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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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专门针对夫妻关系所做的规定,是属于夫妻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利益。而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包括夫妻在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

2、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1而笔者认为一般使用忠实义务的概念,应当使用它的狭义,而不用它的广义。因为最早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对贞操的要求,主要限制的也是婚外通奸行为,这也是我国婚姻的一夫一妻制的具体体现,一夫一妻制的实质,在于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并且使用它的狭义概念可以更准确地界定忠实义务。而且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包含范围广,在法律上难以界定,法律很难对人的精神进行规范或处罚,比如说现在的网络结婚,有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结婚了,但在网络上他又跟别人结婚,这种情况法律不能对其惩治,而如果是生活中实际发生了性关系就可以对其惩罚,因此笔者认为用狭义的含义更合适。(二)夫妻忠实义务

3、的历史沿革 忠实义务早期时并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妻子一方的单方义务。这样的规定,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决定的,在父权家长制下,出于维护男系血统的需要,法律对妻子的贞操要求极其严格,严厉惩处失贞妇女;相反,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相当宽容,男人甚至可以三妻四妾。这种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的法律规定的原理,就在于维护亲属血统的纯正。资本主义早期已规定贞操为夫妻双方义务,通奸、重婚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允许相奸者结婚,即使这样,法律对贞操的要求仍严于妻而宽于夫。1法国民法典虽规定夫妻负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又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由诉请离婚,而妻仅能以夫与他人通奸且于婚姻住所姘居为由诉请离婚。日本旧民法也只以

4、妻有通奸行为为离婚理由,而将夫的通奸行为排斥在外。他们对这种不平等立法的解释仍然基于亲属血统观念,认为丈夫的通奸充其量是影响夫妻关系和家庭秩序,而妻子的通奸则关系到夫可能不是子女真正的生父。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婚姻家庭法,才渐渐将夫妻置于平等地位,忠实成为对夫妻双方的平等要求,并将其视为维护夫妻关系的特质及婚姻稳定的要素。法国、瑞士、意大利、瑞典、英国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律均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时,他方得请求离婚或别居外,还可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相奸的第三人处以罚金。从对妻单方面的要求守贞进化到夫妻互负守贞义务,男女不平等迈向男女平等的一大进步。我国

5、1950年婚姻法第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第8条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这两条规定中显然包括着夫妻互负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含义。修订后的1980年婚姻法,既删去了1950年法律中的部分内容和号召性文字,也没有再用其它形式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规定。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造成了一些值得审视的问题。同时,第三者插足、通奸、非法同居、重婚等造成大量婚姻破裂,为了弥补不足,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第4条又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夫妻关系法较之前相对全面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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