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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完善补偿安置资金收支、管理、审核等工作的监管机制,强化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省实施办法、xx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xx市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是组织征收的实施主体,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协调征收工作。第三条 全县承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任务的部门、乡(镇、场)及参与征收的工作人
2、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第二章工作程序第四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拟定方案。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报批结果及项目用地实际需求,绘制征地红线图,拟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县房地产管理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发布预告。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告,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进行公布。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房屋征收预告,将拟征收房屋的位置、范围、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进行公布。(三)组织听证。被征收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四)发布公告。县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决定
3、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内容。县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房屋的位置、范围、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内容。(五)丈量登记。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等进行认定,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拟征收房屋权属、结构等进行认定。丈量登记时参与征收工作人员、乡(镇、场)干部、村组干部和被征收权利人四方必须到场,并当场签字确认登记结果,对征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现状等须留全景影像作为征收补偿资料存档。无法定理由拒绝签字的,以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与乡(镇)、村(居)共同核实登记的数据为准。(六)签订协议。被征收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权属证
4、书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并与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七)张榜公示。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四方签字确认的结果,对被征收补偿事项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1、公示内容。被征收权利人的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面积、补偿金额,被征收权利人房屋的权属、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2、张贴位置。在被征收行政村、村民小组、交通显眼的位置张贴公示。3、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4、公布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八)严格报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申报程序为土地补偿汇总表先经四方确认,后经村(居)、乡(镇、场)签字盖章报国土部门审
5、核,由其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再提交复核。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申报程序为房屋补偿汇总表,先经四方确认,后经村(居)、乡(镇、场)签字盖章报房管部门审核,由其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再提交复核。(九)复核审查。县政府对每宗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均应从财政、审计、国土、房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复核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复核审查事项:1、用地复核:(1)根据征地红线图,图测计算出红线范围内总面积和类别(含山林、耕地、水塘)的面积。(2)依据图测面积与申报面积对比复核,确认是否超出修正系数(平地为3%以内,山林地、斜坡地为%以内),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类别、虚列面积等行为。2、房屋复核:复核
6、小组人员到现场对被征收房屋权属、结构及面积等情况进行抽样复核。3、补偿资金申报材料需经复核人员签字认定后方可提交政府拨付资金。(十)修正和签证管理。复核小组对申报材料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工作组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双方进一步磋商报县领导审定。在征收过程中,如确需资金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按xx县房屋、土地征收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签证管理的暂行规定(湖府发20133号)执行。(十一)资金拨付。1、征收补偿金。乡(镇、场)在规定的账户内对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以“一卡通”或实名制开户转账的形式发放到权利人;如遇实际情况暂时难以发放到户需发放到村民小组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和项目建设
7、责任人共同研究并形成会议记要报县财政局备案;涉及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以转账方式发放,严禁现金直接支付。2、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由县政府按标准(原定为总征收补偿款的8%)拨付。征收工作经费用于征收工作的办公经费、工作用餐、业务培训、矛盾协调、基础设施建设等。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十二)资料归档。征收工作结束后,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复核小组、乡(镇、场)分项目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第三章 监管职责和内容第五条 县财政、国土、房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一)县财政局每半年度对项目补偿资金
8、使用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提供书面报告。重点检查:1、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2、补偿资金是否专账管理,按照要求及时全额拨付到位,有无滞留资金问题。3、补偿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用地征收程序、土地类别的认定、补偿标准、补偿面积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1、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土地征收程序征收。2、土地类别和权属的认定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擅自改变土地类别和权属的问题。3、补偿结果是否经过四方确认,有无未经确认的问题。4、补偿标准和征地范围是否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有无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减)征地范围问题。5、征地补偿事项,乡(镇、乡)是否
9、公示。、资料保管是否齐全,有无缺失问题。(三)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房屋征收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补偿面积、房屋结构的认定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1、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房屋征收程序征收。2、房屋权属、结构等的认定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留有全景影像资料,有无擅自更改的问题。3、补偿结果是否经过四方确认,有无未经确认的问题。4、补偿标准是否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有无擅自提高标准的问题。5、资料保管是否齐全,有无缺失问题。(四)县审计局负责对每宗项目的征收补偿事项进行监督审计,并提供书面报告。重点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审计。1、审核补偿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证据资料是否齐全。2、对权利人的真实性、合
10、法性进行监督审计。3、审计权利人实际补偿金额与协议补偿金额是否一致。4、审计征收补偿款是否支付给相应的被征收权利人,是否按“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权利人;涉及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是否以转账方式支付,是否存在现金直接发放的问题。(五)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对所辖村(居)征收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1、公示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严禁出现公示内容与征收情况不一致的行为。2、补偿资金是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3、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有无现金直接发放行为。4、解决征收矛盾是否出现未按签证程序的问题。5、
11、乡镇征收资料保管是否齐全,有无缺失问题。(六)县复核小组复核审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批复,返回征收工作人员并作出具体说明。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六条在征收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禁止出现未按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补偿和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禁止出现以虚列面积、改变类别等虚假手段套取补偿资金行为。对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对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八条 乡(镇)、村(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内容进行监管,工作中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将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