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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有五大特点(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
2、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 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委员会决策”是指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承办住房委员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
4、事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公积金制度主要是来源于社会互助理论: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部分闲置和暂时闲置资金聚集起来,然后按照一定规则将资金分配到需要某种帮助的社会成员中,从而起到社会成员互助的效果。住房公积金制度与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密切相关,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计划经济时代广泛存在的住房难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住房作为单位提供的一项福利,是与职工的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职工获得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住房无法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在住房市场上,住房建设只有投入没有回报,导致中国住房建设资金恶性循环,城镇居民住房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在公
5、积金制度出台之前,也进行了不少改革。其中1979-1985年为试点售房阶段,1986-1990进行了提租补贴和以租促售的改革。但是由于财力和其他资源上的限制,先前的种种改革没有能力为居民提供匹配的住房财力资源,住房改革并没有获得成功。直到公积金制度的出台,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该方案抓住了如何解决住房消费资金稳定和长期来源这一难题,市场反应非常良好。于是在1994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国全面推行。199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全国
6、全面推广公积金制度。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