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重庆市企业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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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转化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1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因该成果所获股权的不低于20%但不高于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70%。企业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允许和鼓励在实施该项投资时,将所获股权的一定比例奖励科技人员或团队。对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企业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100%实施技术折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

2、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2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允许和鼓励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对科技人员或团队采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可以通过企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向激励对象增发股权、股份公司向股东回购股权、企业投资人转让投资份额等方式取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制订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期权有效期、行权条件与价格、权利限制等要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

3、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科技成果分红激励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情况采取收益分成的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分红激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净收益的20%70%,用于一次性分红激励有关科技人员或团队。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比例:由本企业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或以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自该成果转化开始盈利的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不超过该成果净收益30%的比例用于分红激励。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4股权和分红激励税收政策按照本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支出

4、,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所获分红及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一定比例扣除为科技成果的产生及转化所付出的成本。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2116号)5股权和分红激励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6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支持政策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方

5、面,在同等条件下,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等变动的,工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工商变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开通快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权利变更登记等手续。税收激励*7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

6、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

7、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市地税局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税收激励*7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税收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市国税局市地税局8成果转化项目生产经营场所可免征房产税在高交会举行期间签约的符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条件的,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重庆高新技术交易会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0894号)市地税局*9软件产

8、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渝国税发2004220号)市国税局科技金融结合*10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开行发2006399号)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11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扶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

9、户实施细则(进出银2006120号)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科技金融结合*12商业银行支持措施(一)商业银行应当重点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二)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三)商业银行应当与科技型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改善对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对创新能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

10、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除资产抵、质押外,还应当加强与专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接受专业担保机构的第三方担保。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694号)市银监局市商业银行*13出口信用保险加强保险新产品的开发,完善业务种类,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收汇保障。要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提供保险保障。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适当简化承保、理赔手续,加快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速度。进一步推动

11、保险项下融资业务,扩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商帐追收经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商帐管理等全方位服务。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6118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14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

12、前扣除;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等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科技金融结合*15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

13、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上述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科技部、保监发2006129号)市保监局市科委*16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695号

14、)市银监局17风险补助、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设立财政性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开展科技风险补助、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10119号)市财政局市科委18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为科技企业实际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30-70%,但一家科技企业连续三年享受的贴息资金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19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设立高新

15、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519号)市发改委注:加“*”的为国家及其有关部委出台的科技政策。企业技术创新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税收激励*20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见市科委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09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科委*21技术开发费150%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6、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所涉研究开发项目的鉴定程序,见市科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科委发2012156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2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3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

17、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5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8、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税收激励*27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19、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8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

20、院批准后公布施行】。*2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

21、行部门税收激励*30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22、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3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市科委会同市外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

23、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 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3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市地税局*33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一)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

24、7号)重庆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税收激励*34软件产业税收政策(一)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

25、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26、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35集成电路产业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类别序号政策简称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财政奖励*36境外投资出口退(免)税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投资出口的,按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给予退(免)税。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外资20061312号)重庆海

27、关市发改委37新产品奖励政策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市级新产品两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8条第2款)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38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8条第1款)市财政局市科委39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

28、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5条第2款)、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3条第四款市建委考核政策40科技创新纳入考核科技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40条第2款)市国资委市科委注:加“*”的为国家及其有关部委出台的科技政策。科研机构发展类别序号政策简称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税收激励*4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学

29、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令)重庆海关市科委市教委*42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财政奖励43土地出让金返还科研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35条第2款)、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五款市国土局44配套费免缴科研机构科研用房建设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市建委45人防费减半征收科研

30、机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市人防办注:加“*”的为国家及其有关部委出台的科技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类别序号政策简称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财政奖励*46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将技术标准战略贯穿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相关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试验验证,以及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重要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数据、计量、检验、检疫、检测设备与方法等的研究和改进。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国科发计字200724号)市科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知识产权局*47中小企业行业标准制订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

31、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48专利资助(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二)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三)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予以一次性资助。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49国际市场开拓费用支持(一)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认证,软件成熟度认证,产品的各类国际、国外认证,给予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

32、的支持,最高不超过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的70。(二)给予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注册费的70。(三)境外知识产权备案给予备案费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备案费的70。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416号)市外经委市财政局50国家级标准和国外标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制定出口产品国家级标准、国外标准,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贴。关于对出口企业制定国家级标准、国外标准给予补贴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105号)市外经委市财政局51出口品牌资助对列入我市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建立国内外研发中心,与世界500强企业开展研究合作,建立企业国

33、外技术中心和国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商品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的认证,在境外进行商标、专利注册和知识产权备案等给予适当资助。重庆市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0795号)市外经委市商委市财政局注:加“*”的为国家及其有关部委出台的科技政策。科技平台建设类别序号政策简称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税收激励*52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自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已到期

34、,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评估执行情况,并适时修订该政策】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财政奖励53大学科技园政策(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孵化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超基数返还90%;(二)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三)重庆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实收额的70%返还给园区所在地的区级政府,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关于延续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8137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委市国土局54分析

35、测试经费补贴对使用协作共用仪器从事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在渝用户给予10%-30%的分析测试经费优惠补贴。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补贴。同一单位一次性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促进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发财字200930号)市科委市财政局人才队伍建设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财政奖励55财政性科学技术项目人力资源费补偿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项目人力资源费补偿机制,人力资源费按照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经费扣除设施设备费后的30%核定,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36、(渝财教2012264号)市科委市财政局56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资助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37、第三类: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第四类: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下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市财政局市人

38、力社保局等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财政奖励56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资助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重庆市人民

39、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57引进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引进到

40、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财政奖励58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市财

41、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对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

42、最低注册标准计算,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类别序号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办理依据执行部门财政奖励59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引进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凡

43、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引进到本市的国际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可比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60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市

44、同类人员相同待遇。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顾问。6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保障服务对获得国家资助的重点引智(培训)项目和市级支柱产业引智项目,市财政予以1?1经费配套,支持引进境外高层次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重大医疗疾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引进到企业的人才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提供有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相应商业险种组合的人才保险;人才组合保险可办理异地转移或退保。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一)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由用人单位参照省部级干部的医疗待遇,对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给予全额报销;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体检和疗养;(二)第八条第三、四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和疗养1次。62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主城区以外的,户口可保留在主城区;柔性引进人才可申领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市入学的,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学校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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