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008640 上传时间:2023-03-08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学 号: 姓 名: 专 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摘 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科技的出现和普及,人类生存方式和生活习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在享受互联网络科技带来的快捷和无与伦比的方便的同时,个人隐私权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加强个人数据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件刻不容缓又十分必须的事情。本文阐述了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模本,从而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络隐私权的概述,包括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容、特征、表现形式、保护范围等问题。第二部分为网络

2、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第三部分对国外相关立法保护模式进行探析,主要有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美国的业界自律模式。第四部分论述适合我国国情之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对策,从业者自律、教育网络使用者、健全网络立法、儿童单独立法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关键词: 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 法律保护目 录一、网络隐私权概述7(一)隐私权7(二)网络隐私权7二、网络隐私权保护遭遇的现实困境10(一)技术困境10(二)伦理困境10(三)法律困境10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11(一)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定模式11(二)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11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之完善12(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

3、模式选择12(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措施12五、结语15致谢16参考文献17一、网络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学领域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1890年由美国学者布兰戴斯与次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来的。隐私权概念已问世百余年,但对它的公文定义并没有得出来。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1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36. 。也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

4、权2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项跨学科的前瞻性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7,19 - 21.。也有学者试图摆脱民法人格权框架的束缚,从基本人权的角度,尝试界定隐私权为:“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不被侵犯秘密的自由权。”3 王秀哲,隐私权的宪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7,35.司法实践领域中,法官认为:“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5、。”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判决又不具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效力。可见,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隐私权的法律含义仍是一个困惑,这个困惑源于对隐私的法律概念的困惑。产生困惑和误解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是因为隐私在一系列场合下被大众、律师和法官使用,但在不同场合下隐私的含义又不尽相同4 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 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M,冯建妹等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 81.。无论如何,在学术界难以形成统一的隐私权概念。(二)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它具有隐私权的一般含义和一般特征,但由于它和网络相联系,又有其自身的特殊含义。

6、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根据这个定义,网络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及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2、网络隐私权的特征(1)、在网络中隐私权的对象不断扩大。网络隐私权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指纹、血型、病史、联系电话、财产等等传统隐私权的对象,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

7、,一些新兴的个人数据已成为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主要对象,例如电子邮件地址、网络域名、使用者名称及通行密码等等。(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相较于传统隐私权更为复杂。网络隐私权除了具有传统隐私权的个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保密、个人通讯保密、自由支配使用的四项基本权利外,还衍生出了四项新的内容:一是隐私收集知悉权;二是隐私修改权;三是隐私安全请求权;四是隐私收益权。(3)、网络隐私权具有易受侵害的脆弱性,其侵权情况常常难以控制且危害巨大。互联网和数据库软件的发展,使搜集、整理、分析和传播个人隐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隐私问题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所以,在网络隐私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隐私权极具脆弱

8、性,且侵害后果常常难以控制,危害巨大。(4)、网络隐私权具有人格、财产双重性质。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隐私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经营者侵权动机一般都从营利目的出发,而非基于窥探他人私生活的好奇心对网络消费者而言,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后果包括精神痛苦,但最主要的还是财产上的损失或不利益,都会造成消费者额外支出甚至巨额损失。所以,网络隐私权兼具有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5)、网络隐私权的权能不断扩张。在信息时代,隐私权不仅具有传统上那种消极防卫的特征,而且也在追求对隐私的积极控制。一是网络用户的知情权。二是网络用户对个人隐私的选择、控制权。三是个人信息资料的利用限制权。要赋予用户对网站利用该个人信息资

9、料的利用限制权,这种控制办法的意义表现为利益平衡的实现。(6)、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普及化、技术化。网络行为的高科技参与含量较大,使得侵害网络隐私权的后果更为严重,在侵权事实的确认上有很大的难度,保护更加困难。网络时代,计算机收集处理信息数据的手段如此迅速、便捷,使侵害隐私权的手段日益普及化,各种计算机软件及监视与追踪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使人对侵害隐私权的手段防不胜防,特别是电脑黑客,更是技高一筹。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一是知悉权。知悉权是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关于自己的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与何人分享。二是选择

10、权。它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上,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三是控制权。也称为支配权,它是网络隐私权中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的信息补充不足的资料或删除数据,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与完整。四是安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阻止未被授权的非法访问,保护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五是求偿权。当网站侵犯用户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4、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1)、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即不经合法授权,利用网络跟踪软件

11、(较常见的有Cookies等等)非法跟踪用户上网行动,在网络聊天室、虚拟社区、同学录、QQ、MSN 以及其他类型的个人聊天、群聊等网络区域大量收集用户上网习惯,将这些数据库用于自身的营销战略或以高价贩卖给其他商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2)、非法干涉、监视私人网上活动。即利用互联网络监视,截取他人电子邮件、QQ信息,窃取他人账号,干涉他人的行为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等。如现在有不少企业对员工的个人电子邮件进行监看;黑客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截获和篡改网民个人的电子邮件,使收信人看到的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来的内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言行等等。(3)、非法侵入、窥探个人网络领域。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电脑

12、、局域网,进行浏览、下载、更改、删除、窃取等破坏活动;商家向个人电子邮箱投放垃圾邮件等等行为。(4)、擅自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即未经他人同意或者授权,非法泄露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的网络个人隐私。5、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即网络隐私的内容包括三大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即个人数据,是有关个人的一切可以定位于本人的情报资料和资讯。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完全由个人支配的领域。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二、网络隐私权保护遭遇的现实困境(一)技术困境技术困境无疑是网络隐私权保护首先遭遇到的现实困境。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快得惊人,黑客电脑技术不断

13、提高、各种病毒软件越来越难以清除,木马程序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控制着电脑鼠标,网络技术更新速度之快远非常人能想象。各种监控软件不断升级,记录、复制、窃取他人网络隐私成了轻而易举的事。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加之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以及对于键盘操控者身份的难以确定性,使得保护网络隐私权受侵犯成了难以预防的技术难题。(二)伦理困境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给人类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还是思维方式、价值观的转变。网络背景下的道德观念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网络特点,使网络世界的人们放低了自己的道德要求。由此滋生的“网络暴民”现象越来越严重。通过“人肉搜索”宣扬、公开、泄露、传播

14、他人的隐私,仿佛成了一件无关道德、无关法律的事。“人肉搜索”运用范围之广、效率之高,以至于人们已经把它视为一种搜索引擎。网络世界中普遍的道德失范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遭遇了伦理困境。(三)法律困境1、立法困境。隐私权在我国已有法律中仍采间接保护模式,隐私权尚未取得独立权利类型的地位,网络隐私权也一样。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中,亦未明确规定保护网络隐私权。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亟待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但是立法上又尚未将隐私权列为明确的人格权,越过传统隐私权立法(即一般法) ,直接进行网络隐私权立法(即特殊法) ,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2、司法困境。(1)无特殊法可依。 (2)涉案人员众多,身

15、份不易确认,损害难以确定,责任难以分担,难以追究侵权责任。(3)管辖权难以确定。4)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导致当事人取证困难。 (5)由于网络侵权后果难以估量,呈现侵权后果两极分化(即要么很严重,要么很轻微)的特点,致使法官对侵权后果的轻重难以衡量,导致法官难以判案。3、执法困境。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大,侵权人多且难以确定,网络侵权后果严重。由此就增加了执法的难度,降低了执法效果。尤其是网络隐私权,一旦受侵犯,后果更是难以挽回。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一)欧盟为代表的法律规定模式二战后欧洲各国普遍认为,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一

16、是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二是电子通讯隐私保护指令。该法律于2002 年通过,取代1997 年通过的电信部门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指令。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的立法来调整和规范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取得了不错的法律效果。但也有其不足之处:法律的固有特性,如稳定性,使得法律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又十分迅猛,这就使得这种矛盾更加明显。(二)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所谓的行业自律是指业界通过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交换等方面的行为,来达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目的。目前,主要的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技术保护。二是网络隐私认证计划。三是建议性的指导行规。四、我国网络

17、隐私权保护体系之完善(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模式选择无论在什么时间制定本国隐私权或者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都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本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以及当今社会国民的价值取向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的影响;二是要参酌不同意识形态领域、不同国家制度、不同价值观等方面的成功经验。5 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因此,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采取立法为主,自律为辅的模式。信息时代的隐私权的双重性决定,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是要力求平衡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

18、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不仅有矛盾,更有互相促进的一面。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措施1、构建立法网络(1)、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和立法指导思想。网络隐私保护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个人数据资料合理利用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因此,既要保护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又要为信息时代个人数据资料的合理使用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环境,就成为相关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确立我国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对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必须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 即通过完善保障个人隐私权体制,增强网际网络使用者、消费者的信心,

19、从而能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2)、应当合理界定公众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知情权“是自然人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6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 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7,85,104.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三种。知情权与隐私权从来就是相互对立的法学范畴。一方面,自然人要求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另一方面,他又不愿意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务让他人知晓。二者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普通自然人的知政权与国家官员的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公众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明星)的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自然人的个人

20、信息知情权与其他普通自然人的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合理界定公众知情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界限,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3)、应当合理把握网络隐私范围的宽窄,以解决网络行业发展与网络隐私保护的矛盾。网络行业发展与网络隐私保护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信息传播是互联网的强大生命力所在。因此,搜集、整理、分析和传播个人隐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隐私问题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7 刁胜先,论网络隐私权之隐私范围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 另一方面,是网络用户要求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因此,如何合理解决网络行业发展与网络隐私保护的矛盾,是当前制约网络行业发展及网络

21、隐私权的保护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以“有利于网络发展、有利于信息传播,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为立法指导思想,要合理把握隐私范围的宽窄。过宽,不利于网络行业发展,过窄,则不利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4)、国家对互联网中个人隐私权负有保护之责,法律保护方式依笔者之见可分成如下层次:第一,由于前已述及的理由,法律于一般隐私权上的缺失使得欲对网络隐私权加以规范先有完善一般隐私权规则的任务。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于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权利类型地位,并兼顾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要求对隐私权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因民法典不可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详加规定,为此尚需制定一部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网络

22、隐私权法,对个人信息加以全面的保护。三指所有的部门及人员,网络隐私权法的规范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及组织。可用除外性规定列举特定机构于特殊情形下对个人信息可采之方式,以确保网民之隐私权。制定相关特别法。网络隐私权为网络法中的基础性权利,对其保护涉及到网络的各个方面,故需相关特别法性质的法律、规章对其进行规制。2、鼓励业者自律信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立法则有相应的滞后性,因此,透过产业本身的自律或自我规范(Self一eruglatino)手段,保护网际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或许是一个可行之道。业者自律应当:一是制定网络隐私权政策。二是让网络使用者能选择提供资料之范围。三是明确告知使用者修改及更新资料之

23、程序。四是确保个人资料保存之安全性。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虽然商业组织本身己经意识到产业自律在达成商业利益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两者之间平衡的必要性,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业者自律或自我规范方式最大的障碍所在,可能是业者本身对于何种类型的资料搜集处理系统方能同时兼顾经济利益与个人隐私保护,由于不同商业组织之间可能存有歧见,而网络使用者与消费者团体更可能持有相异见解,加上产业自律在无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情况下,亦不无流于徒具形式的危险。因此,业者自律或自我规范虽然值得鼓励,但是其效果如何,或许是有待长期观察的。3、教育网络使用者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网上个人隐私遭到侵害,在大多数情况下,泄露了个人相

24、关资料的不是别人而是用户自己,因此要加强自我的防范意识。在现阶段上网时,首先,注意如非必要, 不要填写过于真实的个人信息或只进行简单填写,切记避免网上随意填写表格的现象。其次,谨慎对待网上购物,在决定参加网上购物以前,要对网上商城的信用和隐私保护情况进行调查。最后,自行采取技术保密手段,经常更改密码,网上浏览时使用代理服务器或匿名浏览方式,在计算机中使用个人防火墙或保安软件等进行保护。只有树立起“防人之心”的意识,你的个人隐私才有较好的保障。4、儿童隐私“单独立法”原则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要特别加以保护,这是因为青少年社会经验匮乏,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对隐私的认识与防护意识较弱,个

25、人隐私容易被泄露。而一旦隐私被侵犯后,将会极其严重地影响其健康成长。所以,各国法律都将网上青少年隐私权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在我国,还没有健全的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更没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进行规定。而最近出现的博客低龄化现象甚为让人担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据了解,雏鹰网推出博客频道后的短短140天里,日志上传总量便突破10万篇,现已达12万篇。其中,12 - 15岁的青少年是最为活跃的人群。小博客们不仅上传作品、照片不说,甚至将家庭录像、成员信息都挂出去“显摆”。这一现象使得我们必须尽快做出反应,加快对青少年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进程。5、寻求国际合作网络是无国界的,而各国法律制度和

26、政策也必然有所不同,这使得对隐私权保护严格的国家担心如果其资料通过网络传递到其它未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或仅有宽松标准的国家, 其对隐私权的保护将无法落实。因此,这些国家可能会对资料的流通采取日益严格的标准, 这样必然会影响到该国甚至整个人类科技、文化的进步。而对隐私权保护宽松的国家,在面对他国实行严密的保护政策不许信息流通时,也会对该国的经济产生影响。所以,如何在两者间求得平衡,调合互相冲突的立场,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加强国际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推动在国际间制定公约、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争取与其它国家达成隐私权保护的共识,缩小地区间的法律差异。我们必须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

27、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从法律、技术、行业自律等各方面着手,既要有利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又要避免对互联网产业产生阻碍。只有广大网民在网上的隐私权或其它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证,才会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全球化信息交流和信息传送的网络中来,整个互联网和与之有关的产业才能获得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五、结语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及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现己出现的公民隐私权在网上遭受侵害的大量事实,将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保护提上了立法议程。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

28、产生的新课题,保护的重心是对隐私权的支配。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基础比较薄弱,但是机遇和挑战常常是并存的。借助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大好时机,我们应大胆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既有的法律资源,逐步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防止他国的网站利用我国的法律空当进行侵害网民隐私权的行为,为我国互联网事业与国际大市场的顺利接轨做好准备。唯其如此,才能把隐私权保护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旧课”、“新课”一起补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只有在人们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使人们的人格得到健康的发展,做到经济、技术发展与人的精神世界的幸福、安宁相和谐。致 谢做论文犹如盖房子。盖房子需

29、要打地基,准备各原材料,在初具模型之后进行精雕细琢,修饰完善,写论文同样少不了这几个步骤。这篇论文,我采用尽可能的途径搜集了大量资料。这些材料在我的脑海中不断的上浮下沉,使一些观点在与老师、同学和朋友的交流当中不断得以提炼、升华。毕业在即,宝贵的学习生涯也将结束。三年来在老师的谆谆教诲下,我对各门法律学科,尤其是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更加明白学无止境的道理。本篇论文从选题到资料收集,再到谋篇布局最后成稿,都倾注了老师的大量心血。当然,还要感谢我的朋友。我的每一点进步都和他们默默的支持分不开,感激之情难以言表。在整个写作过程中,不断会出现新的问题让我重新思索,进行新一轮的修改。但毕竟能力有限,对某些问题的论述难免有不当之处,还望老师不吝赐教,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帮我解除心中尚存的困惑。参考文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