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英(残疾人)离婚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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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审判员: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陈丹英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陈丹英诉被告李四青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1、原告陈丹英与被告李四青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观念、爱好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矛盾有的来自于地域上的原因,(原告是我们温岭本地人,被告来自偏远的湖南湘西地区,双方对事物的看法、见解不同之处很多,这样的代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

2、建立。)有的则来自于个人爱好的不同(例如被告游手好闲的生活习惯,而原告对此深恶痛绝)。但主要的原因来自原告身体的残疾,原告从小患有脑神经瘫痪,其肢体的残疾,行动不便,原被告结合的目的也是不同的,原告的结婚的目的是为了为自己人生道路找个伴侣,能相互扶持的、相互帮助,但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能帮助自己,让自己的生活更精彩些。而被告结婚的目的,或许是为了走出贫困的山区,正是因为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根本性、长期性的存在,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终于导原被告之间的夫妻之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在夫妻生活中矛盾不断地加剧、恶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3、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原被告之间未建立了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是一个残疾人,对她来说有一段婚姻和有一份感情确实来之不易,应当好好的珍惜和保护,对原告而言,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会做出如此的决定,这样意味着原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能孑然一身走完人生的后半辈子,不可能再一次的组建家庭。今天原告走进法庭,提出离婚,确实是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对这次婚姻的彻底失望,可以说是绝望。被告在婚后完全暴露的缺点,没有尽到一个丈夫、一个父亲、一个家庭顶

4、梁柱的角色。被告的自由散漫、游手好闲、对家庭、对子女不负责任的态度,让原告彻底绝望。这样的婚姻关系强行扭合在一起无疑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极大的痛苦,原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也能说明双方婚后并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3、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多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

5、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强扭瓜的不甜,法律的强制也并不能确保婚姻的幸福。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被告生育一子叶影, 原告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原告请求儿子由原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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