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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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资金拆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1.1为了加强拆借资金管理,规范拆借资金活动,确保拆借资金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拆借资金风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1.2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包括事业部、分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要认真执行有关拆借资金的制度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1.3拆借资金应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上报审批的原则。1.4本规定所规范的是股份公司与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所属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允许发生资金拆借的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须需拆借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申请报告和审批表),报股份公司审核

2、批准,未经审批,所属企业之间不得发生资金拆借的行为。1.5有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在集中管理资金额度内按原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超出集中管理资金额度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第二章 拆借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2.1拆借资金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原则。2.2审批程序:各所属企业向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提出拆借资金申请,资产财务部核实情况后根据股份公司的资金状况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股份公司总会计师签批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批准后资产财务部组织与所属企业签定借款合同。所属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由使用单位提出拆借资金申请,报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资产财务部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股份公司总会计师签批后按规定

3、的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批准后所属企业之间签定借款合同。2.3所属企业(不含非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拆借,按照下列权限审批执行:2.3.1单笔拆借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由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2.3.2下列情形经总经理签认后,由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a.单笔拆借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b.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拆借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2.4非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拆借,按照下列权限审批执行:2.4.1未达到本条2.4.2项规定标准的由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准。2.4.2达到下述规定的,应提交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及时披露:a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金拆借;b. 单笔拆

4、借资金金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或总资产的2%;c.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拆借资金金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20%或总资产的10%。2.4.3有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a拆借资金总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资金拆借;b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拆借资金金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的30%;c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拆借资金金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0%;d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拆借资金的管理3.1拆出资金来源,限于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可统一调度的资金,严禁占用政府定向补助资金及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具

5、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3.2拆出资金的利率,要严格按照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执行。3.3资金拆借期限由拆借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资金拆入方应遵守到期偿还原则,超过期限而无力偿还的,经拆出方同意后,偿还期限可以再适当延长,延长偿还期内的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重新确定。3.4参加拆借双方要按规定签订拆借资金合同,经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5拆借资金合同格式,由XXXX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制定。第四章 附则4.1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包括事业部、分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4.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4.3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4.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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