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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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公通201039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洋浦)公安局,垦区公安局,省边防总队:现将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提高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遵循公正、文明、高效和廉洁的原则。第二章

2、 办理户口第四条 出生婴儿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从1998年7月22日之日起出生的小孩可随父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小孩一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二)入户要求:申请人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三)交验材料:1、新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及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2、婴儿父亲

3、、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由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由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五)保存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原件;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第五条 非婚所生婴儿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从1998年7月22日之日起出生的小孩可随父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小孩一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

4、学证明的,凭父子或母子关系公证书;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二)入户要求:申请人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其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三)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公证书;2、生母或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五)保存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父子或母子公证书原件;2、生父或生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第六条 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的小孩没有获得港、澳、台地区公民

5、身份的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的小孩, 可在内地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二)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母亲)或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内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父亲或母亲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七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出生的小孩随我国公民落户(一)入户条件: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出生的小孩,可以随我国公民一方落户。

6、(二)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婴儿需提供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出生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国内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出生证明原件;2、父亲或母亲的护照、结婚证复印件。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一)入户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

7、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可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结婚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父母的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结婚证复印件。第九条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可随抚养人落户。(二)交验材料:1、公证书;2、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3、社区(驻村)民

8、警的调查核实证明材料。(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抚养人持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报县、市公安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领导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分审批办理落户手续。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

9、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10、,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

11、,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

12、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

13、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第十条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二)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3、服现役父母一方的军官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婴儿的出生

14、医学证明原件;2、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军官证复印件。(一)入户条件: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出生婴儿的父母所在部队均无集体户口,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二)交验材料:1、父母双方的军官证件、结婚证、团级部队证明;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父母双方团级部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父母的军官证、结婚证复印件。(一)入户条件: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如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建立集体户口的,可随父亲或

15、母亲落于集体户口。(二)交验材料:1、父亲或母亲所在团级部队出具证明;2、父母双方的军官证件、结婚证;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四)保存材料:1、团级部队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父母的军官证、结婚证复印件。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所生子女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二)交验材料:1、父亲和母亲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2、婴儿的出生

16、医学证明;3、父亲或母亲所在高校出具的入户证明。(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户口父亲或母亲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口手续。(四)保存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高校出具的入户证明原件;2、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一)入户条件: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登记户口。待夫妻一方或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父亲和母亲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高校出具父亲和母亲的在校证明;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17、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高校出具父亲和母亲的在校证明原件;2、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没有取得所在国公民身份的可在国内登记户口(二)交验材料:1、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出生证明;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三)办理的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入户

18、手续。按以下顺序落户:1、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入户;2、其父母均定居国外,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入户;3、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入户。父亲或母亲回国落户后,应将其子女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其他抚养人的户口迁至父母处。(四)保存材料:1、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出生婴儿公证证明原件;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复印件。第十三条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一)入户条件:华侨回国定居,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提交申请,报公安部审批;个别返回侨居国确有困难的,可向原籍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

19、准决定。(二)交验材料:1、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2、申请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原籍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准决定并发给华侨回国定居证。(四)保存材料:1、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原件;2、定居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十四条 夫妻互相投靠落户(一)入户条件: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如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已在农村随夫妻另一方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农业户口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

20、)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2、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办理的暂住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的暂住人口登记表或暂住证复印件。第十五条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一)入户条件:未成年人子女已随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生活,可在父亲或母亲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我省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

21、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已回农村随父母一起务农满一年的,可申请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父子(母子)关系证明。(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原件;2、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第十六条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一)入户条件: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随成年子女一起居住生活的,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二)交验

22、材料: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父子(母子)关系证明。(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父子(母子)关系证明原件。第十七条 退伍、复员军人安置回原籍落户(一)入户条件:退伍、复员军人安置回原籍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市、县(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士官介绍信;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退伍证或复员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原籍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由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申请人还需凭

23、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入伍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父母所在单位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退伍军人、士官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件;2、退伍证或复员证复印件。第十八条 军人转业回原籍和异地落户(一)入户条件:军人转业回原籍安置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县、市(含县级市)以上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官转业落户证明书;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转业证;3、接收单位证明。(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原籍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由户籍民警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军官转业落户证明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接收单

24、位证明原件;2、转业证复印件。(一)入户条件:转业军人异地安置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县、市(含县级市)以上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官转业落户证明书;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转业证;3、接收单位证明,如随配偶落户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领导核准办理落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军官转业落户证明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原件;2、转业证、结婚证复印件。第十九条 随军配偶子女落户(一)入户条件: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办理落户(二)交验材料:1、军官所在部队师、旅政治部门批准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

25、告表、军官证、结婚证;2、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或办证中心核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保存材料:1、军官所在部队师、旅政治部门批准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原件;2、军官证、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第二十条 公民补登户口(一)入户条件:原应属于本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管辖登记的常住户口居民,由于个人未及时申报或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在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时漏登常住户口的,可申请补登户口。(二)交验材料:1、单位、居(村)民委员会领导在公民补登户口审批表上签署补登户口意见;2、社区

26、(驻村)民警与补登户口人员逐个见面,在公民补登户口审批表上如实签署核查意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补登户口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补登户口手续。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干部)工作调动落户(一)入户条件:公务员(干部)工作调动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县、市以上(包括县、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公务员(干部)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核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保存材料:公务员(干部)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

27、登记表原件。第二十二条 录用公务员落户(一)入户条件:录用公务员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录用公务员通知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核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保存材料:录用公务员通知书原件。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人)工作调动落户(一)入户条件:职工(工人)工作调动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职工(工人)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市、

28、县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或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职工(工人)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第二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落户(一)入户条件: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可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交验材料:1、就读院校批准学生退学文件;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其非农业户口性质不变;如户口已迁往院校,如退学前未在院校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的,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原户口性质办理落户手续。(四)保存材料:就读院校批准学生退学文件原件。第二十五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落

29、户(一)入户条件: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转学文件(如跨省转学持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转学文件)。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转学文件原件。第二十六条 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落户(一)入户条件:企业录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2)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3)用人单位证明;(4)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三)

30、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落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证明原件;2、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入户条件:企业录用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书;2、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证明。(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落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用人单位证明原件;2、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书、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第二

31、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一)入户条件: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随父母落户。(二)交验材料: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2、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3、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被录取的大中专学生落户(一)入户条件:2003年8月7日起,被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可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二)交验材料:1、录取通知书;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

32、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如自愿不迁户口到大中专院校落户的,属于我省农业户口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四)保存材料:毕业生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第二十九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一)入户条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可办理落户手续。从2003年8月7日起,凡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一律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刑满释放书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2、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证明。(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原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复户手续;对

33、地址不详、户籍不清的刑释解教人员,可由地方民政部门先行落实安置地点和相关措施后,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复户手续。(四)保存材料:刑满释放书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第三十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投靠配偶或父母落户(一)入户条件:对在服刑或被劳教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投靠配偶或父母可办理落户手续。(二)交验材料:1、刑满释放书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2、结婚证;3、父亲(母亲)或配偶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证明;4、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5、父亲(母亲)或配偶的居民身份证。(三)办理程序:申请

34、人持以上材料到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刑满释放书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父亲(母亲)或配偶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原件;2、结婚证复印件。第三十一条 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一)入户条件: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人员可恢复户口。(二)交验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证件。(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向原注销户口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经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四)保存材料:

35、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证件原件。第三十二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一)变更条件: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二)交验材料:1、申请人的出生医生证明;2、父亲和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三)办理程序:在地级市符合变更条件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先由地级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变更民族成份材料的真实性签署审查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在其他市县(不含地级市)符合变更条件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先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变更民族

36、成份材料的真实性签署初审意见和省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逐级呈报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四)保存材料: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地级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分别保存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第三十三条 公民变更姓名(一)变更条件:公民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变更姓名;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收养人申请变更姓名。(二)不予变更情形: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网上通缉在逃和重大涉案嫌疑的;3、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4、

37、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5、对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三)交验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2、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变更手续。(五)保存材料: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原件。第三十四条 公民更正出生日期(一)更正条件:从2006年10月15日起,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公民不得随意更正出生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经调查核实报批。(二)交验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

38、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真实出生日期材料。(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经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办理更正手续。(四)保存材料:更正出生日期依据材料原件。第三十五条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一)变更条件:公民因婚姻状况有变化可申请变更婚姻项目(二)交验材料:1、结婚证或离婚证;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变更婚姻状况手续。(四)保存材料: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第三十六条 公民变更文化程度(一)变更

39、条件:公民因文化程度有变化可申请变更文化程度项目(二)交验材料:1、毕业证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变更文化程度项目手续。(四)保存材料: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第三十七条 公民变更职业(一)变更条件:公民因职业有变化可申请变更职业项目(二)交验材料:1、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证明;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变更职业手续。(四)保存材料: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第三十八条

40、公民变更血型(一)变更条件:公民血型空缺或血型登记有错误,可变更血型项目。(二)交验材料:1、医疗和保健机构出具血型证明;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变更血型手续。(四)保存材料:医疗和保健机构出具血型证明原件。第三十九条 公民变更性别(一)变更条件:公民在国内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可申请变更性别项目。(二)交验材料:1、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

41、警核准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予以缴销,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四)保存材料: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原件。(一)入户条件:公民在国外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可申请变更性别项目。(二)交验材料:1、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予以缴销,为其

42、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四)保存材料: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第四十条 家庭户分户(一)分户条件:家庭成员因居住生活条件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结婚或离婚等,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申请另立一户。(二)交验材料:1、结婚证或离婚证;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在同一居民委员会或自然村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由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分户手续。(四)保存材料: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第四十一条 集体户分户(一)分户条件:申请人已独立生活一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43、能力,可申请另立一户。(二)交验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由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分户手续。(四)保存材料: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第四十二条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一)注销户口条件:公民应征入伍可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入伍通知书;2、入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注明,对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四)保存材料

44、: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第四十三条 公民出国定居注销户口(一)注销户口条件:公民出国定居可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申请人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其居民户口簿上予注明。(四)保存材料: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复印件。第四十四条 公民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一)注销户口条件:公民在台湾定居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台湾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注销核准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民警核准后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收回其居民身份证,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其居民户口簿上予注明。(四)保存材料:1、注销户口通知书原件;2、申请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第四十五条 公民在香港澳门定居注销户口(一)注销户口条件:公民在香港澳门定居可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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