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份协调会答复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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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一月份协调会答复汇总(市外经贸局根据各部门答复整理)一、关于企业人才迁户问题一些外商协会会员企业反映,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对“企业高层管理人才”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但该界定对某些中外合资企业不是十分适用,因为该类企业大部分高级管理层都是外方人员,不需要户籍,而最有需求的则是企业的中级管理层,解决他们的迁户问题对稳定企业人才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能考虑此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企业高层管理人才”范围的界定。市人事局答复如下:我市出台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意图主要是解决我市一些重点或大型企业的业务骨干入户问题,因此,该规定将企业人才界定为企业高

2、层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人才。至于一些外商协会会员企业反映该规定第十六条中对“企业高层管理人才”的范围进行界定的条件对某些中外合资企业不太适用的问题,我局在起草该规定时也曾考虑过是否可根据一些重点或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管理人才条件放宽到中级管理层,这个意见我局领导在列席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该规定时提出过,但未被采纳。 据向市企业人才迁户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了解,市政府自今年8月份颁布规定实施以来,只有24家企业申请办理企业人才迁户。从实施的后果来看并不理想,结合这次一些中外合资企业反映的情况,我局建议:市政府可根据这些重点或大型中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对“企业高层

3、管理人才”范围的界定,将其放宽到“企业中层管理人才”。市劳动局答复如下:当时制定企业人才迁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职业技能以及职业技能竞赛奖等方面人才的问题,因而对管理人才嵌入可行度估量不足,既然现在企业提出实际问题,我们可以重新考虑调整。二、关于征税问题 据外商协会一会员企业反映,该企业为“来料加工企业”,在国内销售废料、为其它集团公司代加工服务,并按国税局要求由税局代开出税票。由于上述销售额每年超过180万,自2006年4月起,该企业被国税局强制性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国税局未能提供文件依据作为负责抵扣,故对抵扣计算未有清晰说法,导致税负成本不断增加,情况如下: 1、由于税所建账严谨,

4、很多杂项购买都要求供货商开具发票,但供货商连自己的应付税负也一并加到发票上。 2、现在很多杂项品、消耗品及维修都在国内采购,加之海关近期将包装纸箱列入禁止类,因而需要转至国内购买,若所述购买都不准抵扣,企业将不堪重负。3、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地税局仍以核定方式征收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率高达7,并以费用倒算收入来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不堪重负,希望地税机构能批准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市地税局答复如下:一、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目前三来一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大概分为两种:一是对那些帐册健全、能准确核算加工费收入且正确反映企业盈亏状况的企业可以查账计征,二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又分两种,即

5、对只能核算加工收入、而成本核算混乱的企业是按收入核定征收,对不能准确核算加工费收入、只能对其成本查实的,按成本倒求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三来一补企业采用何种征收方式,取决于企业的财务核算的状况,为了有效管理税源,对加工费收入长期不足于支付国内开支、长亏不倒的三来一补企业,我们采用核定征收方法。二、三来一补厂国内采购料件所得税处理的问题。以三来一补厂名义购买的原材料,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应计入加工成本,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关于消防验收合格证问题外商协会一日资企业反映,新企业完成工厂内装修以后,由消防局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一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给企业。工商局在受理企业登记手续(即申请企业营业执

6、照)时,只需企业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即可。但从今年4月份起,工商局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并同其他申报资料一起在工商局归档保存。然而,企业将仅有的一份消防验收合格证书递交工商局后,给企业以后的申请手续和运营造成很多不便,比如企业在申请第一本生产合同时,外经贸局以及海关也要求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原件进行核对。因此,恳请有关部门就以上情况予以协调。市工商局答复如下:由于收取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一般都要求收取原件,所以我局在受理企业登记手续时收取消防验收合格证原件是合法的。但为方便企业办事,并考虑到企业的验收合格证原件份数不多,我们一般区分下列几种情况进行处理:一、当消防验收合格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与企业

7、名称和地址一致时,收取复印件,核对原件。二、当消防验收合格证上的名称与企业名称不一致,但地址一致时,收取原件或经消防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三、在生产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更换经营主体(如甲制衣厂变更为乙制衣厂),收取与原有经营地址一致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或原件不能确认与原经营地址一致时,应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复印件或原件上确认并盖章。我局已将这一做法传达至市局和各分局窗口。四、关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问题近日,国家出台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对加工贸易企业

8、影响非常大,使许多加工贸易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甚至面临倒闭的威胁。外商协会最近陆续收到许多会员企业的意见反映,其中,企业反映最多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财税139号文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种类及数量非常大、文件的执行也非常急(即时执行),没有给企业一点缓冲、消化的时间,企业应接不暇,无法正常运转。希望能把财税139、145号文之规定延迟执行,给企业充分的缓冲期,以便作出相应调整。2、据部分会员企业反映,由于企业合同中部分原料涉及本次财税139号文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正在执行合同的延期手续时,海关根据财税139号文之规定退单,不予延期,使合同无法完成,无法正常核销。希

9、望海关能充分考虑企业的难处,给予企业相应的宽限期,完成正在执行的合同。市外经贸局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要求,2006年11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本公告自2006年11月22日执行。按照82号公告,前一段时间企业反映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企业可按照82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和保税进出口。近日,黄埔海关发布了关于执行82号文的意见,具体意见如下:一、关于目前新加工贸易业务备案问题。凡2006年1

10、1月22日前已经商务部主管部门批准、涉及82号公告目录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以下简称“涉禁”)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二、2006年9月15日后海关已备案但暂缓执行的涉禁加工贸易业务(如手册已被主管海关收存、商品已被暂停进出等),允许企业按保税政策有关规定正常执行。三、对2006年9月15日后已经新备案且已有实际进出口的涉禁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进行正常的保税加工。东莞海关答复如下:一、关于希望能把财税2006139、145号文之规定延迟执行、给企业充分的缓冲期以便做出相应调整的问题。我关认为: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是经国务院批准作出的重大政策调

11、整,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关将坚持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执行财税2006139、145号文件规定。二、关于希望海关能充分考虑企业的难处、给予企业相应的宽限期以便企业能完成正在执行合同的问题。我关已于2006年10月20日颁发东莞海关2006年第4号通告,明确对于9月15日前备案的涉及禁止类商品合同到期后,我关将增加1个月的核销缓冲期,要求企业在期限内尽快办理该合同相关的核销手续。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1个月内完成的,我关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处理。五、关于电费问题(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虎门镇有多家外商协会会员反映,近日接到虎门供电分局的通知,告知市局新下达了一份文件,对相邻的两

12、厂只计算总表,而不再分表计算,即一个变压器只实行一个计量单位,开一张单据。该会曾致电虎门分局,虎门分局称确有此事,如需要准确读数,需各自厂的电工自己读表。如此一来就引发了下列情况:1、电表的计量无法绝对准确,相邻两厂因电表读数差异而发生了多次争执,甚至引发了冲突。2、电费的增值税抵扣问题。电费本属于可抵扣项目,但由于现在两家厂只开一张电费单,厂家面对数万元的无法抵扣项目无所适从。为了解情况,厂家曾联系其在珠三角其它地区的工厂,如中山等地,发现无此情况。既然以前能够两家厂两张单,为何现在又作此改变?恳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供电局答复如下:一、用电客户必须按规定与我局确定供用电关系才能取得我局开具

13、的发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用户用电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凡按规定与我局确立供用电关系的用户在交纳电费后,均可取得我局开具的电费发票。二、私自转供电行为必须纠正。个别企业或个人未在我局办理任何用电手续,私下与相邻的用电户共用变压器用电,属于一种违章用电行为(私自转供),我局没有义务给这些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对于这种行为,我局将按规定作出纠正。三、私接其他用户用电的单位或个人要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必须到我局所属的营业窗口办理申请用电手续。六、关于来料厂国内采购的问题据台商协会塘厦分会反映,目前海关手册核销,准许以国内采购的发票

14、作为进料凭证。来料厂的正常收入是工缴费,即替外方加工的收入。但在市政府、塘厦镇政府分别扣除5和23的工缴费后,来料厂银行账户剩下的钱就只够支付工人工资、劳动福利保障费和国、地税局的税款等,造成来料厂难以支付国内的采购费用的后果。实际上,来料加工是由外方购买料件给加工厂加工,料件货款皆由外方支付。这样,国内购买料件代替来料料件,本也应由外方支付。按现行的规定,外方的款项不能进入来料厂的账户。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外汇管制规定,外汇进入国内银行账户的条件只有以下数种:1、资本金账户。收受公司设立、现金增资(核准)的注册资本金。2、结算账户。收受公司直接出口业务的货款、工缴费。3、外债账户。收受公司

15、经核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金差异的流动资金。4、基本账户。可以提领定额现金的结算账户。购买国内原物料,交货地为中国境内,外方的钱无法汇给国内的供货商;国内的供货商也无法解释为何有此笔外汇收入。海关手册核销,准许以国内采购的发票作为进料的凭证,支付给国内的供货商货款后,才能取得税务发票。进行核销却须有来料厂抬头的税务发票,而非境外的单位抬头的税务发票。所以付款单位就必须是来料厂,而来料厂却无能力支付。如外方的钱汇给国内的来料厂,并委托来料厂代购国内原物料,又将发生以下问题:1、来料厂哪个性质的银行户能收此笔外汇?2、塘厦镇政府已与当地银行签定:凡来料厂银行户头有外汇进帐,需立即转售汇成为人民币,

16、并扣23。那么剩下的钱又不够支付来料厂代购国内原物料货款并且因属于非核销款,性质不同,镇政府不应扣分成款。以上问题如经解决,来料厂的帐务处理问题紧接着又出现了:来料厂的存货拥有权是外方,由于来料厂没有拥有权,只是肩负保管与及时出货的责任,所以会计帐务处理上是不予记载的,只有仓库有进、出、存料的库存记录。那么外方汇进来料厂指定代购国内原物料的钱又将如何处理会计帐务记载呢?国、地税局是否会认为来料厂漏开发票?建议: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来料厂代购国内原物料的资金运用作出可行规范:1、外汇管理局设定来料厂购料特定专户。限定银行需有国内购料的相关正式凭证及外方的委托书,于付款日才能同意换汇及转帐支付。并且

17、该银行每月将执行情况汇报外汇管理局备案。发文当地银行,对来料厂购料特定专户的进帐,不执行与出口核销的代扣23作业。2、国、地税局发文,对来料厂购料特定专户的资金进出,要求另外建帐记录。并且不视为收入,无需开立发票。可以不与现行记录合并出具报表,而采取另行申报的模式,依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管控。国内供应厂商所开立的税务发票,购买人应按汇入款方(来料厂)的全称填写清楚,不视为虚开发票行为,订货单出具人为来料厂。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答复如下:“三来一补”是东莞市开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在我市的外向型经济结构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目前在产的“三来一补”企业超过一万家。由于“三来一补”企业不

18、具备法人资格,其企业性质以及经营模式决定了“三来一补”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能汇入工缴费并申请结汇,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厂房租金、水电费等支出。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工资、厂房租金等费用都相继提高,许多企业的工缴费结汇收入不足以支付企业的日常支出。另外,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在国内购买原材料代替进口材料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三来一补”企业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鉴于上述情况,为解决“三来一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我中心支局积极向广东省分局、总局反映情况并得到上级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总局批准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三来一补”企业综合费用结汇专户,并专门下发了“三来一补”企

19、业综合费用结汇专户操作规程,明确专户只能用于经常项目的开支,不得用于购置土地、购建厂房以及购买设备等资本项目的支出。按照综合费用结汇专户操作规程,综合费用结汇专户用于“三来一补”企业除协议确定的工缴费以外的以人民币支出的加工从属费用及税金等,使用范围包括:(一) 额外的厂租、水电费、工人工资;(二) 用于在境内购买生产材料的费用;(三) 用于维修厂房、宿舍核设备的费用;(四) 保险费;(五) 罚金;(六) 税款;(七) 其他综合费用。综合费用结汇实行事前申请审核制,由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负责对其属下的“三来一补”企业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综合费用结汇专户收取千分之四的手续费,没有其他扣费。“三来一补”企业需要申请综合费用结汇,首先向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领取综合费用结汇审批表,然后将综合费用申请报告、填写好的一式四联的综合费用结汇审批表以及结汇资金用途的有关凭证,提交给市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审核后办理结汇。此外,为规范综合费用账户的使用,防止不正当的资金通过综合费用账户流入,以下三种情况需经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初审,报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审批后才能办理:一是综合费用范围第(七)款的其他综合费用;二是单笔结汇申请超过300万美元或年累计结汇额超过3000万美元;三是“三来一补”企业当年的综合费用结汇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的工缴费结汇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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