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再生育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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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再生育证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男姓名户口性质民族身份证号女男户籍地现居住地女男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电话女男方婚姻状况初 婚年 月 日女方婚姻状况初 婚年 月 日离婚(丧偶)年 月 日离婚(丧偶)年 月 日再婚(复婚)年 月 日再婚(复婚)年 月 日男方生养情况出生年月性别是否为收养女方生养情况出生年月性别是否为收养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诺理由: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

2、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

3、从事井下作业的。提供材料:见申请再生育审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附后)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们未(曾)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已)需退还享受的优惠奖励款。夫妻签名(手印): 年 月 日村(居)委会核实意见经调查核实,该夫妇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及审核情况经初审,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项,具体内容为: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

4、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

5、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规定的情形,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村(居)予以公示,结果: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且审批资料齐全,建议准予审批。 (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温岭市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201 年 月 日再生育网上已审批。 (章) 年 月 日备注说明:此表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夫妻再生育申请表(户改)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再生育证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男姓名户口性质民族汉族身份证号女汉族男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女男

6、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电话女男方婚姻状况初 婚年 月 日女方婚姻状况初 婚年 月 日离婚(丧偶)年 月 日离婚(丧偶)年 月 日再婚(复婚)年 月 日再婚(复婚)年 月 日男方生养情况出生年月性别是否为收养女方生养情况出生年月性别是否为收养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诺理由:第十九条第三款:1.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2.因参军,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退伍后政府未安排就业的“农转城”人员;3.因就学,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毕业后未就业回到农村的“农转城”人员;以上情况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政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

7、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第三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四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提供材料:见申请再生育审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附后)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们未(曾)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已)需退还享受的优惠奖励款。夫妻签名(手

8、印):_、_ 201 年 月 日村(居)委会核实意见经调查核实,该夫妇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章)承办人:_、_ 201 年 月 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及审核情况经初审,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款第 项,具体内容为:第十九条第三款:1.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2.因参军,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退伍后政府未安排就业的“农转城”人员;3.因就学,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毕业后未就业回到农村的“农转城”人员;以上情况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政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9、(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第三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四项: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规定的情形,并于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在 村(居)予以公示,结果: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款有关规定,且审批资料齐全,建议准予审批。 (章) 承办人:_、_ 201 年 月 日温岭市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201 年 月 日

10、再生育网上已审批。 (章) 201 年 月 日备注说明:此表一式二份,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申请特批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再生育证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男姓名户口性质民族身份证号女男户籍地是 否独生子女女男工作单位及职业联系电话女男方婚姻状况初 婚年 月 日女方婚姻状况初 婚年 月 日离婚(丧偶)年 月 日离婚(丧偶)年 月 日再婚(复婚)年 月 日再婚(复婚)年 月 日男方生养情况出生年月性别抚养关系女方生养情况出生年月性别抚养关系现家庭未成年子女数出生年月性别申请理由及申请人承诺理由: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2.再婚前双方

11、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7.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提供材料:见申请再生育审批

12、(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附后)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们未(曾)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已)需退还享受的优惠奖励款。夫妻签名(手印): 年 月 日村(居)委会核实意见经调查核实,该夫妇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章)承办人: 年 月 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及审核情况经审核,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文、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文、浙人口计生委200892号文,具体内容为: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

13、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7.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规定的情形,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村(居)予以公示,结果: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同意上报审批。 (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温岭市人口计生局审批意见承办人意见经审核该夫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文、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文、浙人口计生委200892号文,具体为:的规定,且审批资料齐全,建议准予审批。 承办人: 年 月 日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经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其再生育一个子女。负责人: 年 月 日说明:此表一式三份,市、县、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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