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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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235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举水利全行业之力,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利部组织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要性的

2、认识,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估、有奖惩。要积极推动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形成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二、抓紧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要求和时间控制节点,加快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流域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提出本流域和本地区的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对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3、度的意见中需由其它有关部门牵头完成的事项,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落实。三、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部各有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地方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和帮助解决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部水资源司会同监察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各有关司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国情水情宣传,切实增强全民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水安全意识和节约保护意识,及时介绍各地典型经验,广泛动员

4、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水资源管理,为水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水资源管理培训等工作,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水利系统干部学习培训必修课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工作队伍。附件: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附件: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措施要求,明确责任分工,举水利全行业之力,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5、以落实意见为纲领,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领域,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科技水平、加强宣传培训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二)工作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统筹兼顾,保障饮水安全

6、、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整体推动,突出重点把“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作为有机整体,统筹考虑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注重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系统性;突出“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监管能力建设、责任与考核制度的落实。3、远近结合,立足当前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推进,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充分结合当前实际,重点明确“十二五”期间的重点任务与主要措施。4、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在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基础上,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

7、密结合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确保制度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5、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动员全部、全行业之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合力。(三)主要目标一、“十二五”期间,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基本建成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管理法制支撑能力、科技支撑能力和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支撑能力。到2020年,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意见所明确的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目标全面实

8、现。二、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将意见明确的全国层面“三条红线”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流域和各行政区域,形成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确保国家总体目标的实现。任务1:建立各流域和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1、工作进展。水利部根据意见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一2030 ,组织提出了各流域和各省(区、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完成了部分省区指标协调与确认工作。2、主要任务。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一2030)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等因素

9、,按照水利部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O114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235号)的要求,将意见明确的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2015年、2020年阶段性管理目标分解到各流域和各省级行政区。该项任务力争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2:各省级行政区将本辖区“三条红线”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县级行政区。1、工作进展各省(区、市)均开展了指标分解前期工作,部分省(区、市)初步完成了所辖各市级行政区指标确定工作。2、主要任务各省

10、(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将本辖区“三条红线” 控制指标和2015年、2020年阶段性管理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所辖各市、县级行政区。该项任务力争于2012 年底前完成。(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在明确各流域、各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通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进一步明确重要江河和地下水水源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通过健全规划管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等制度,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指标的实现。任务3:严格规划管理1、工作进展水利部出台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水利规划体系框架、编制程序和相关要

11、求。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得到国务院批复,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全部完成技术审查、正在报国务院审批,完成了一批重要江河湖泊综合规划,启动了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编制工作,组织完成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等一大批专项建设规划,出台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1号令)。2、主要任务完善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体系;严格规划管理,各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行为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加快完成重点水资源规划编制。组织完成全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全国灌溉发展总体规划

12、等水资源相关规划。(规计司、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12年底前力争发布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4: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1、工作进展国务院批复了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一2030),明确了全国水资源配置与用水总量控制方案。黄河、黑河、塔河等部分流域已实行了用水总量控制。水利部颁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1368号),全面启动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部

13、分省区已下达了本辖区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实行了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利部发布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为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2、主要任务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一2030为主要依据,在明确各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指标的基础上,以水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水事矛盾突出、涉及跨流域和跨区域调水等的江河流域为重点,抓紧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各省(区、市)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和开展水权交易

14、工作,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按照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2012年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方案协调力度,规范协调机制和协商程序,尽快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查、报批;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第二批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各省(区、市)在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的同时,抓紧开展本省(区、市)内跨市主要河流水量分配

15、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实行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国家明确的本省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本省区及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建立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工作,逐步明晰区域初始水权;通过取水许可,明确具体取水户取水权。深入探索开展水权交易,重点在水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水事矛盾突出的流域、区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工作,明确取水权转让的原则、条件

16、、方式、申请和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5:严格水资源论证1、工作进展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水利部颁布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已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抓手。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制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各地积极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了一批工业园区规划、城市总

17、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2、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刚性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积极推进水资源论证条例立法进程,制定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办法部规章。(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

18、2012年底前修订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并上升为国家标准;2014年底前制订完成核电、火电、化工、钢铁、造纸、纺织、食品等高用水工业建设项目和农业灌溉工程建设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国科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门槛,从严监管资质单位从业情况,定期开展对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抽查,对报告书编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报告书质量达不到要求却通过审查的,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3) 大力推动规

19、划水资源论证工作。重点推进城市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2014年底前水利部发布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管理指导性文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率先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用水行业发展。(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014年底前,修订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农业灌区规划等的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国科司、农水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6:严格实施取水许可1、工作进展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

20、利部出台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绝大部分省(区、市)出台了取水许可管理的配套规章,取水许可管理正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取水许可证共45.12万套(其中河道外取水41.87万套),许可水量60593亿立方米(其中水电站等河道内取水56085亿立方米,河道外取水4508亿立方米)。2、主要任务严格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将取水许可审批作为控制用水总量过快增长、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重要抓手。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

21、水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只能通过节约用水、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权转让等方式解决。“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研究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部规章,进一步明确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具体管理要求。(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意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3)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2013年底前,基本建立起全国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台账

22、,形成取水许可管理信息库;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7: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1、工作进展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179号),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出台了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加去(财农201124号);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1年底全国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已达到110多亿元。2、主要任务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抓紧完善水资源费

23、征收、用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水资源费征收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使用和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l)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水利部配合有关部门出台有关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南水北调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标准过低的地区要尽快提高征收标准,抓紧完善本辖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财务司、水资源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

24、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从严落实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资源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3)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行为。2012年出台水利部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完成2013一2015年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规划。各省(区、市)要于2013年上半年前完成本省区水资源费使用规划。(水资源司、财务司、驻部监察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5、,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8: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1、工作进展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进入审批程序,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编制完成,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一2020年)已由国务院批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完成了可研报告。部分省区实施了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16 个省(区、市)划分了地下水超采区,12 个省(区、市)公布了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部分地区开展了地下水压采工作。2、主要任务健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推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和水位控制管理。严控地下水开发利用规模,防止产生新的超采区;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逐步削减超采

26、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加强地下水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地下水。“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 加快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加快推进地下水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结合“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工作,尽快明确各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以地下水超采区、西北生态脆弱区、海水入侵区为重点,积极推进地下水开发利用水位控制管理。2013年底前制定地下水位控制技术要求,明确地下水位控制指标制定的技术方法和工作程

27、序。各省(区、市)按照技术要求逐步明确本辖区重点地下水源地的控制水位。(水资源司、水文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 )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2013年上半年前完成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分与复核,明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水地下水,深层承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各省(区、市)要于2013年底前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明确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限期。(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加快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方案报批工作,抓紧组织各有

28、关省(市)制定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全面启动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工作。抓紧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水资源司、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3)加强地下水保护。水利部制定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运行、报废等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进一步研究制定地下水保护的政策与技术要求。(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9: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1、工作进展国务院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利部制定了黄河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29、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部分江河明确了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黄河、黑河、塔河水资源统一调度,山西、河北向北京应急调水,引江济太、珠江压咸补淡、引黄济津济淀、淮河重要闸坝调度等,对保障城乡居民用水、积极应对水污染事件、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主要任务加快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全面落实水资源调度管理责任制;加强重要江河、湖泊和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资源调度,为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奠定科学扎实的基础。“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加快制定并实施重要江河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水利部进一步明

30、确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重点名录;各省(区、市)明确本辖区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重点名录;水利部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导则。(水资源司会同防办、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要抓紧完成列入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名录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和相关技术规程制订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按照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资源调度工作。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各流域管理机

31、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黄河、黑河、塔里木河等重点河流水量统一调度,做好河北山西向北京调水、引黄济津济冀济淀、引江济太、引察济向等水量应急调度工作,确保重要城币、重点地区供水安全与生态安全。加强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抓紧研究编制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合理确定不同水利工程蓄、放、提过程,最大程度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调配作用,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水资源司、规计司、防办、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3)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滇中引水、引汉济渭等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程,因地制

32、宜建设城市应急备用水源,提高区域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推进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抓紧研究健全后续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工程如期通水并持续发挥效益,进一步优化我国水资源宏观战略配置格局。(规计司、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四、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建立有利于节水的水价机制等非工程措施,以及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工业和城市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等工程措施,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目标

33、的实现。任务10: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1、工作进展“十五”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建设节水型社会,开展了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200多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建设工作,其中21个全国试点已完成验收;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水价改革等,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不断加强,全国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2、主要任务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十二五” 期间, 要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

34、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例相关内容,加强沟通协调力度,加快推进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工作。(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各省区要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加快完善节水标准体系,制订实施节水强制性标准。进一步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在梳理现有标准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明确“十二五”期间拟制定(修订)的节水标准名录。(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十二五”

35、期间制定完成净水机、家用和商用洗衣机等主要用水产品的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联合有关部门严格节水产品市场监管。(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主要用水产品节水水平进行分级、标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4)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示范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全国试点验收,2013 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中期评估,2014年完成第三批全国试点验收,2015年

36、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验收。(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5)严格论证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的取水规模。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将节水要求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论证,合理确定工程规模;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工程方案;不按照水资源论证要求和工程方案实施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规计司、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6)积极推动水价改革。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

37、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积极推动实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财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11: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1、工作进展30个省(区、市)发布了本省区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火电、钢铁、石油炼制、纺织、造纸等高耗水工业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颁布实施。用水定额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主要任务健全用水定额标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

38、用水等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健全用水定额标准。2012年制订完成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国家标准;2013年底前修订完成火电、钢铁、石油炼制、造纸、纺织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十二五”期间,基本制订完成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各省(区、市)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标准;用水定额已颁布5 年以上的省区,要于2013年底前完成用水定额的修订与发布。(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严格用水定额管理。2012年底前水利部制定出台用水定额管理

39、规范性文件。(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等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超定额用水的,严格执行累进水资源费和累进水价制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12:强化计划用水管理1、工作进展绝大部分地区对取用水户实行了计划用水管理,逐年下达取用水计划,实行了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部分城市实施了节水“三同时”管理。2、主要任务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

40、管理;健全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进一步规范计划用水管理。制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部规章,明确计划用水管理对象、程序和管理要求。(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理顺节水管理体制的地区,要同时对取用公共供水管网水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定完成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部规章,力争2012年底前出台。(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

41、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节水“三同时”管理,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节水“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3)强化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2012年底前水利部公布第一批全国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单,制定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十二五”期间拟确定全国具有代表性的3的个大中型灌区、3000个高用水工业企业、3000个生活服务业用水单位作为国家重点用水单位、进行跟踪监控。(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

42、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任务1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1、工作进展通过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有关灌排工程设施改造等项目,2010年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已达到0.50,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4.1亿亩。开展了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生活节水器具推广示范,开展了污水处理回用规划编制工作,发布了污水处理回用有关技术标准,2010年全国污水处理回用量已达27.6亿立方米。2、主要任务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强灌区田间工程配套,完善农业节水工程体系;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

43、,建设节水示范工业园区;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积极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加快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5亿亩以上,其中确保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0.5亿亩、力争新增1亿亩。(农水司会同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加强灌区灌溉用水计量工作,提高灌溉用水量测率,推进全国灌溉用水效率的监测评价网络建设。(农水司会同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

44、政适当补助政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财务司、农水司、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2)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生活节水力度。以火力发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建设一批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生活小区和节水型服务业示范工程。(水资源司、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3)加快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合理的再生水定价机制,推动建立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再生水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财政支持政策,建设一批示范工程。(财务司、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

45、位配合)加快污水处理回用立法进程,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标准体系,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推广纳入到水利科技推广体系。(政法司、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五、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为依据,以实现各阶段水功能区达标率为主要目标,在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健康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建设等工作体系,构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规划、工程、法规标准、监控能力等基础支撑,初步建成水资源

46、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任务14: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1、工作进展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31个省政府批复了本省区的水功能区划,全国水功能区划体系基本形成;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发布了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开展了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对流域省界水质监测断面进行了复核调整;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得到加强。2、主要任务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制度,完善水功能区管理体系,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提高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水功能区基础性和约束性作

47、用。“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1)完善水功能区划体系。2012年上半年前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2012年底前水利部出台贯彻落实区划意见。2013年前水利部组织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各省(区、市)要根据区划,进一步核定省区内水功能区划。(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2)推动出台水功能区管理条例。(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有关单位配合)(3) 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2012年底前选定优先纳入评估的水功能区名录;水利部组织制定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工作方案,2013年底前建

48、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4)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明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2012年底前,按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水利部定期编发水功能区水质状况通报,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状况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意见明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求,水利部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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