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瑕疵担保制度的发展与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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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瑕疵担保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瑕疵担保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如上文所述,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可以比照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在肯定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之后,为了平衡双方在瑕疵状况之下的利益,促进交易,笔者考虑可以运用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来解决股权转让中的瑕疵纠纷问题。那么,首先就要对合同法上,尤其是买卖合同里的这一重要制度一一瑕疵担保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从而试图发现其相对于一般违约责任用以解决股权瑕疵纠纷的优势所在.第一节作为起源的罗马法德国法上瑕疵担保制度(旧版德国民法典459条及以下)的前身来自于罗马法中有关奴隶和牲畜的买卖规定3,。从罗马法单独规定了对于被买卖的奴隶和牲畜的瑕疵问题,

2、瑕疵担保制度即开始与普通履行障碍法分离而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而存在38.根据罗马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有义务公开宣告其所卖奴隶的己知的典型瑕疵,如疾病或是性格上的瑕疵,举例来讲就比如该奴隶有逃跑的倾向39。如果卖方确切地知晓这些有问题的奴隶“性质(Eigenschaften)”,而有意或无意对此沉默,或者恶意地对此进行隐瞒,依法令,买方就可以提起被称作aCtioredhibitoria的诉讼,在六个月的期限内要求对该奴隶的退货,或是被称作actioquantiminoris的诉讼,在一年期限内请求减少价款。而此两种卖方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这些责任规定在罗马法上是专为解决奴隶和牲畜这两类特殊“

3、物”的买卖中的问题而设定的特殊规定。诉的范围,Ulpian认为先是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而如果没有明确的此类约定的话,就取决于普通情况下依这些诉所应该履行的.通过这两种诉,买方可以在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下,要求减少价款,或是撤销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额度因卖方的主观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卖方并不知道这些瑕疵或是疾病情况,他只要在买方如果知道与不知道瑕疵时,所愿给付的价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而相反,如果卖方是早有所知的,他就要对买方因为瑕疵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区分,也正是现代债法中关于履行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区分的源头所在.在后世欧洲法律的发展中,几乎所有的欧洲法典都把罗马法上的这

4、一制度,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继承了下来。0第二节作为继承发扬的德国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是德国民法典上的一个传统而重要的制度,但是因为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立法技术等原因,一直是民法界争议的焦点之一。在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之后,关于瑕疵担保制度的规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债法改革前的德国民法典在旧的德国民法典版本中,物的买卖上卖方的主合同义务只有两个,即为转移占有和所有权的移转;与之相对的是在权利的买卖中,卖方只要进行权利的移转,即是告合同的主义务履行完毕。当出现合同义务违反之时,首先先要区分判断,所违反的是哪一部分的合同义务:如果违反的是转移占有,或是权利移转的义务,此时适用有关双方合同的

5、一般性规则来进行处理;而如果情况属于有关瑕疵的问题,则需以风险转移的时点作为分水岭,风险转移前,适用一般性规定,而风险转移后适用有关瑕疵担保的特别规定.二、债法改革后的德国民法典2002年1月1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颁布实施,使德国的传统债法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中瑕疵担保制度的改变尤其引人注目。债法改革的背景正是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verbrauchsgueterkaufriChtlinie)向德国国内法的转化,而这一指令是受到联合国买卖法(UN一Kaufrecht)影响下产生的。5改革中体现了两大重点,一是将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履行障碍法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第二就是对于一些在旧法中未曾被写入、

6、但逐渐却在学说和判例中被广泛接受的制度,例如积极侵害债权和缔约过失责任,给予了立法上的承认。在履行障碍法的体系上,改变了旧法上“履行不能”的核心地位(改革前德国民法典第275,306,323,324,325条),改而确立了“义务违反”作为整个履行障碍法的中心概念。52根据改革后德国民法典第280条,“义务违反”是因所有履行障碍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要素,并不因是主义务的违反还是从义务的违反而有所区分.履行障碍法的体系划分也做出了相应的改变,由“两分法”改作三部分: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和不良履行。通过新德国民法典第280、281、323条,将合同的解除以及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以总则一起概括规定

7、。这样,如果继续履行为可能,www.lw-则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对违约有过错时,或者在继续履行的期限过期后将合同撤销,或者要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第三节有特色的中国法在中国民法的许多制度上,能够看见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带来的影响,但在现行中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问题上,这种影响力却并不那么明显。我国的现行合同法,与其说近于德国债法中的合同部分,不如说学习了许多英美法上的规定.一、中国大陆法上的瑕疵担保制度1、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瑕疵担保制度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瑕疵担保制度在中国散见于一些法律草案和单行法中,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给予了民事救济,从特征上看基本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不仅相对于违约责任独立,也区别于产品质量责任.2、现行合同法上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在合同法的第一稿草案中,立法者也曾试图建立一个新的瑕疵担保责任体系,对物的瑕疵责任和权利瑕疵责任都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一思路最终被放弃了,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现行合同法中,仅在买卖合同之下对权利瑕疵责任列出了几条规定.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瑕疵担保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深受德国改革前民法典的影响,体现在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上,几乎是完全继受了德国在债法改革前的规定,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瑕疵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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