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辅导讲课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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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辅导讲课稿关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读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由我汇报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因准则和条例已印发,在这里,我就不原文照读了。下面,我主要对新颁布的准则和条例的重点内容作简要解读。一、修订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准则重在立德,树立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

2、”“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修订后的准则凸显了五大特点,一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二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三是坚持正面引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吸收入新条例。四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五是删繁就简,从18条3600余字浓缩到8条281字。二、修订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条例自2016年1月1日施行,共3编1

3、1章133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3部分。该条例重在立规,体例结构更加科学,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使党员清楚了底线、明白了规矩。具有五大鲜明特色:一是以党章为遵循,以严的纪律维护党章的权威。过去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此次修订就针对该情况增加了相应条款。新的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二是突出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体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

4、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所体现的是党中央对党的建设内在规律的清醒把握。三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新条例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新条例更加聚焦纪律本身,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的“底线”要求更高。四是重新划分了违纪类型。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五是全面总结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新成果新要

5、求。这次修订条例,把违反“八项规定”,享乐、奢靡等 “四风”问题以及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彰显了中央正风反腐的决心,传递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下面,我就新条例中的部分新规定向各位作简要汇报。(一)总则部分:总则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为严重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从“一年”变为“一年半”。新规定中加重党纪处分的类似条款还有第13条、第19条、第20条、第32条规定等。如第19

6、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20条,“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第32条,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比如醉驾及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等交通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也适用该条款。(二)分则部分:突出了对违反“六大纪律”的

7、处分“分则”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了“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一一细化。1分则第六章:新增了四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1)新增了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第46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以及第53条56条的规定。(2)新增了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如第52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

8、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将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3)新增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搞攻守同盟、转匿赃款赃物,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第57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将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4)新增了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行为。第61条62条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9、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2分则第七章:新增了三大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1)新增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第6368条规定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如第67条: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都要受到处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也要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的处理。如在查处案件中,采用函询等方式,要求相关当事人将个人有关问题如实

10、向组织说清,而采取弄虚作假,丧失改过机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

11、,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2)新增了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第69条71条明确了“侵犯党员权利”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如“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3)新增了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第7275条明确了“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如“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

12、明确规定。3分则第八章:将原准则条款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4分则第九章:新增了三大违反群众

13、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1)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105条第107条明确了“侵害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等,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新增了漠视群众利益行为。第108条第110条明确了“漠视群众利益”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如“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漠视群众利益”等,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3)新增了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第111条第112条明确规定“侵犯群

14、众知情权”等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如“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5分则第十章:新增了两大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1)新增了党组织失职行为。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2)新增了滥用

15、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第116条第119条明确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如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等。6分则第十一章:新增了两大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处分的规定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该章条款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

16、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成果。(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第126条规定了党员在生活中陷入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如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这些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过分奢靡,

17、群众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第128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总之,立规易,执纪难。重新修订两项法规,是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广大党员来说,全部被纳入规范对象,这本身就是一种震慑,意味着制度笼子越收越紧、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廉洁自律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纪律标尺的刻度越来越精密。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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