。)()查看当事人的审核信息。()打印无婚姻记录证明、婚姻记录证明。用户点击:按钮,要根据系统判定信息出具相应的婚姻记录证明。三、登记证明信息校对:登记机机关根据办理的实际情况,将问题登记信息(假证、重号证件、重复登记等)提交到省厅,同时必须提供相应当事人的纸制材料供省厅进行信息核对。根据省厅的核对信息做相应的处理。注:此核对方式不是实时核对。四、核对结果查询:登记机关根据提供的信息可查询当事人的相关核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