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塘镇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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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塘镇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湖塘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职责明晰、评价科学、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类别划分,每一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定为A、B

2、、C、D四级,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分类指导、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镇安监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属地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各街道办、社区,各园区、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实施、日常管理、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区安监局、各行业监

3、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职责划分,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与属地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安全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台账,负责分级确认、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对属地管理部门在分类分级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第六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将20个国民经济行业(GB/T4754-2011)分为工贸企业、化工企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以及其它共6大类,适用相应的评定标准。第七条属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具体分工如下:(一)危化品专项检查和监管

4、治理,由安监科牵头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高危工艺自动化改造、装置运行专项检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生产工艺,加强对化工企业重组重建、整体搬迁、设施拆除、工艺淘汰等项目跟踪督办和指导服务。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检查,按照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严肃查处非法经营、私产、私销、私存、私运的行为及无经营执照,无安全许可证等情况。(二)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监管,由建设交通管理所牵头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严格规范整顿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秩序,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勘察

5、、设计监理等有关规定,大力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和对“三合一”,“多合一”的建筑企业及商店、市场的整治行动,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积极开展以防高坠、塔吊、施工用电为重点的现场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坚决杜绝建筑施工中长期存在的层层转包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疾痼疾。同时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落实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直接监管责任。(三)房屋拆迁方面安全监管由镇拆迁安置管理所牵头负责,督促拆迁单位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有针对性的研究拆房方案,确保各类安全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四)市(商)场及经营服务性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监管由商贸服务中心服务业科负

6、责,按照市场管理条例落实安全措施,加强消防设施的完善,确保通道畅通,提高火灾防御和救灾能力。同时抓好食品药品卫生安全,严格索票索证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卫生安全责任制。(五)纺织、机械、电子等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监管由经发科牵头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六)各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由各园区办公室牵头,负责承担园区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镇安监科业务指导。(七)公共娱乐人员密集场所、网吧等安全专项检查监管由各派出所牵头负责,全面贯彻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善,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

7、道,应急楼道畅通,提高火灾防御和救灾能力。加大对企业“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整治力度。(八)各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监管由教育科牵头负责,确保学校活动场所、娱乐设施、校舍、食堂食品、接送学生校车、校外环境等安全。(九)用电安全专项检查监管由湖塘用电管理所牵头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法,严禁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或非法侵占,违规违法使用电能。(十)各街道办、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并协助配合镇主管部门开展好各项安全检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按照评级指标进行打分。评级指标分为安

8、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四个方面,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具体评分标准由区安监局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第九条属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行业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协助。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生产经营单位由行业监管部门直接评定。第十条行业监管部门对属地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初评结果为评级结果。第十一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责成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属地管理部门重新评定,并将结果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

9、十二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分级结果,并在湖塘镇信息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最终确认的部门进行复核。最终确认的部门应在7日内将复核情况和结果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经复核后的分级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单位。第十三条属地管理部门将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镇生产经营单位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档案。第十四条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5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复评1次。第十五条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10、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四)1年内连续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级别下降一级;(六)存在区级挂账隐患的,级别降为C级;(七)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出现评定标准中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降为D级。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以降级的,属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行业监管部门给予确认,行业监管部门确认后7日内

11、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降级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因发生事故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的,可向属地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行业监管部门确认,确认后7日内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恢复,由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7日内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复评期间生产经营单位级别有下降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改建、扩建以及其它基础信息变更时,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在30

12、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并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A、B级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其加以监督管理;C、D级生产经营单位是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二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一)工贸企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类A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B级单位:行业监

13、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C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D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二)化工企业A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B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C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D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三)其它类B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

14、年进行不定期抽查。C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D级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第二十三条分类分级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提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第二十四条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第二十五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对B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对C、D级单位

15、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属地管理部门对不能确定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时同前款规定。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第二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支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第二十七条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属地管理部门例会每月召开1次,镇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第二十八条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分类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报告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九条

16、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第三十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第三十一条镇纪监将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列为监察内容,监督属地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第三十二条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作为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镇政府对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行政正职的绩效考核中。第三十三条镇政府对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职、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17、镇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重新确认:(一)应予评定而未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总数1%的;(二)级别评定出现错误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超过抽评总数20%的。第三十五条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二)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三)未按要求在市生产经营单位动态管理系统中及时、如实填报数据的;(四)对新建或新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导致未能及时纳入分类分级评定范围的;(五)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宣传培训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第三十六条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格参加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当选的单位,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报道。被评为A级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的生产经营单位,由镇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三十七条连续两次被评为D级,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网上予以公布,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镇安监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PAGE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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