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系统强化班《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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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2第一讲 民法的内容与技术(民事法律关系)2第二讲 自然人16第三讲 人格权22第四讲 法人27第五讲 民事法律行为31第六讲 代理40第七讲 诉讼时效45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51第一讲 一般规定51第二讲 具体侵权行为64第三部分 婚姻法78第一讲 结婚与离婚78第二讲 夫妻财产关系82第四部分 继承法862011年指南针司考系统强化班讲义民总、侵权、婚姻继承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第一讲 民法的内容与技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

2、应如何保障。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内容:支配权(

3、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九天考资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内容:请求权(请

4、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一)支配与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一、对财产利益的支配(一)对物的支配【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制度应优先适用。甲A房屋【例二】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乙侵夺该房屋。甲对A房屋的所有权不因此消灭,但在甲、乙间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

5、(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4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乙的行为或者物件对A房屋构成妨害或者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在甲、乙间成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35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上述法律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其成立不以当事人的故意(过失)以及甲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例三】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1)邻居乙在家卧床抽烟,引发大火,大火蔓延,烧毁A房屋。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

6、系、保护性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四个事实层面上: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乙实施了加害行为;乙具有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2)邻居乙饲养的数只野牛因不明原因发狂,将A房屋墙面抵破数处。在甲、乙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所有权遭受损害及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乙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3)乙在梦游中将A房屋点燃,A房屋毁坏严重。在甲、乙间成立法定补偿之债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一款后段),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建立在三个事实层面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陷入无意识

7、状态且致人损害;乙对陷入无意识状态无过错;衡诸甲、乙的经济状况,由乙对甲适当补偿尚属公平。【例四】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甲在维修A房屋时,施工人员误取乙所有的木材作为A房屋的屋梁。乙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甲取得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取得木材的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92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例五】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甲因出国留学一年,将房屋钥匙交给邻居乙保管。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卖后,暂时没有住处,搬入A房屋中居住10个月,甲回国后始知其事。乙取得对A房屋

8、的占有、使用利益欠缺法律上的依据,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甲是否具有出租A房屋的打算,在所不问。如果乙的使用造成A房屋的损害,甲、乙间成立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法律关系。【例六】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甲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乙担心A房屋倒塌伤及己屋,向丙借钱5000元,对A房屋予以加固。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民法通则第93条),乙的行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作为债权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因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无权请求甲返还5000元,旨在维持乙、丙之间的抗辩。 (二)对占有利益的支配 【例一】甲

9、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因甲已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忍无可忍,找人将乙赶出房屋,将乙的物件搬出房屋。乙对房屋无权占有,该占有的利益虽不能最终归属于乙,但亦受一定程度的保护。丙采用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乙对房屋的占有,乙、丙间成立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物权法第245条)。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单一法律关系。 (三)对无形财产利益的支配 【例一】甲对A樱桃的生产方法享有专利权。对A樱桃之生产方法这一财产利益(专利技术方案)归属于甲,甲对其享有专利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

10、企业)形成专利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甲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下列四种行为:使用该专利方法,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A樱桃)。若有人擅自实施前述行为,则与甲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或者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甲A方法二、对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支配 【例一】甲与乙结婚,生子丙。(1)甲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肖像、隐私(乃至抽象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人格利益享有人格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

11、既得权。(2)甲对和乙同居、乙对自己忠实、乙扶养自己、继承乙的遗产等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权,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3)甲对和未成年的丙同居、对丙照看的利益、对(在自己老无所依时)丙赡养自己等身份利益享有身份权。(4)甲和甲以外的人形成人身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甲甲 丙甲 乙生命、姓名、名誉、肖像、隐私 【例二】甲与乙结婚,生子丙。丁打伤甲,侵害了甲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甲、丁间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丁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甲、丁间

12、成立侵权之债或者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丁打伤甲,致甲失去劳动能力,致乙和未成年的丙无生活来源,乙、丁以及丙、丁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丁应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害。丁拐卖丙,侵害了甲、乙的身份权,在甲、丁以及乙、丁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法律关系。丁和乙同居,乙和丁侵害了甲的身份权,无过错的甲有权在离婚时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但根据现行法,甲无权对丁主张损害赔偿。(二)支配利益的放弃、移转、交换一、财产利益的放弃、移转、交换(法律行为制度) (一)单方法律行为 【例一】甲将自己的旧电脑扔到垃圾堆,乙拾得后找人修好,交给自己的儿子使用。甲将电脑扔到垃圾堆时,甲对电脑的所有权消灭,电脑成为无主动产。抛弃动产所有

13、权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法律效果之产生须具备两个事实:(a)抛弃的意思有效;(b)放弃对动产的占有。乙自捡到电脑并决定保有时,取得电脑所有权。乙属于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法律效果之发生依赖于须具备三个事实(事实构成):(a)对象为无主动产;(b)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c)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与他人依法享有的先占权相冲突。 【例二】甲捐助10元人民币,成立法学研究基金会。自基金会法人成立时,甲对10万元丧失所有权,基金会法人取得10万元的所有权。捐助属于无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三】甲早年丧偶,有三子一女。由于子女经济条件较好,甲订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遗赠给保姆

14、乙。甲死亡时,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甲对遗产的所有权消灭。甲死亡时,乙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双方法律行为 【例一】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1)甲、乙的约定系双务合同,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甲、乙的约定成立且生效,甲、乙间成立合同之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复合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2)如果甲、乙的约定成立且生效:甲对乙享有债权请求权,其作用为请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其客体为乙的给付行为;在乙交付之前,乙依然对B首饰享有所有权,甲对B首饰不享有支配权,如果乙复将B首饰出卖于丙并交付,属于有权

15、处分,丙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甲只能对乙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此时甲、乙间成立保护性法律关系)。乙交付B首饰于甲,则发生物权变动,乙对B首饰的所有权消灭,甲继受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3)如果甲、乙的约定成立且生效:乙对甲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并移转所有权。自甲给乙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甲丧失对A房屋的所有权,乙继受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甲乙 B首饰A房屋 上图什么时候才会变成下图?这属于物权变动的问题。通过交换发生的支配变化。甲乙 A房屋B首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上述支配利益的移转须依赖于两方面的事实构成: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理论、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物权变动的公示(登

16、记与交付)。 (三)代理 【例一】甲授予丙以代理权,丙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像这样,使由本人(甲)以外的人(丙)所为之行为的效果有可能归属于本人的制度,便是代理制度。代理制度的本质就是通过他人完成自己享有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是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定位。甲乙A房屋B首饰丙 二、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移转(法律行为制度) 原则上,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专属权,不得抛弃,亦不得转让和继承。但存有若干例外。法律允许部分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通过法律行为移转,这样的法律行为称为身份行为。但法律对于这样的法律行为设有诸多限制,例如:离婚协议不得代理。捐献器官的合同不得强制执行。

17、 【例一】甲和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可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一年,报酬为300万元。通过该合同,乙公司取得对甲之肖像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权能。甲对肖像利益的排他支配因该合同而受到限制。 【例二】甲3岁时,甲的父母与乙夫妇签订收养协议,由乙夫妇收养甲,双方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通过收养这一双方法律行为,自收养登记时起,甲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彼此不再享有身份权。甲与乙夫妇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彼此享有身份权。若半年后,甲的生父母依法解除收养关系(该权利属于形成权),则通过解除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甲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自行恢复,甲与乙夫妇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三、时间对于请求权的效力(诉讼时效制度) 【

18、例一】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乙交付B首饰的期限为2009年4月1日。甲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后,乙一直没有交付首饰,甲也一致未予理会。2020年8月8日,因上海举办奥运会,甲才想起此事,要求乙交付B首饰。甲请求乙交付B首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2009年4月2日开始计算,2011年4月1日届满。甲于2020年8月8日首次主张债权请求权,其债权并未消灭,但乙享有抗辩权。若乙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甲的债权请求权不得诉请强制执行。乙甲 B首饰A房屋 (三)民法的体系与民法总则的内容 作为规范体系,民法服务于以下任务:为了确定支配利益的归属,民法赋予利益的支配主体以支配权

19、,并以支配权为核心形成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当支配利益出现正当变动时,民法赋予利益的支配主体以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以请求权为核心形成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当利益的支配者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希望放弃或者移转支配利益时,民法主要赋予当事人以合同债权请求权,并以请求权为核心形成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保证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 更简略地说,民法采用的技术就是区分支配权与请求权(或者,狭义一些表述,就是区分物权与债权),并以支配权与请求权为中心构建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赋予不同的

20、法律效果,实现对利益的静态调整与动态调整。这就是民法的体系,民法大厦就是建立在支配权与请求权二分的基础之上,它们是民法的基石。 民法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诸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共通的部分)进行抽取,作出概括抽象的规定,主要目的有二:节约立法成本。民法总则关于法律关系共通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无需在分则中重复规定。增强民法的形式理性与逻辑性,有利于形成体系,提高民法制度的能见度。民法的全部内容就是六个字: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就是九个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类型图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侵权

21、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民法总则结构图 自然人(权利能力、宣告死亡) 权利主体 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 民法总则 权利内容 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 权利变动 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四)民事法律关系部分知识点的简要归纳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

22、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四类: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国家。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

23、、肖像、姓名等)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例一】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这一法律关系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例二】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该合同的客体是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以及乙支付价款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标的),汽车是标的物。 【

24、例三】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这幅画本身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构图、色彩,笔法等要素所形成的“表达”(expression)是“作品”(work),作品才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因此,甲将该画出卖给乙并交付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乙取得该画(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乙取得该作品原件(不包括复制件)的展览权;这一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依然由甲享有。 【例四】辉瑞公司获得药品“伟哥”的专利权。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这一发明的技术方案(scheme),即权利要求书(claim)描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完整技术方案(发明专利patent)

25、。辉瑞公司生产的一颗颗药丸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三、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 状态 自然事实 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 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准民事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行为 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

26、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之债)。 (20053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

27、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法外空间。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我国民法认为婚约(订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需要稍作注意的是:支付“彩礼”属于法律事实,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不过,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

28、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则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一】甲男与乙女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女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女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男,便暗中停服药物。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乙女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抚养费。甲男则以乙女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女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

29、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有考查可能性。 (20063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20103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

30、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1形成权 (1)形成权的概念。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形成权的类型。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合同法第47、48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

31、择权、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及其他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合同法第171条)、(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403条)。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法第99条),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两小类: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法第20条)、继承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权抛弃(继承法第25条)、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离婚请求权(婚姻

32、法第32条)、收养关系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形成权还有另一种分类:单纯形成权。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3)形成权的特点: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 (4)形

33、成权的行使: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需要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解除权人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所附的期限明确,不至于导致法律关系不确定的后果,有效。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5)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出题

34、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故不属于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2003334)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ACD (20053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

35、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D 2抗辩权 (1)抗辩权的概念与特征。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抗辩权具以下特征: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通俗地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2)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主要

36、有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物权法第176条)。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有些国家规定,对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债权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债务人对赌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之区别。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

37、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20093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38、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答案】C 3支配权 (1)支配权的概念与范围。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均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客体特定(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4请求权 (1)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具有

39、以下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2)请求权的范围。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请求权,指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权利。人格

40、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二)绝对权、相对权(区分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均为相对权 (三)既得权、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2期待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41、公认的期待权有: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四)主权利、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五)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属性)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

42、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继承权;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20043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D (200835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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