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doc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3008052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2010-09-25 1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

2、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基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包括重婚者在原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鉴于受骗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根据你院请示中介绍的案情,陈若容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陈若容可以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

3、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请示粤高法明传(1992)145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何冠林重婚一案中,遇到以下问题:何某某(男,34岁,工人)于1982年9月与陈丽琦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子。1989年3月何某某认识女青年陈某某(女,37岁,工人)后,便隐瞒自己已结婚的事实,与陈某某恋爱。何为达到与陈结婚的目的,使用涂改户口本及伪造证明等手段,于1991年9月3日骗得陈某某与其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陈某某到何某某住处找何,何不在,其妻陈某出来招呼陈,陈某某才知何某某是有妇之夫。为此,陈某某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何某某犯重婚罪。对陈某某被骗与

4、何某某结婚,陈某某是否属于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否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我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某欺骗陈某某与其重婚,作为重婚这一行为,是何与陈构成的,只不过何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欺骗陈,而陈虽不知道,但确实在客观上构成了重婚主体之一。所以陈某某不是起诉重婚的主体,只能是被起诉的主体。起诉主体应是陈某(即何某某的配偶)。由于陈某某重婚不是明知,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应由检察院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某已有配偶,又以欺骗手段,骗取陈某某与其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是在受骗的情况下与何某某结婚的,应属被害人。因为从审判实践看,刑事

5、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或其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从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来看,重婚案件中的被害人,既指重婚者的配偶,也包括后来受欺骗、胁迫而与重婚者结婚的人。何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所以,陈应是本案的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陈某某是本案的被害人,可作为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倾向第一种意见,当否,请复示。1992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

6、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几年来,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

7、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告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

8、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四)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问题的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本年1月28日(57)研字第9号报告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行为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9、后,如果他(她)仍愿和该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述期间内和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二、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所争执的权利和利益达成的协议,不发生不服调解而提起上诉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后翻悔,原来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原调解确有错误,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查阅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第26页);如认为原调解并无错误而无须重新处理时,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原来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将当事人翻悔的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通知当事人。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民事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请示(57)研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和解答问题上,经常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由于我们对这两个问题不明确,特此函请解决: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一方,在上诉期间,与另外一个人结了婚,算不算重婚罪。这类问题,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二、调解书,根据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已有规定:由法院主持调解的案件,调解书与判决有同等效力,如认为调解无错误,还可以强制执行。据此,不服调解的案件,是否准许当事人上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