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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政发201144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临朐县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临朐县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潍坊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优惠待遇。第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免除杂费、寄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第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和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给予残疾学生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对在文艺、体育及其他方
3、面有特殊专长的残疾人可以破格录取。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在校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给予补助。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第七条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相关费用,并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要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减免相关费用。第八条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
4、税收减免:(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增值税;(二)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营业税;(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船税;(五)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其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第九条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
5、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第十条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应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一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托养经费参照“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享受低保补助和每月不低于50元生活补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人每年不低
6、于6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社会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城市中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第十二条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救助范围。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第十三条 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对下肢残疾人家庭在安置的楼层上给予照顾。第十四条 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条件的,公安部门应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县财政、民政、体育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
7、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第十七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镇(街道)以上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空调费、普通病房取暖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八条 县财政、残联等部门应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项医疗
8、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第十九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交纳;(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县内景点、公园,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宫)、图书馆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二十一条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运输、公交、汽运等单位对残疾人出行提供优先服务和特别关照。县汽车站候车室必须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
9、。残疾人乘坐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家庭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安装宽带网络设施的,其第一终端免收测试费、初装费,减半收取网络使用费;对残疾人家庭,其第一终端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第二及以上终端执行普通用户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必须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标志。第
10、二十五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机构必须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公证机构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第二十六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县残疾人联合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残疾人在依法接受处理前,暂不执行优惠扶持各项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待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责令改正。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