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药纠纷的民事责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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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农药纠纷的民事责任问题今日农药当前农药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之一是农药使用达不到预定效果,农药药害损失严重.为了加强农药市场的管理,维护农药生产商,经销商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本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农药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农药使用纠纷处理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1,农药药害和农药纠纷1.1农药药害农药药害,一般指因使用农药对非靶植物产生的有害作用.农药药害主要包括妨碍农业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农产品残留超标危害人群健康等有害后果,如莘县一农药经营单位的业务人员不懂农药使用技术.错误指导农民购药者在蔬菜大棚使用农药扑虱净,造成十八里堡村100多个蔬菜大棚因药害绝产,

2、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昌邑市石埠镇200多亩桃园因药害绝产,直接经济损失4O多万元,属于典型的农药药害事故.1.2农药纠纷和农药纠纷的当事人农药纠纷,是指由于违反国家农药管理规定,农药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农作物及其生存环境.引起农作物减产,绝产或者污染环境,农产品残留农药影响出口,危害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引起的农药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农药纠纷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参见拙文与农药有关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所称的农药纠纷,仅限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即民事纠

3、纷,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将农药中毒,环境污染纠纷等一并视为农药药害纠纷加以分析.农药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其实质是农民(农药使用人)与农药生产商,经销商之间就农药使用不利后果产生的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一般而言,是农药购买人和农药经销商(生产商)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显然将非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一农药使用人列为被保护的对象.依据该条规定,与农药经销商(生产商)无合同关系的农药使用人,也

4、得请求其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从这一规定看,因农药产品质量受到损害的人无论其是否与农药经销商具有合同关系,均可请求赔偿.农药使用人可以根据合同法或者产品质量法自主选择民事诉讼.1.3研究农药纠纷民事责任的意义农药产品质量和好的农药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讲,不是打假打出来的,也不是罚款罚出来的,而是千万农药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研究农药纠纷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动员最广泛的市场主体农药使用人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最广泛的维护农药市场秩序,提高我国农药产业的竞争力.2,农药纠

5、纷的民事责任亲7凿今日农药2.1农药质量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作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谓产品质量不合格,一是指假农药.二是指劣质农药,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是否假劣农药应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案例一蓬莱北沟镇下朱沣村杨查润等182户农民从北沟镇供销社购买农药防治小麦自粉病.结果导致560亩小麦遭受白粉病病害,共造成经济损失142293.88元.经检测,所购农药系不合格农药.受损农民为维护权益,将海阳精细化工厂,蓬莱生资公司,北沟供销社起诉到蓬莱市人民法院(蓬莱市生资公司从海阳精细化工厂购进

6、).参见99年1月6日大众日报研究与探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的为假农药,有些标签中标有防治作物病,虫,害等农药功效的产品未载明登记证号,亦未载明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难以检测判定是否假农药.目前集中表现为以肥充药现象.是按以非农药冒充农药的假农药处理还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处理待有权解释.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为劣质农药,与药害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循环证明,不利于农药纠纷的处理.2.2农药产品责任农药产品质量合格了,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保证农药有效成分符合产品法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是农药生产商和经销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必然保

7、证农药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对于农药产品缺陷,农药生产商和经销商依然要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的赔偿责任由民法通则中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扩大至产品存在缺陷,这是我国立法的进步.2.2.1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算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本条来看.缺陷产品的

8、认定是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不合理性,二是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2.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2.2.3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

9、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2.2.4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关于农药产品责任的特别规定农药标签是经过国家农药登记部门严格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农药标签是登记评审技术评价在农药产品上的集中体现.是农民用药的指南.农药执法的依据.农药标签与农药质量一起构成了农药产品责任.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可能构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产品的认定条件: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10、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标准规定:4基本原则4.1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和要求.4.2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4_3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通俗,准确,科学,并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该标准还规定:5应标注的基本内容5.1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5.2产品的批准证f号)5.3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5.3.1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等)5.4净含

11、量5.5产品质量保证期5.6毒性标志5.7注意事项5.7.1应标明该农药与哪些物质不能相混使用.5.7.2按照登记批准内容,应注明该农药限用的条件f包括时间,天气,温度,湿度,光照,土壤,地下水位等),作物和地区(或范围).5.7.3应注明该农药已制定国家标准的安全间隔期,一季作物最多使用的次数等.5.7.4应注明使用该农药时需穿戴的防护用品,安全预防措施及避免事项等.5.7.5应注明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等5.7.6应注明该农药中毒急救措施,必要时应注明对医生的建议等.5.7.7应注明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5.8贮存和运输方法5.9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和详细地

12、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5.1O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5.11象形图5.12其他内容2.2.5农药产品责任的具体分析2.2.5.1无证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一个农药产品欲取得合法的商品化推广,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和产品标准.即通常所说的三证齐全.未取得三证的农药产品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农药登记证之于农药,犹驾照对于驾驶员.驾驶技术再高.没有驾驶证就不能开车;农药药效再好,没有农药登记证就不能商品化推广.无照驾驶发生车祸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已是社会常识.令人遗憾的是无证农药产生药害.司法机关往往要求主张权利者提供该农药系假劣农药的证据,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农药使用人权

13、益的保护.研究与探讨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和劣质农药.无证农药违反了该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无证农药属合同标的违法,合同标的违法的合同无效.据此农药使用人购买和使用未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和假劣农药得不到合同法的保护,这显然是违背立法精神实质和我今日农药国司法实践的.禁止使用无证和假劣农药的规定值得商榷.2.2

14、.5.2产品标签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造成农药标签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历史上看,作为标签管理的基础,农药登记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8O年代以前的农药无须登记,也就谈不上什么标签管理;从认识上看,时至今日,不多人仍把农药质量与产品标签是否规范相分离,认为质量检验合格,标签不规范也没多大问题;从现实看,由于农药生产与农药登记管理部门分头把关.农药标签内容要求仅仅在登记评审时起作用.农药生产商获得登记后往往为商业利益为修改标签,但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违反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构成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产品的认定条件.案例二2002年8月27日.山东省临淄区皇城镇的26户农民到农药销

15、售商于爱国开设的农药经销点购买了标明西红柿专用型绿之星5%水剂(登记证号为PD851318)33瓶,使用到蔬菜大棚里秋延迟西红柿上,造成了西红柿绝产.临淄区工商局接到投诉后及时对绿之星农药予以查封扣押,并抽取样品送山东省农药检定所鉴定.2001年9月,经山东省农药检定所鉴定证明:该农药样品5%绿之星水剂,系登记适用作物为水稻.登记防治对象为纹枯病的农药.潍坊三丰生物化工厂是该农药生产单位在全国的总经销商.潍坊三丰生物化工厂在销售给青州鑫农科技推广站时该农药瓶上注明为西红柿专用型.于文明等26名农民集体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潍坊三丰生物化工厂经销该产品时扩大使用范围.致使产品包装注明的产

16、品标准与产品性能不符.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有明显过错,对给于文明等26户农民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被告青州市鑫农科技推广站,被告于爱国作为该农药的第二,第三经销者,应当负连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潍坊三丰生物化工厂赔偿于文明等26名原告西红柿经济损失l14357.6元.被告青州市鑫农科技推广站,被告于爱国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三2002年春,山东省莱西市店埠,夏格庄等7个镇537户菜农在塑料拱棚内使用了浙江某农药公司生产的4O%扑草净除草剂后,致1500余亩胡萝b绝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栾一7一今日农药莱西市农业局接到受害群众投诉后.立即组织专项调查组调查,发

17、现农民使用的是擅自修改农药登记标签内容的违法农药产品.该局积极与法院,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协调,准备调解不成后进入法律程序.经6次与厂方艰难协商,6月19日,调查组在受害最严重的店埠镇双河村举行现场会,当场将l5万元赔付金发放给受害群众.2.2.5.3农药产品说明书与农药标签标明内容不一致案例四1997年3月.临沂市半程镇后沙汀村秦老汉,在鲁南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经销部,与同乡的农民合伙购买了某农药公司生产的17%种衣剂17号一箱,按照产品标签注意事项所称的使用方法,将花生种和种衣剂按比例装入塑料袋扎紧,两人各拉一头串动均匀后种植.数十天后,地里只零零星星长出了几株花生苗.法庭受理后,在委

18、托有关部门进行了鉴定.查明:某农药公司生产的17%种衣剂17号并无质量问题.花生发芽率低系使用不当引起.该产品说明书称:种子量大要采用机械包衣.种子量小可采用料袋串滚法;而产品标签的注意事项称:可采用机械包衣或装入塑料袋扎紧.拉住两头串倒数次的人工方法.两个说明显然不尽相同.秦老汉等6户农民未详细看说明书.即对大量的种子按标签说的塑料袋串滚法进行包衣,导致种子受损,影响了发芽率.法庭认为.某农药公司生产的17%种衣剂l7号瓶装标签注意事项与说明书注意事项不一致,是导致农民使用不当的主要原因,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某农药公司应负主要责任:秦老汉等6户农民未查看箱中的说明书,只按瓶上标签标明的注意事项

19、及往年经验使用该种衣剂.对造成的损失负有过失责任,部分经济损失应予自负;种衣剂销售商在销售中未尽技术指导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获利,故对某农药公司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法庭经多次调解未果,于98年3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1,秦老汉等6户农民经济损失12432.75元.由某农药公司负担8702.93元,秦老汉等6户农民自己负担3729.82元;2,鲁南农药股份物资分公司对某农药公司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3,造成的间接损失由秦老汉等6户农民自负.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8年l1月23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2.2.5.4农药经销商技术指导失误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

20、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农药经营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购进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

21、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销售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农药经营单位不履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五98年3月28日赵立

22、真从市蔬菜站服务部购买了四瓶施田补,买药时问到能否在瓜田应用,服务部职工王兰兴查阅菜田农药使用指南答复,可以在瓜田应用.4月初赵立真播种时使用了施田补,并在播种时将种衣剂,氧化乐果施于穴内,覆膜前又将六六六撒于地面杀虫.半月后甜瓜出苗时发现心叶萎缩,子叶干枯,根烂,缺苗严重,已出土苗也大都死亡,构成药害事件,于5月上旬改种了玉米.5月中旬,赵立真到市蔬菜站反映施田补药害情况,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施田补农药登记作物为玉米和叶菜类蔬菜,而在瓜菜作物上未行登记.龙口市蔬菜站服务部介绍对方在甜瓜上使用是技术指导上的错误.这对其药害事件应负主要责任;赵立真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六六六农药以及对

23、种衣剂,氧化乐果使用不当.加重药害程度,也应承担该事件相应的责任.施田补农药生产商质量合格,标签规范,依法不承担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件的性质,经烟台市农药检定所多次协商,调解,主要责任者龙口市蔬菜站赔偿赵立真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此次事件的最终解决.2.3农药合同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24、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在立法上首次把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作为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的标准.就农药药害纠纷而言,由于农药经销商(生产商)违反了其对农药使用人所负有的保护性义务,从而使农药使用人产生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农药药害纠纷,是一种既非迟延也非不能的违约形态.属于民法学上的加害给付.在考虑质量责任,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等法定救济方法难以适用时,可以考虑适用加害给付.也就是说,当农药药害对农药使用人的固有利益做成损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救济.农药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于农药

25、经销商(生产商)和农药使用人之间,且不论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加害给付是债务不履行的形态之一种,其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适用于农药合同关系所有类型的当事人之间.在加害给付造成农药使用人履行利益(农药正常使用)和固有利益(农业生物正常生长)的双重损失下,产品责任和合同责任两种按照传统法理依据侵权法和合同法进行救济的救济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融合.参见下图:今日农药-|_e一一匿一一一一-m_l_一一案例六2002年8月后.河南省杞县几千户农民在广告宣传的引导下,购买了浙江省长兴县中山化工厂生产的蒜草立杀除草剂,用于蒜苗薄膜下除草.开春之后,使用过蒜革立杀的蒜田普遍长出新草,除草剂不除草

26、,草与蒜共吸营养,共享阳光和空气.造成蒜田大量减产,引发诉讼风潮.该产品经河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属合格产品.极少数的农户在施用蒜草立杀除草剂中过量使用,却也达到了除草效果.受害的农户向法院主张其权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其损失.农户购买除草剂的目的是除草增产增收,可农药经销商(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却是除草剂不除草,带来的是减产减收.就本案而言,可以看出,农药经销商(生产商)违反了其对农药使用人所负有的保护性义务,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27、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见2003年8月5日人民法院报研究与探讨人民法院报对该案的评析以极少数的农户在施用蒜草立杀除草剂中过量使用.却也达到了除草效果为由.认定一蒜草立杀无除草的原因是说明书使用量比实际应使用量小得多.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果是浙江省长兴县中山化工厂擅自修改蒜草立杀产品标签的话,该案可按产品责任追究生产商的责任.如果生产商严格按农药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的农药标签内容印制标签.农药登记主管机关对生产商又承担怎样

28、的民事责任呢?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农药登记主管机关在农药管理中的民事责任.笔者在此大胆猜测.不排除纂7一今日农药法?诲知识当地土壤地质条件和农药使用人的使用等其他因素导致除草剂不除草的后果.2.4农药使用责任每一种商品都有自己的适用的条件,即使合格的农药产品,必须由农药使用者正确的使用方可达到预订的效果.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既有自我保护功能又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反之既可能危害自己也可能损害他人.对不正确使用农药可能对农药使用者自身造成的损害,则由农药使用技术规范加以解决.对违法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导致他人中毒的,除草剂飘移邻近田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农药使用人要依法承担民

29、事赔偿责任.案例七2002年6月20日前后,杭州市余杭区农民沈金标在种植的空心菜上喷洒甲胺磷农药杀虫.6月2913上午,沈金标到菜地摘取了11把喷施过甲胺磷农药的空心菜并让其未成年的孙子将其买给他人.致使俞某,凌某中毒.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沈金标被判5年有期徒刑.俞某,凌某完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沈金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见2003年8月5日人民法院报.2.5混合过错和责任的分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

30、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起案件过错往往不是由一方造成的.多数是由几方共同造成的,只不过是谁承担主要责任.例如上文所述山东某农药公司生产的种衣剂因标签与说明书不一致,农民秦老汉等未查看说明书,只凭往年的经验使用该种衣剂,导致使用不当造成药害;赵立真的施田补一案等.3,解决农药民事纠纷的途径农药纠纷产生后.就应当及时而妥善地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农药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1当事人自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5d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寡7自行和解.农药纠纷的双当事人可根据法律以诚恳的态度进行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作出双方满意的处理,维

31、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不少农药纠纷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农药纠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3.2行政部门处理行政部门处理是当事人借助于国家行政权利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农药纠纷的重要方式.一般说来,行政部门处理较司法解决简便,灵活,还可以节省诉讼费用和时间.因此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农药生产商(销售商)的欢迎,多数农药纠纷就是通过农业,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协会)等主管部门处理解决的.如案例三.但行政部门处理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农药纠纷的方法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处理没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的履行只能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故协议存在不稳定性,且易

32、反复.3.3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对农药纠纷案件行使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农药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如案例四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人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农药检定机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委托,有权对农药药害的损害范围和责任归属等专门性问题作出技术鉴定.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因此,出具公证数据的质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计量认证.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农药纠纷案件,虽然处理程序较行政机关处理复杂,但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审理遵循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有权依法调查取证.审判人员具有专门法律素养.还可以利用陪审员制度弥补农药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能够作出比较公正和完善的判决(调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较为彻底地解决农药纠纷,这是其他处理方式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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