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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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的效力【案例介绍】丁某于1996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贸易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贸易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依照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向服装贸易公司提供男女毛涤等面料及各种样式和规格的男女服装100打,货款总额人民币12万元;交货期为同年9月至10月;货款在货到后10日内付清;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贸易公司对其所为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贸

2、易公司收到卖方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服装贸易公司得知事件真相,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贸易公司协商不成,无奈于200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几种观点】1、丁某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他辞职之后,未经授权而出于个人经营的目的,与原告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属于无效代理,且服装公司没有追认。所以,丁某与原告所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2、丁某虽已辞职,但由于他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所以,与之有长期业务关系的香港公司,有理由相信丁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丁某的行为可构成表见代理,该买卖合同应认为有效。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尚欠货款及迟延利息损失。【

3、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丁某的代理行为是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从而认定该买卖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利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是无权代理。学理上,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构成无权代理的全部。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使该项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制度实质上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无权代理作为有权代理来认定的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几维护交易安全,又支持交易的效率;既保证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又维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应

4、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既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并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此外表见代理还须具备以下特别要件:(1)该代理行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且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2)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在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相对人应当不知到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同时,相对人对代理人无代理权的不知情,应当不是其疏忽大意和懈怠造成的,也就是他在不知情上没有过失。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无权代理行为也负有责任,法律对他就没有保护的必要。(3)相对人从外部现象上应当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5、。这种外部现象可能是由于本人的言行所致,也可能是由于他人的言行所致。如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行为人过去一直是本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在并没有被告知该代理人已经丧失代理权;行为人所持的证件一直是被代理人发出的有效证件,现在被告知该证件已经失效;行为人过去一直有多项代理权,现在没有被告知该代理权已经受到限制等表见代理与狭义代理都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也有明显的区别:(1)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主要指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就表见代理而言,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不知或无须知

6、道他没有代理权。(2)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行为效力)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可以经被代理人追认而认定未有效代理,后者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并不要求被代理人主观上有什么过错,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如果本人能证明第三人为恶意或者有过错,则可免除本人的责任,以致追究行为人与第三人恶意通某的侵权责任。一般认为,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之后,可以依情节向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行为人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但是应当看到,作为与服装贸易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也就是说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服装贸易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服装贸易公司可以追究丁某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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