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新创性答复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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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见陈述书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本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专 专利 或申请 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递交日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号条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挂号条码 陈述事项: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通知书(发文序号 )陈述意见。 陈述的意见:尊敬的审查员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该案的审核,本申请人在仔细阅读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陈述意见如下:(请参见附页)附件清单 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名称: ,证明文件备案编号: 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1份 共 页; 说明书替换页: 1份 共 页;修改对照页: 1份 共 页。 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20 年 月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2、 日 1000122010.2附 页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次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了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该技术方案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页第段第-行及附图 或者权利要求&。2、适应性删除权利要求&。3、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上修改具体请参见修改对照页。申请人对以上权利要求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

3、的规定。二、关于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属于P技术领域,记载了技术特征X、Y、Z,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X,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其虽然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X、Y、Z,但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B,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其虽然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X、Y、Z,但对比文件3

4、属于M技术领域,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5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25因而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装置,是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前述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理由,权利要求6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710是权利要求6的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6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710因而也同样具备专利

5、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三、关于创造性(三步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2都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本发明更为接近,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最多,所以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B、=。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

6、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接下来分别具体分析对比文件1、2的技术特征,以及为什么对比文件1、2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及其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获得了以下有益效果:-。而对比文件1、2及其结合并不能取得以上有益效

7、果,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装置,是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前述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6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0是权利要求6的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710因而也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恳请审查员对文件进行审查,如有不同意见请给申请人再次陈述意见的机会,谢谢!代理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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