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重点学科班马特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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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民法重点学科班授课讲义作者:马特民法总则: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诉讼时效 所有权物权法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合同之债(合同法)债权法侵权之债(侵权法)2010年新法必考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部分 民法总则第一讲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体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1平等主体的判断?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注意:建设用地

2、使用权出让合同注意: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奖励合同案例(2002.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3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人身权 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

3、婚姻自主权、隐私权亲权身份权配偶权亲属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东权(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1主权利含义范围2从权利含义范围(担保权、地役权)(1)成立的从属性(2)消灭的从属性(3)处分的从属性(三)依义务范围分类: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为什么能对抗第三人?公示: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登记(四)依权能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考点: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债权法上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1形成权的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的回赎权类型: 婚姻法上的

4、形成权:婚姻撤销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2形成权的除斥期间:(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3)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4)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5)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6)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7)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案例(2004.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掌

5、握民法分析的钥匙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合伙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民 法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总 则 自然事实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人的行为 违法行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物权物债权行为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发生变更消灭5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案例(2008.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

6、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主体(一)自然人1出生考点:出生时间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2死亡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推定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案例(2008.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3出生之前:胎儿利益保护考点:胎儿继承应得份(继承法第28条)4死亡之后:死者利益保护考点:请求权归属:近亲属保护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二)法人考点:法人的

7、特征三个独立(1)独立人格(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案例(2000.8)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厂”出资组建法人“大木采石有限公司”。聘请陈某担任经理。谁承担“有限责任”? CA“大木采石厂”对合伙企业债务B“大木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债务C李某与“大木采石厂”对“大木采石公司”D陈某对大木采石公司案例(2008.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

8、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人的行为 事实行为法律事实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事件自然事实 状态注意:1“人的行为”与“自然事实”2“事件”与“状态”3“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婚姻、遗嘱、撤销、抵销、解除事实行为:债务清偿、无主物先占、遗失物拾得、添附两者的区别:(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做要求(3)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

9、预期的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发生法定的法律后果案例(2007.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BCD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久久考资 qq:200912570 2011年全程资料仅需188元!送2010年全程资料!第二部分 违法行为侵权法第三讲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

10、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注意:权益=权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考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考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考点3: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案例(2005.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

11、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具体细分为五项【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一)过错责任含义:何为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1)故意(2)重大过失(3)一般过失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一律适用过错责任(二)过错推定责任注意: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通

12、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法第22章:大多数的建筑物、工程物、堆放物、树木等)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侵权法第81条)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38条)4医疗事故责任(侵权法第58条)(三)相对的无过错责任注意: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四)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注意: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有2种1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79条)2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8

13、0条)(五)公平补偿1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2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法定类型限制无法适用【侵权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案例(2003.48)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BD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四、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 网络侵权责任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 校园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监护责任 具体侵权 替代责任 用工责任 饲

14、养动物损害责任 对物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归纳总结:侵权法体系的知识点事项内容简要说明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大纲要求掌握的12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单独侵权行为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两人以上共同过错或侵害共同危险两人以上不能确定侵害人侵权方式积极侵权行为作为行为,违反不作为义务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行为,违反作为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公平补偿原则双方均无过错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正当理由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

15、紧急避险外来原因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侵权责任形式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第四讲 侵权责任的构成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1主观过错案例(2002.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2违法行为违法的含义:不是行为违法而是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违反成文法侵犯法定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合法利益3损害事实4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无A事实,则无B事实;有A事实,依常理判断通常会发生B事实案例(2005.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

16、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B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二、多数人侵权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侵权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17、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3)被教唆帮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案例(2000.2)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

18、应如何承担?(原答案错误,现为张甲、张丙承担连带责任)A主要由张丙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B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丙承担适当部分C主要由张甲承担,张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部分D主要由张乙的监护人承担,张甲承担适当部分(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构成要件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注意:侵权法第87条抛掷物侵权不是共同危险2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区别解 释:证明危险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侵权法:证明具体

19、侵权人3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原因力竞合连带责任2原因力结合按份责任(1)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可分,相应责任(2)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不可分,平均责任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比较,不再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案例(1999.12)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

20、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C,平均责任)久久考资 qq:200912570 2011年全程资料仅需188元!送2010年全程资料!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年久失修而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同学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损害难复。试问:(1)经鉴定甲后遗症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所致。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2)经鉴定球筐砸伤头部,摩托车撞残腿部。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第五讲 侵权

21、责任的方式一、责任方式的体系【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案例(200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如何处理? AC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二、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

22、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绝对权保护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考点: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考点: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领域三、损害赔偿的责任(一)财产损害赔偿【侵权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案例(2008.63)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BD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B要

23、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考点: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1返还性赔偿【侵权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2惩罚性赔偿【侵权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

24、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注意: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案例(2007.66)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D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

25、肖像权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案例:下列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ABCA1994年张某将王某的3岁的儿子王小拐骗至外地,直至2004年王小才被公安机关解救,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B赵某因与王某有仇,在王某不幸死亡后,到处散布王某的死亡是因为其生活不检点造成的这样的谣言,王某的儿子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C刘某将其与父亲(已故)的惟

26、一一张合影照片交给红花照相馆翻印,红花照相馆不慎将该照片遗失,刘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甲乙均为钢材厂,甲到处散布乙厂生产的钢材是劣质钢材的虚假事实,极大地损害了乙厂的商业信誉,乙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六讲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之所以可以抗辩,因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被打破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正当理由对违法行为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来原因对因果关系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一、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1执行职务 2受害人同意3自助行为案例:(2002.1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

27、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D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4正当防卫【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5紧急避险【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二、

28、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介入1过错相抵【侵权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例(2002.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让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案都不准确)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2受害人故意【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考点: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的区别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损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此时原行为人

29、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所以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过错相抵是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被关系还存在,只不过混合了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以只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3第三人原因【侵权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比较违约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注意:第三人过错与加害人过错不能有意思联络,否则构成共同侵权(1)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完全中断,所以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2)如果第三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而是第三人和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

30、一,如果第三人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第三人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法第11条)第二,如果第三人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他们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12条)4不可抗力【侵权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讲 几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一、网络侵权责任【侵权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

31、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一)特征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二)责任承担三层次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条件:提示删除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条件:明知责任:连带责任案例:2008年“艳照

32、门”、2010年“兽兽门”、“人肉搜索”案案例: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甲得知后通知淘宝网屏蔽侵权信息,淘宝网确认后将该网店查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淘宝网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医疗损害责任(一)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侵权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有过错即可,不需要认定医疗事故1过错的认定违反义务(1)告知说明义务【侵权法第55条

3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A一般病情:说明即可B特殊病情:说明书面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说明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C紧急状态下“说明同意”义务的免除【侵权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

34、施。(2)合理诊疗义务【侵权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的推定【侵权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二)免责事由:自己无过错、受害人有过错【侵权法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

35、)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医疗产品、血液制品缺陷的医疗损害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侵权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归纳总结:医疗损害责任的知识点对比项目法条指引法条核心内容责任承担一般过错责任第54条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第55条第57条(1)医

36、务人员未尽到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例外第56条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免除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义务过错推定责任第58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原因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并不免责,而是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37、的医疗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定免责事由第60条(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免责但在(1)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38、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归责原则1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二)免责事由1过错相抵: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完全无过错的,责任减轻到不超过10%2故意免责:非机动车、行

39、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责任案例(2005.21)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如何承担?C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2)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40、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2)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4盗抢的机动车(1)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5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1)如果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保险救济)(2)如果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济)(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四、用

41、工责任(一)单位用工劳动关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3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执行职务替代责任考点: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注意: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新旧法条比较不同点1:不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同点2:不再区分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雇主不同点3:不再规定连带责任,完全替代责任案例(2007.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原答案C,现为B)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009.22)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原答案A,现为D)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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