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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762号)和自治区金融办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
2、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各市、县(区)、开发区、宁东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公司法及有关公司登记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市、县(区),开发区、宁东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
3、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市、县(区),开发区、宁东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所规定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对外投资。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法人)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公司依次组成,其设立程序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进行。第九条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股东应当符合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
5、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十二条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批文件;(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6、;(三)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五)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八)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九)住所使用证明;(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它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 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三)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 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7、力和资金实力。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 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四) 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做相应修改。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具体登记事项变更
8、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提交自治区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
9、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自治区金融办同意注销的文件;(二)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四)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五)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六)经确认的清算报告;(七)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八)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要依据工商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经营。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重点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情况、合法经营
10、情况,巡查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自治区金融办颁发的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的书面说明。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五条被自治区金融办取消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管理
11、规定和违反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由负责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嫌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告自治区金融办。第二十八条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公司法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全区各农村资金物流调剂有限公司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小额贷款公司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
12、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申请成立步骤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
13、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成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
14、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条法
15、司司长周学东2月26日表示,央行计划取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同时使现有一些非银行私营贷款机构合法化。按照央行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贷款基准利率 项目 年利率(%)一、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5.85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6.31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6.40三至五年(含五年)6.65五年以上6.80经营原则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
16、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
17、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
18、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19、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转制村镇银行准入条件第三条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
20、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 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5.资产应以贷款
21、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 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 (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实际案例1、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2、是一家专门为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和个人提供快速简便、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服务的企业。公司自2004年开始探索免抵押、免担保小额贷款,至今累计放款全国最多,小额贷款服务的客户最多。世界银行、国开行、中行、建行委托中安信业贷款,在深圳、北京、河北、福建、广东、四川、浙江有超过几十家方便的网点,近千名员工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 中安信业为客户提供快速简便、亲切友好、高效、价格合理的小额贷款服务。专门服务无法从传统银行获得小额资金的客户。 中安信业个人贷款,快速简便,免抵押,免担保。贷款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费用。 2、位于山东省的临沂市兰山区翔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1日,是根据
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和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办法【2008】1号)的相关规定,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鲁金办字【2010】42号文批准,以翔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四个法人企业、十个自然人发起成立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秉承服务“三农”、支持中小客户的原则,活跃地方经济,支持新农村建设。 贷款手续便捷,抵押、质押范围大,灵活机动,能够快速满足“三农”及中小客户的资金需求。公司
24、全体员工将以“诚信、快捷、灵活、方便”为工作宗旨,热情周到 ,高效工作 ,倾力打造“诚信致远、翔宇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创建24小时不间断服务热线,为发展兰山区地方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贡献。 贷款分类个人中安信业为工薪阶层提供快速简便的个人贷款服务。拥有数量众多的网点,拥有友好谦恭的员工,全程帮助整个贷款流程。也可以方便地在网上申请贷款! 提供高达15万元人民币或更多的贷款,贷款期限分12个月或18个月。一般能在申请的当天放款。 小企业中安信业为小企业主提供快速便利的免抵押、免担保的贷款服务。无论经营小公司还是摊点,只要经营时间超过六个月,都可以申请高达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一般能在两
25、到三天内放款。 循环信用中安“现金卡”贷款。客户可以在预定的限额内,方便地还款或重贷,而无需支付违约金!这对于时常需要额外现金的客户以及需要灵活还款、随时取现的客户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通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九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
26、用于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三条 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经营要求。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召开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工作作出决议。债权债务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且坚持支农服务方向。
27、1各治理主体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标科学,考核激励机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2具有完备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覆盖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且执行到位。3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5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6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7单
28、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8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三)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其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同时对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五)未设村镇银行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优先改制。(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第六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严格按
29、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做好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筹建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落实筹建、开业阶段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筹建工作小组须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清产核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时的上季末。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清产核资结果和审计结果进行复查。第八条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小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对净资产结果进行确认,签定净资产确认书,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对净资产进行处置。第九条 拟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其资质、持股比例等
30、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不愿意作为发起人、不符合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请人应在申报开业前完成相关股权转让或清退等工作。第十条 有关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31、;(三)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四)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六)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受理、审查并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第十三条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额贷款公司并注销
32、营业执照,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成立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程序
33、或条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一、筹建申请材料(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
34、、风险处置预案。(三)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四)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包括: 1.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
35、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的书面声明。 5.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
36、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发起人承诺书。(五)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六)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七)加盖筹建工作小组印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八)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九)区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二、开业申请材料(一)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章程制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是否符合开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7、二)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类逐人说明情况)。(三)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每个企业法人股东住所、企业法人代码、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信证明(包括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
38、状况);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下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六)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筹建工作小组须加盖印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拟任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由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综合鉴定,内容包括拟任人在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合规情况)。 3.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地披露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状况及变化趋
39、势,拟任人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报告要有明确的审计结论,由审计人和被审计人双方签字)。 4.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对是否有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等进行承诺)。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七)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八)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 1.筹建工作报告。 2.章程草案。 3.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4.选举董事。 5.选举董事长。6.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7.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各项决议应标明决议编号。创立大会(股东大
40、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以及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以及全体表决人员签字,选举董事(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名。(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十)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十一)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十二)组织结构图。(十三)发展规划。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网点布局、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分红计划、利润分配方案。风险管理计划包括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和步骤。(十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六)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十七)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十八)区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