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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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因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2、复垦工艺构成: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3、复垦工程标准通则:3.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场地利

2、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坝、堤、堰等)稳定(含地震情况下)。3.4 用作复垦场地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3.6 复垦场地应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3.9 复

3、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4.1 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4.1.1 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0.5m以上。4.1.2 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5。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不超过25。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围,一般为5.58.5,含盐量不大于0.3%。4.1.4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4.2 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复垦工程标准:4.2.1 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4.2.2 塘(池)面积和深度适中,一般0.30.7公顷,

4、深度2.53m为宜。4.2.3 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4.3 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4.3.1 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4.3.2 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V类水域标准。4.3.3 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4.3.4 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4.4 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4.4.1 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于较好地基地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确定建筑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4.4.2 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

5、的稳定性坡度值确定。坡度一般不超过20%。4.4.3 排水管网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4.5 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 5、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其复垦工程包括:5.1 排土场整治: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5.1.1 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方式相适应,一般为2628,机械作业区坡度小于20。5.1.2 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不良成份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

6、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份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5.1.3 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措施。5.1.4 有合理的道路布置。5.2 排土场复垦:5.2.1 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染的其它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5.2.2 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5.2.3 覆盖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

7、5.2.4 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5.3 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5.3.1 用于农业:见4.1中4.1.14.1.5各项条款。5.3.2 用于林业:5.3.2.1 覆土厚度0.3m以上。5.3.2.2 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5.3.2.3 边坡缓坡在35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木种植,1520坡度可用于果园(含桑)和其它经济林。5.3.2.4 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5.3.3 用于牧业场地:5.3.3.1 边坡坡度不大于30。5.3.3.2 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0.2m以上。5.3.3.3 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5.3.3.4 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5

8、.3.4 用于建筑场地:5.3.4.1 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3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定场地。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5.3.4.2 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20%。5.3.4.3 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它方法处理。5.3.5 用于其它:依据覆土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6、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

9、,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地复垦。6.1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6.1.1 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6.1.1.1 废石(含矸石)充填: 用废石(含矸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时,可分层充填、分层碾压,充填压实后场地必须稳定。 当废石有害成份含量高时,应处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覆土。6.1.1.2 矿山废弃物充填(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 用矿山废弃物充填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卫生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充填后场地稳定。 有防止填充物中

10、有害成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视其填充物性质、种类,除采取压实等加固措施外,应作不同程度防渗、防污染处置,必要时,设衬垫隔离层。6.1.1.3 其它类型废弃物充填: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充填时,应按6.1.1.2条款处置。6.1.2 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6.1.2.1 高潜水位沉陷场地: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鱼塘或人工湖等,综合实施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6.1.2.2 中潜水位沉陷场地: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用于渔业等。“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

11、田或水田等。6.1.2.3 低潜水位沉陷场地: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带形成丘陵地貌。 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 沉陷后形成坡地时,坡度大,可修整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积积水可改造为水田等。6.2 沉陷场地复垦后利用:6.2.1 用于建筑(采动沉陷区用于建筑的标准另行制订)。6.2.1.1 填充沉陷场地采用分层压实,经测试确证压实质量。6.2.1.2 填充沉陷地地表稳定后,加载进行稳定性分析,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6.2.1.3 利用压实土地作地基时,不能使用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等作为填料。填料中大于200mm块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成份为易风化碎石时,加强地

12、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蚀性工业废弃物和有机质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得作持力层。6.2.1.4 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III、IV、V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6.2.2 沉陷区用于渔业: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6.2.3 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同露天采场4.1中4.1.14.1.5条

13、款。7、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7.1 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含自然后矸石堆场)。7.1.1 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7.1.1.1 不覆土复垦:已有风化层,层厚在0.1m以上,颗粒细,PH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7.1.1.2 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PH值适合后,覆土在0.3m以上。7.2 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复垦:7.2.1 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7.2.2 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7.2.3 覆土厚度在0.5m以上。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7.3.1 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

14、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7.3.2 不易风化废石(含矸石)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7.3.3 强酸性废石(含矸石)不宜采用坑栽法。7.4 新排弃废石(含矸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8.1 复垦工程8.1.1 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8.1.2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8.1.3 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盐份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份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份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

15、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8.1.5 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m以上。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8.1.7 复土区有控制粉尘的工程措施。8.2 复垦土地利用:8.2.1 用于农、林、牧业场地:同4.1中4.1.14.1.5各条款。8.2.2 用于建筑场地:同5.3.4.15.3.4.3各条款。8.2.3 用作其它场地:除执行8.1中8.1.18.1.7各条款外,其它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9、生态恢复通则:9.1 用于农业种植。9.1.1 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

16、记录。9.1.3 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9.1.4 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持续生产能力。9.1.5 粮食及作物中有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81)。9.1.6 三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9.2 用于林业:9.2.1 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附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9.2.2 选择适宜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9.2.3 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9.2.4 三年后植树成活率70%以上。9.2.5 三年后郁闭度30%以上 。9.3 用于牧业:9.3.1 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瘠优良草种。9.3.2 多种草类混合种植。9.3.3 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止退化措施。9.3.4 三年后牧草覆盖率70%以上。9.3.5 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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