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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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1、严禁漫山放牧。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3、严禁毁坏林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

2、门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律不得随意砍伐。4、严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

3、态保护的布告 (*发 1999 1 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庄浪县实施封山禁牧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因自由放牧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禁不止的要加倍处

4、罚;对在林草保护区毁林啃青而无户主的牲畜,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一律扣留或依法变卖,收入上缴当地财政。第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否则,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者,由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5、任。第四条 严禁乱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勘查、采矿,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等征占林地或临时改变林地用途,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第五条 严禁毁林开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山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砂、采矿、取土等,破坏自然地貌和植被。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

6、的罚款。第六条 严禁在林区采种、采脂、剥皮、挖根、砍柴、割条等林副业生产。对违反规定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严禁毁林造林种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植被,重新造林种草。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收取林地整地、造林、培育全过程的重置费。第八条 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三十二条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

7、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严禁在林区非法用火,违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一至四项规定,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保护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凡破坏、移动退耕还林、天保工程、三北四期工程、封山育林等生态环境建设标志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破坏配套的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落实管护责任制。各乡镇和有关单位

8、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事。对毁坏林木(草)的违法行为,村、社两级组织和护林人员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迅速依法处理。凡因责任不明确,管护不到位,造成牲畜放牧等人为毁坏林木、林地的,每发现一次,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当年(或当月)5100元的管护报酬外,对乡镇及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扣发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 凡违反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封山禁牧的通告,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后,拒不履行处罚的,要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对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次奖励501000元奖金。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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