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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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李某因租赁某饭店向朋友管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出具“今借人民币4万元整,年底还清”借条一张。该借款逾期未还,管某诉至法院。管某诉称,被告李某向其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租赁某饭店,到期未偿付,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其妻刘某共同偿还欠款。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刘某(被告李某的妻子)辩称,其不知原告向被告李某出借该款的具体情况且被告李某未向其告知该借款的用途。李某不务正业,至今已有2年多未回家了。被告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该案庭审后,有如下几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

2、偿,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该欠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未能证明李某的借款经其妻刘某的同意,属李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原告也未能证明李某租赁饭店的经营收入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而且,本案的证据(借条)上只有李某一人的签字,应判令被告李某一人偿付该欠款。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二被告负担。李某不到庭,应由其妻刘某负担“未经对方同意”、“经营活动的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刘某举证不能,则应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审判采纳了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的第二种意见。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借款后向原告管某出具4万元的借条,原告

3、持被告李某出具的4万元的借条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付欠款及利息,事实清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欠款不付,应负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以被告李某的该借款属家庭共同债务,对此债务被告刘某应负有偿还义务,但因原告管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被告刘某予以否认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未能证明该笔借款是被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原告请求此债务被告刘某应负有偿还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偿还原告管某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管某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评析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人们经济观念的转变,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由于种种原因,

4、其纠纷亦随之增多。因我国尚未颁布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诉讼中,债权人为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动辄以借贷纠纷的产生时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5、,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于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是否能够援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

6、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比此司法解释更相类似、更具权威的规定,笔者认为,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比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应之。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该借款是从事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入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借款的

7、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挥霍),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2、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么,“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维持生计、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自己有赡养义务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的借款,如为己方的父母赡养费用的借款;为履行与己方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需的借款。3、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对该类借款,应当考虑夫妻间不当借款权力的行

8、使问题,一方借款未经对方同意,将借款用于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借款为上大学、出国留学或为学习某项技艺等,对这种夫妻智力投资借款,不能一概而论,应对进行智力投资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益情况而定。比如,一方为另一方出国留学到处筹款,借了大量债务,离婚时一方并未收益应视为出国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出国方自己负责偿还。对一方学习专业技术、技艺后,利用所学之长赚得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

9、、对方是否知情等。对于夫妻双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的,出走一方没有过错的,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育子女所欠的债务,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债,同时也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该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

10、,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然而,这一司法解释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设置,是旨在处理当事人在举证时的主张与行为之间关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但是仍然不能圆满的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在实践中,当待证事实处于消极状态时,仍按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就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来分配举证责任的负担,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允的,因此,有必要参照一些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来公平、合理地具体划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共

11、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问题较为简单、争议也不太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因的复杂性及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特定性,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请求判令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审理中,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对审理该类型案件经常遇到的举证责任几种具体情况分析如下:1、一方借款是否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1)借款人到庭的:由借款一方与债权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借款或借款的收入确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一方的配偶不负有举证责任。(2)借款人不到庭的:由债权人独自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借款或借款的收入确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借款一方的配偶不负有举证责任。2、关于对方是否同意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有夫妻二人的共同签名的借据,这实际上是债权人正确运用了有关保证的法律条款有效地保护自己。由于债权人在出借时享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权利,但是,无论债权人处于什么原因,在出借款时,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保证责任,都应视为缔约之初,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权利,若在庭审中,作为债务人配偶的一方否认同意该借款,那么,举证责任完全应由借款一方与债权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并且,对于该问题,审判人员一般不应推定配偶一方同意该借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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