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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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资料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传统隐私的范围得到新扩展。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自由性和开放性,自然人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和挑战。因此,作者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分析得出网络隐私权具有客体的特殊性,侵权主体的多样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财产性等新的特点,从这些特点发现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立法不完善,立法不系统,公民自我保护意识差和缺乏国际间合作等问题。在文章的最后作者试图寻找一条保护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正确途径,认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完善立法系统立法,加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关

2、键字:网络环境 网络隐私权 个人数据 法律保护目 录一、隐私权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概述 1(一)隐私权概述 1(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概述 2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 3(一)从历史发展的原因看完善的必要性 3(二)从法律的全球化看完善的必要性 4(三)从科技进步看完善的必要性 4三、国外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一)美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4(二)欧盟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5(三)其他国家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5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5(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5(二)我国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类型 6(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7五、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

3、建议 8(一)完善立法 8(二)系统立法 8(三)用户应加强自我保护 8(四)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9参考文献 10序言不可否认,我们处在一个幸运的时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信息交流、资讯查找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物理世界的沧海桑田在网络环境下换了人间。但也必须承认,在越来越发达的信息时代各种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2010年,在高考刚刚结束的时候,新闻媒体爆出令人吃惊的消息:数万考生的信息遭到泄露,这些考生频繁收到各种补习学校的、私立学校发来的介绍短信和推销电话,高考考生的信息甚至明码标价2分钱一条;同年在“艳照门” 事件中刚刚淡出人们视线的时候“兽兽门”再次引起人们关注,模特

4、翟凌的不雅视频被曝光于网络,随后被网民大量下载、传播,令当事人大受其害,身心俱疲,这些事件均以个人隐私为卖点,并借助于网络广泛传播,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些事件都在表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一、隐私权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概述“隐私(privacy)”一词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概念,不过在出现了一百多年。但是,就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生活阶段,人们就已经意识到了“隐私”的存在。今天,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的自由流通,个人隐私的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1隐私权的概念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

5、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概念表述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

6、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例、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3)个人隐私专用权个人隐私专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撰写

7、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者摄影的需要等。但是从事这些活动的前提是该行为必须合法即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3隐私权的特征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第二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第三,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收公共利益的限制。1 侯玉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教育观察,2011,(1):4.1(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概述1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概念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

8、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2 李英芬关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0,(1)2 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在学界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公开与侵扰的权利。网络隐私权是网络发展及普及的产物。它脱胎于传统的隐私权,但网络空间独有的专业性、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国际性、自由性等显著特征又使网络隐私权具有了新的生命和更丰富的内涵。2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特征网络隐私权是特殊的隐私权,因此当然具有传统隐私权的独立性、可克减性、可限制性、让位于知情权等一般特点。但互联网赋予了网络隐

9、私权新的生命力和独有特征。(1)客体的特殊性作为网络隐私内容的私人信息带有强烈的网络特征,是私人现实身份及网络身份等蕴含的信息的数字化体现。3 金艳艳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6):6.3(2)侵权手段的隐蔽性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作为普通用户,所具备的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知识是十分有限的。侵权行为人往往是十分隐蔽的,极具专业色彩的方式窥探、宣扬他人隐私。这些行为一般很难被网络安全敏感性差的用户所感知,因此用户极易在不知不觉中遭受侵害。(3)侵权主体的多样性互联网的使用使得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多样化。除了普通的上网用户之外,还包括政府组织、公司企业、网

10、络信息提供商和电脑软硬件设备的提供商等。(4)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网络信息的形式多样,除了文字之外,声音、图象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传播。此外,网络世界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决定了隐私一旦在网络中被公开瞬间就有可能到达网络覆盖的每个角落。因此网络隐私一旦暴露,那就等于被暴光在了全世界网民的面前,它给隐私权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量。(5)侵权形式的多样性面对越来越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和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网络隐私侵权的形式也变的五花八门。比较常见的手段有:在网上披露和公开宣扬他人的隐私,为公开他人隐私提供各种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撑,窃取、传播个人数据,个人数据交易,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通过互联网对他人进行监视等

11、。4 刘少浩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在线,2010,(7):7.4(6)财产性传统的隐私权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消费者在网络上登记或留下的姓名、年龄、兴趣爱好、浏览历史等信息的商业价值已经得到了世人的认同。对部分商家来说,谁掌握了更多的消费者的信息,谁就拥有了更多的潜在消费者。因次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具有了越来越强的财产性。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一)从历史发展的原因看完善的必要性远古时代,早期人类对于自由、尊严或隐私等观念的认知几近为零,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社会观念在不断变化,隐私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从早期人类对身体

12、特定部位的遮掩而发展对整个身体的遮蔽,到后来个人的生活及行为等等内容都被列入了隐私的范畴,并在古代的法律制度上产生了一些保护的规则和制度。进入文明社会以来,随着个人权利意识增强及法律日臻完善,人的权利得到越发细致的关怀。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逐步普及,信息在整个社会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国际互联网等新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己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上网浏览信息、收发邮件、开会、购物、游戏、聊天、交友等等,同时通讯技术已发展到3G阶段。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越来越近,对人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社会从工业时代进入了信息创造价值的信息化时代。同时,由于信息时代网络的开放性、资

13、源的共享性及获取信息的便利性,隐私侵权行为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容易发生。 (二)从法律的全球化看完善的必要性 国际已对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统一化的趋势。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二条是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饿国际渊源,其中采用了列举式立法方式,涉及公民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等内容是隐私权的主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大会又于一九六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十七条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其中第三编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

14、利”;该条的规定与上述宣言第十二条的规定基本相同的,它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重申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联合国大会又于一九六年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十七条规定另外,一些区性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美洲人权公约第十一条等等,也包含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三)从科技进步看完善的必要性我国虽拥有辉煌的古代科技文明史,但从十六世纪末以来,与欧洲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程度相比,中国的科技却越来越滞后。我国科技发展的相对落后,从某些领域里也制约对他人隐私的侵犯,故不如西方国家对个人隐私的关注程度。5 张萍珍,周五四评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之法律保护J.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8,(12)5随着电子通讯、互联网

15、等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个人生活空间己越来越小,从而也激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的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在高科技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及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隐私权。因传统隐私权的客体是处在现实世界中,而网络与电子商务中个人数据隐私权的客体则在虚拟互联网世界当中。许多新兴个人数据已成为隐私权的内容而受法律保护,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用户名、通行码、网际网络通讯协议地址等等;而且,网络与电子商务中个人数据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因此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又提出新的要求。三、国外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一)美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美国承认隐私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权利的文化

16、学术基础有着悠久的历史,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是在世纪末起源于美国的。年美国两位法学家山姆利沃伦和路易斯布伦迪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这被公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真正确立与发端。由于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首先是由美国学者提出来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是首先在美国建立起来的。最主要的法律有年的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家庭教育权10利和隐私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法、1980年制定的隐私权保护法、1986年制定的电子通讯隐私法、1988年制定的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1994年制定的驾驶员隐私保护法及1999年制定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除此之外,在一些州立法中也有保护公民隐私的成文法

17、文件,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判例等等。由上述例证可见,美国己建立了由联邦宪法、侵权行为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综合保护以及将联邦法律与各州立法密切结合而形成的隐私权保护体系,而且这种保护体系也是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到完善的。(二)欧盟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欧盟各成员国一直都比较重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着重视和保护隐私权的传统。欧盟采用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其基本做法是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并以为基础,采取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6 徐敬宏欧盟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保护及其启示J.ITA在国外,20

18、09,(5):14.6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是欧盟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规章的核心。1999年,欧盟通过了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递个人数据的保护指令2002年7月欧盟通过了新的电子通讯隐私保护指令以取代1997年通过的电信部门个人数据处理与隐私权保护指令等。另外,与欧盟成员国有特殊关系的国际组织,也非常重视对网络隐私权,特别是针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三)其他国家隐私权的立法保护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主要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网络隐私权施以保护,西班牙、瑞士、丹麦、挪威、卢森堡、新西兰、意大利等国也制定有专门的数据保护法。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

19、法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由于我国法律的滞后性,对隐私权的保护重视和起步都较晚,虽然国内现有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以及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均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仅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之下予以保护,属于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模式。涉及到网络隐私权保护,我国的一些部门和地方规章中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公民的隐私加以保护,主要以下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未直接或间接涉及公民隐私权的内容。该法第三

20、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条的内容是: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253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工作单位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

21、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都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可见,最

22、高人民法院在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只适用对名誉权的保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而称之为“隐私”。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列入受保护人格权的范围之内。6.其他法律、法规也有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

23、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部门法规有1997年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和2000年信息产业部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2003年上海率先通过的关于个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等等。(二)我国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类型1非法收集由于互联网络的全球连通性,从理论上说,任何人的信息一旦上了网,就有可能被网上的任意机构获得。当这些机构面对浩如烟海

24、而又唾手可得的信息时,很有可能不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就搜集他们的个人信息,造成非法搜集。2非法泄露、传播非法泄露、传播即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将此人信息不恰当地泄露、传播给第三方或更多方。7 李玲君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法治在线,2009,(7)7与其他大众传媒相比,网络具有开放性、即时性、交互性和跨地域性等新的特点,这使网络在散布和传播隐私方面更加方便和快捷,信息泄露后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3非法窃取网络的安全性能尚未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这使得个人数据极易受到侵害,即使用户不主动泄露个人数据,松懈的网络安全管理状态以及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黑客活动,都能造成个人

25、数据、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被窃取。4非法利用非法利用个人数据是指用户二次开发所掌握的个人数据建立综合数据库,为自身的战略服务或用于其它交易行为。8 朱冬寅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2)8在这个环节上侵犯侵私权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滥用。(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虽然有上述立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但由于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故而立法相对滞后,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保护隐私权,其中,宪法、民法通则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多为原则性规定,实际应用性差,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则规定更少。对隐私权的保护只

26、是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进行保护,而对于隐私权主要是通过刑法保护,且只对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处罚,民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相对欠缺。但事实上,隐私权的侵害多为不严重的,小范围的侵权行为,且对象多为公民,民法对其保护更具有实用因此隐私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不当使用上。9 许丽莲,人肉搜索中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J.兰州学刊,2010,(9)9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隐私、网络隐私的范围、内容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侵害主体、客体、和侵权责任规定不明确,在实际案例中无法对侵害客体进行定性,这使得公民在隐私被侵害后维权的道路更加困难。2立法不系统 虽然国内现有立法,包括刑法

27、、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以及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均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仅将隐私权置于名誉权之下予以保护,属于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模式。涉及到网络隐私权保护,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没有专门的立法,而只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10 田晓敏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 10这些法规有1997年12月8日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00年7月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8日第9届

28、全国人大常委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些法规是目前我国主要的有涉及到网络隐私安全的法规,其内容都只是蜻蜓点水式的,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网络隐私权,或者说对于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保护,需要一个系统的,全面的立法。而目前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方法,是远不足够的。3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我国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人们观念上隐私权意识普遍淡漠,对于个人的信息使用缺乏警惕性,这是隐私泄露的最重要原因。11 胡斌论网络隐私权D.黑龙江:黑龙江大学,2009114国际间合作较少我国虽然参与了一些国际组织,但这些组织多为经济组织,涉及法律法规的经济组织少之

29、又少,加上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体制,我国与国外,尤其是美国、欧盟等隐私权保护法律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和组织的交流较少。五、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一)完善立法 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确立隐私权法律地位,由于我国长期缺少对隐私权明确的法律保护,因此要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切实的保护,必须首先应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将其明确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12 吴翌嘉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体系架构D.深圳:暨南大学,2008 12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和权能;明确规定网络空间的数据收集、发放及流通的条件和程序,如网络服务商、商家、政府机关及

30、其他主体收集、储存、处理、使用和传播个人数据的条件和程序在法规中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利用与安全、披露和公开,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当使用个人数据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二)系统立法我国应该建立以宪法保护为核心、民法保护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为辅助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为了便于在实践中对侵犯隐私权问题的处理,还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最好是专门制订隐私权法,并且谐调各个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三)用户应加强自我保护网上个人隐私遭到侵害,仅仅把责任归咎于网络运营商是不对的,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泄露了个人相关资料的不是

31、别人而是用户自己。因此,网络用户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的隐私资料。如申请免费电子邮箱时,尽量不要用真实姓名和填写相关的真实资料;谨慎对待网上购物,在决定参加网上购物以前要对网上商城的信用和隐私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网上浏览时,使用代理服务器或匿名浏览方式;在计算机中使用个人防火墙等软件进行保护。(四)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网络的跨国界性决定了网络隐私权的管理不单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事情。从美国与欧洲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到,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是需要国际协调的。13 荣建文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及建议J.东方企业文化商业文化,2010,(01)13许多与英特网有关的法律只有通过地区性或者是全球性的合作才能有比较好的效果。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立法应该将中国国情和国际上的相应立法趋势和动态结合起来,加强国际合作网络发展的全球性和网络侵权的国际化需要网络立法的国际合作,需要各国在网络相关立法上取得更多的一致。因此,要构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除了要针对我国的国情外,还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与国际接轨,针对日趋国际化的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努力构建全球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此外,我国还应积极加入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这样才能满足对网络隐私权的现实保护的需要,从而更好地发挥补充性作用,对网络隐私权起到更全面的保护。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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